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民警
反映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問題,可以
1、直接撥打專用舉報電話12389;
2、登錄網站公安部舉報中心舉報;
公安部明確,12389專用舉報平台的受理范圍包括: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職責和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等問題的控告和檢舉。
(1)舉報民警擴展閱讀: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㈡ 舉報警察有用嗎
需要證據確鑿
㈢ 舉報警察內部人員違法問題該怎麼辦
這個一般是要有切實證據的,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那後果是比較嚴重的。
㈣ 怎麼投訴民警態度惡劣最有效
1.民警所在單位的負責人。
2.公安機關的督察部門
3.地方政府的政法委。
投訴警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撥打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五章 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台,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 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台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 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並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台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台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並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