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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舉報

發布時間: 2020-11-25 01:28:03

❶ 公務員用親屬的名義開公司如何監管舉報

直接向該公務員所在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公專務員屬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第14項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❷ 直系親屬不願舉報犯罪人,構成包庇罪嗎

直系親屬不願舉抄報犯罪人員,不構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親人舉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❸ 家中成員犯罪其餘人不舉報是否犯罪,換句話說家庭成員必須舉報親人犯罪行為,否則就算知情不報,也是犯

對家中成員犯罪不舉報不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對犯罪親屬進行詢問應當如實提供,不能隱瞞,也不能做偽證。否則,就可能涉嫌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智力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表明我國親屬沒有拒證權。即親屬如果知情則必須出庭作證,否則將會受到懲罰。

❹ 如果你的父母為了家庭成員做違法的事,你該不該舉報你該怎麼做

自己的親人做了違法的事,可以勸解,讓其自首,把社會危害性降到最低,在法律上會得到從輕處理。
如果親人不願意自首,也不願意停止違法行為,這個時候選擇大義滅親,其實是對親人最大的幫助,否則,罪惡深重,終究難逃法網,而且,知情不報,連自己都可能會涉嫌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指行為人已知道被包庇的人犯有罪行。

❺ 自己的親人犯下罪行,是選擇包庇還是舉報

自己的親人犯下罪行,是選擇舉報

《刑法》第310條規定:犯包庇罪,不問什麼關系,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者處最高為十年有期徒刑。我記得中國法制史上,孔子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不為罪。漢朝儒家思想家提出「親親得相首匿」,後來被漢朝法律所確認。即指法律允許在一定親屬范圍內,除犯謀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行為
,而減免刑罰
。而我國現行的法律並未體現這種原則,反觀國外特別是西方國家,大多貫徹這一原則,從法的繼承或移植來看,我國當今立法應否借鑒?我認為:對於親人之間犯包庇罪可從寬處罰,至少與非親人之間犯包庇罪有所區別,親人之間犯包庇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不等於放縱和鼓勵犯罪,而是體現人情親情,也體現「以德治國」的方略,對減少犯罪和穩定社會政治局面也許有積極的作用。

❻ 親人犯法不舉報在在哪些國家不違法

犯法可以不舉報,知情不報不犯法。但當公安機關向你調查時,你明知卻不說,甚至還為其逃避提供幫助,就會構成包庇罪。

❼ 我要舉報一個人是我親人要怎麼舉報

即然要舉報你的親人,最好落實好他到底在哪裡干什麼,如果舉報錯了,即給你的親人平添煩惱,也會令你們的關系惡化,如果真有真憑實據,那你就拿出證據實名舉報為好!

❽ 古代有一條律法:親人犯罪隱瞞不舉報算合法。舉報算違法的律法叫什麼

古代社會以宗族、禮法為基礎,人治大於法治,親親相隱在古代是被提倡的,舉報犯法的親人反而為世俗所不容,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十惡不赦的重罪例外。

❾ 有別人親人的錄音能舉報別人行賄嗎

能否認定為貪污,是檢察院通過偵查能否證實構成貪污罪並起訴到法院得到法院判決支持。你所說的是證據問題,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考慮。第一,可以作為證據,但錄音內容的真實合法性需要有其他證據證明,也就是說錄音本身是合法取得,並且真實或者說排除了合理的懷疑。第二是錄音內容是否能得到其他證據的支持,尤其是其他客觀證據,比如收沒收錢,收了多少,收取方式,因何而收,這些都需要嫌疑人確認,以及轉賬記錄等等其他證據印證。如果該錄音證據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並具有排除其他可能性,那麼,可以定性為貪污;反之則不能。簡單的說就是:錄音僅僅是證據的一種,不可能僅僅憑借錄音一種證據就認定某人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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