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行為
Ⅰ 你如何看待舉報行為
舉報中心作抄為檢察機關對外聯系的窗口,直接依靠群眾,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依法追究犯罪,維護公平正義。群眾舉報業已成為檢察機關獲悉犯罪信息的重要來源,對預防和懲處職務犯罪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遷,致使舉報工作的開展遇到了新的難題。因此,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應對新形勢的挑戰,開拓舉報工作的新局面,已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有必要對現行舉報工作運轉機制進行審視,從中發現問題,分析成因,進而探求完善路徑。
Ⅱ 如何界定「投訴」行為的法律性質
投訴,可以理解為向主管機關或單位告訴、舉報不法、違規的損害其合法利益的行為,來源於憲法中的公民舉報、監督法律實施權利。是一種對自己權益遭損害的自力救濟行為。
Ⅲ 碰到惡意投訴怎麼辦 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
對上述「惡意投訴」行為手段類型化的分析,可得出主要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刑法》兩個方面對該行為進行規制。
下文將詳細敘述對電子商務領域「惡意投訴」行為的法律規制途徑,並分析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在投訴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及義務。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惡意投訴」行為的規制
對於「惡意投訴」背後所使用的手段,如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可直接通過商標法進行規制,正如《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而就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商標法》並未作相關規定,因此「惡意投訴」行為本身無法受《商標法》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不是等同關系,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補充地發揮法律功能。
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對知識產權法的補充,可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進行規制。
1.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在具體案件中,對那些雖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所列舉,但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的競爭行為,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調整,以保障市場公平競爭。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其他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可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否為市場競爭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者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不正當競爭是否損害誠實競爭者的利益。當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時,即構成不正當競爭,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二、《刑法》對「惡意投訴」行為的規制
1.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規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若行為人通過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進行惡意投訴,其目的是為了損害其他商家的商譽,且給被投訴的商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如致使被投訴的商家無法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則該惡意投訴行為可定性為商業詆毀行為,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規制。
2.以敲詐勒索罪規制
當惡意投訴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他商家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受《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制。[13]因此,惡意投訴行為需要滿足最低數額[14]或最低次數的要求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投訴者藉助投訴使得其他商家的商品鏈接被刪除,妨礙他人的正常經營活動,並要挾其他商家,迫使其繳納所謂的「授權費」後才同意撤回投訴,以此獲取不法利益。
作為敲詐勒索罪手段的要挾是以惡害告知對方,即對方如果不滿足自己索取財物的要求,將採取對其不利的措施;而惡害是指即將要發生的某種不利後果,但不限於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因此,當惡意投訴者的投訴對象並未實施侵權行為時,該投訴行為自然使得他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定義;而當投訴對象的確實施了侵權行為時,惡意投訴者損害的雖是他人不合法權益,但該投訴行為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3)投訴行為擴展閱讀
1、惡意投訴者屬於市場競爭者
電子商務領域惡意投訴者主要包含兩類:一類是本身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行為人,如違反審慎注意義務進行投訴的經營者;另一類是本身並不從事經營交易活動的行為人,如僅惡意搶注商標進行投訴而本身並非經營者的行為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因此,第一類惡意投訴者自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經營者」的定義,屬於市場競爭者,而投訴者與被投訴者是否存在競爭關系還須根據個案認定。
而第二類惡意投訴者大部分並不進行實際經營,只是藉助惡意搶注的商標或域名、注冊的空殼公司或者偽造的證件來獲取外在的權利人地位,這類惡意投訴者很難定義為狹義不正當競爭中的「經營者」,因此無法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2、惡意投訴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的經營者之一,投訴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
惡意投訴者明知自身權利狀態、權利歸屬不確定或商家的行為並未侵權仍進行投訴,導致其他商家的商品鏈接被第三方平台刪除,妨礙其他商家的正常經營活動,或者以該不正當手段謀取不合法的利益,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Ⅳ 如何舉報投訴微商不城信行為
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通過微博、朋友圈等銷售的不合格商品,其經營者若已通過有關渠道注冊,消費者就可以直接向經營者所在地或經營行為發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舉報。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對微商進行投訴舉報時,消費者一定要提供真實的交易對象資料和相應的消費憑證。
向交易發生平台投訴索賠。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為微商提供移動互聯渠道服務的平台運營商應當承擔網路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責任。《關於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也明確提出,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的,可以直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Ⅳ 舉報行為有哪些
舉報違法犯罪之類的行為。
Ⅵ 客戶投訴的投訴類型
1.按投訴的嚴重程度
一般投訴;嚴重投訴
2.按投訴原因
產品質量投訴;服務投訴;價格投訴;誠信投訴;意外事故投訴(在你經營范圍或場所)
3.按投訴行為
消極抱怨性投訴;負面宣傳型投訴;憤怒發泄型投訴;極端激進型投訴;
4.按投訴的目的
建議性投訴;批評性投訴;控告性投訴 索取性投訴
5投訴者的心理
發泄心理、尊重心理、補救心理、認同心理、表現心理、報復心理。(中國投訴處理協會)
Ⅶ 投訴的分為哪幾個類型你是如何看待客人投訴的
1.按投訴的嚴重程度
一般投訴;嚴重投訴
2.按投訴原因
產品質量投訴;服務投訴;價格投訴;誠信投訴;意外事故投訴(在你經營范圍或場所)
3.按投訴行為
消極抱怨性投訴;負面宣傳型投訴;憤怒發泄型投訴;極端激進型投訴;
4.按投訴的目的
建議性投訴;批評性投訴;控告性投訴 索取性投訴
5投訴者的心理
發泄心理、尊重心理、補救心理、認同心理、表現心理、報復心理。
Ⅷ 能否投訴這樣對的消費者行為
投訴工商、消協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就此事提起民事,但是提起民事訴訟有點繁瑣.還需要你自己去舉證。主要問題是你需要證實你在該書店有消費行為,還需要證實書店在提高服務過程中有不當行為。在工商部門進行投訴時,一般需要提供收費票據或正式發票的。
Ⅸ 分清「投訴」與「舉報」六大區別
1、概念不同
投訴是指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與企業發生爭議後,通過電話、書面等形式,向工商等行政部門反映自己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請求協助解決爭議的行為。
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工商等行政部門反映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舉報既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
2、提出者不同
投訴人是認為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的消費者;而舉報人是發現違法行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這種違法行為未必對其自身權益造成了直接侵害。
3、處理依據不同
投訴的處理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等;舉報的處理依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
4、處理方式不同
投訴的處理方式是「調解」。工商部門在收到投訴後,審核該投訴是否符合受理規定。對於受理的消費爭議投訴,工商部門採用調解方式來處理。在工商部門指導下,企業與顧客平等協商,就修理、更換、退貨、賠償等事項進行充分溝通,並就達成共識內容製作調解書;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工商部門將終止調解,並建議顧客與企業通過請求消協等社會組織調解、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爭議。
舉報的處理方式是「查處」。工商機關在收到舉報材料後,根據核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通過法定調查程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最終作出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處罰、移送、銷案等處理結果。
5、投訴「和解」可以撤回
舉報「私了」不能撤回
投訴可以撤回。如消費者與企業「和解」後不想投訴了,或對企業就修理、更換、退貨、賠償等事項提出的解決方案表示滿意了,都可以撤回投訴。
舉報不能撤回。舉報人舉報後,以來信、來電或其他形式要求「撤回」舉報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部門仍然會對舉報人所反映的案件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查實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即使企業與消費者自行和解,甚至給予高於法律規定額度的補償,也不能免除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仍然會依法依規對企業做出相應處罰。
6、強制執行力不同
投訴處理中,最終是否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取決於企業與顧客的自身意願,且調解結果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舉報處理中,查處工作則具有強制力,是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者,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定職責,查處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