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舉報獎勵
『壹』 有誰知道對舉報企業偷逃所得稅有什麼獎勵辦法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文號:-----------
發布日期:1998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01日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稅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對舉報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並嚴格為其保密。
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於稅務、財政、審計、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後,稅務機關認為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專款滾動使用。
舉報獎勵基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經費總額中按照規定的比例計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付。
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設財務機構的,委託稅務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費撥付機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
第五條 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具體獎金數額標准及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同一稅務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主要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或者其所屬的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准。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聯名舉報同一稅務違法行為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託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八條 舉報獎金由負責查處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的稅務機關支付。舉報中心應當在案件查結後一個月,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填寫《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並註明有關事項,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九條 舉報人有應當在接到舉報中心領獎通知後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並註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舉報中心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製作,財務憑證只註明舉報案件名稱、編號和舉報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的簽名,不填寫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及身份。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的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訂。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頒發舉報獎金時,可應舉報人的請求,簡要告其所舉報的稅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但不提供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有關案情材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舉報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防止獎金被騙取。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追繳獎金外,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人,稅務機關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但公開表彰宣傳必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各級地方稅務局施行本辦法的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會商同級財政機關解決舉報獎勵基金來源後分別確定。
『貳』 地方稅務局不履行國家稅務總局舉報精神獎勵令怎樣解決
現在已經沒有地方稅務局這個單位了,叫稅務局,可以起訴的。
『叄』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哪些情形不予獎勵
第三條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回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答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採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肆』 舉報偷稅 有獎嗎
每個地方政策法規不一樣,下面是吉林省的獎勵比例:
第十條 獎勵舉報人的獎金,根據被舉報案件追繳稅款額度的大小確
定:
(一)追繳稅款1萬元以下,在1000元以內發給獎金;
(二)追繳稅款1萬元以上(含1萬元)3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1
000元至3000元;
(三)追繳稅款3萬元以上(含3萬元)6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3
000元至6000元;
(四)追繳稅款6萬元以上(含6萬元)10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
6000元至1萬元;
(五)追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30萬元以下,獎金數
額為1萬元至3萬元;
(六)追繳稅款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在追繳稅款的10%
以內給予適當獎勵,但最高獎金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伍』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獎勵標准及最高限額是多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准,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三、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六條規定:「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准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七條規定:「被檢舉人以增值稅留抵稅額或者多繳、應退的其他稅款抵繳被查處的應納稅款,視同稅款已經收繳入庫。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後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因被檢舉人破產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執行的條件,致使無法將稅款或者罰款全額收繳入庫的,按已經收繳入庫稅款或者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第八條規定:「檢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根據立案查實虛開發票填開的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發獎金。」
第九條規定:「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按照以下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0份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獎金具體數額標准及批准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規定:「檢舉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行為的,按照以下標准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非法印製、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開稅款金額20萬元以下的,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一條規定:「被檢舉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被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查處的,合計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計算檢舉獎金總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比例分擔獎金數額,分別兌付;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計發的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規定:「同一案件具有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獎勵標准情形的,分別計算檢舉獎金數額,但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稅收違法行為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檢舉人。檢舉次序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登記時間為准。
最先檢舉人以外的其他檢舉人提供的證據對查明稅收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對前兩款規定的檢舉人計發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陸』 稅務舉報有獎金嗎
有非常豐厚的獎金。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准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柒』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舉報偷逃稅款可否申請舉報獎勵
您實名檢舉某企業偷稅,在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或者罰款收繳入庫後,您需要向稅務機關提出領取舉報獎金的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根據您的書面申請,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後,會向您發出《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領獎通知書》,通知您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您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如逾期不領取獎金,視同放棄獎金。
對於聯名檢舉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的,獎金由第一署名人領取,並與其他署名人協商分配。
如果您不能親自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領取獎金的,可以委託他人代行領取;代領人應當持您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另外還要說明的是,如果檢舉人是單位的,可以委託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行領取獎金,代領人應當持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領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領取獎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