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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投訴

發布時間: 2020-11-24 02:11:04

① 招標投訴質疑受理的部門有幾級,最多能質疑幾次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暫時還沒有給出明確可以質疑多少次,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託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②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程序

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即可
2020.10.14

③ 如何處理供應商的質疑與投訴

(一)供應商是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當事人之一,賦予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事項的知情權和對采購活動的監督權,要在充分體現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競爭性。質疑與投訴的處理,是政府采購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同時這也是充分發揮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作用的有效途徑。供應商用實名向采購人提出詢問和質疑時,要無條件地予以明確答復;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程序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向供應商進行解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及時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與質疑;如供應商不滿意,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繼續質疑投訴。 (二)做好詢問和質疑的處理。在《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授權情況下,如供應商詢問的,應當詳細說明所問內容。如是書面質疑或者書面詢問,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負責及時給予答復;如質疑階段無法解決問題時,應採取進一步投訴的條件和時限;要盡量給供應商一個比較滿面意的解答。 (三)投訴後的處理。監管采購機構接到投訴後,要立即進行調查、取證,實事求是、不隱瞞觀點地開展所被投訴采購活動的方方面面,必要時停止采購活動。如果相關采購人、采購責任人有違法亂紀情節,可請司法機關介入按司法程序嚴肅處理。 (四)對懷有惡意、帶目的質疑與投訴行為,在掌握確鑿證據情況下,可對懷疑人、目的者採取措施,如報警、抵押金處罰等等 (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監管采購部門,不要偏聽偏信、言聽一辭,要冷靜面對質疑、詢問與投訴;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采購規章制度進行應對質疑、詢問,對最終的投訴(諸如:投訴救濟、行政訴訟等等)要依法執行. (六)對裁決後的文本要及時送達供應商、當事人等。在日後的采購活動中,要建「黑名單」可查制,以便更好地吸取經驗、教訓。

④ 由誰來處理又是如何處理招標采購中的投訴或異議的

  •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異議

    招標文件技術及商務條款的編制是否合理是招標項目成功的關鍵。招標機構從業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水平,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避免某些技術和商務條款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或過於簡略。從而,可以避免給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時造成該招標項目已經內定中標人的不良印象,同時限制了某些投標人鑽空子,以技術規格有偏離但關鍵技術指標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較低檔次設備應標。

    在實踐工作中招標文件出現以下情況,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具體內容主要有:1、招標文件以不合理的資格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或明顯傾向性內容或技術規格明顯有利於個別投標人產品,2、招標文件出現專用技術、專利產品、特定品牌等傾向性內容或技術規格明顯有利於個別投標人產品,3、評標辦法不科學、不公平,4、招標文件商務條款具有傾向性、歧視性或設置不合理,5、政府采購項目沒有體現對於中小企業、節能、環保產品和民族產業的優先和支持政策,6、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若投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限期內履行對異議作出答復,對異議作出答復前招標人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提出異議的時間《條例》與商務部《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第一冊規定的時間不一致相矛盾。《條例》規定的時間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而商務部《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第一冊規定「招標機構對投標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招標文件清要求均以書面形式答復」。

  • 二、對開標的異議

    開標是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公開原則的體現,《條例》規定投標人應盡可能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以便在對開標結果有意見時能當場提出異議,在實踐工作中開標現場出現以下情況,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開標提出異議,具體內容主要有:1、公開披露信息內容及其方式的爭議,具體包括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更正通知、中標結果等必須公開披露信息的發布媒體、公告期、公告內容等爭議;2、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發售的爭議,包括發售時間、售價、購買的條件等;3、投標文件遞交和開標過程的爭議,包括投標文件遞交時間和遞交過程、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投標文件的開封過程、唱標內容和開標結果的確認等;4、評標過程的爭議,包括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方式、專家數量、專家迴避情況、評標中的澄清和評審過程等;5、具體操作的爭議,包括招標過程中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服務態度等;6、招標過程其他環節的爭議。

    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及時採取糾正措施,或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確認;投標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異議和答復應記入開標會記錄或者製作專門記錄以備查。

  • 三、對評標結果的異議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中標侯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中標侯選人公示後,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能夠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辦法、開標情況等,作出評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判斷,如評標結論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以便招標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具體內容主要有:1、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評標標准評標;2、對投標人實行區別對待;3、對評標中的事實認定錯誤;4、評標中的具體判定、評標價格和評標分數的計算錯誤等;5、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投標人在投標中有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6、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或公示時間、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7、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確定中標人;8、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9、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未按照中標人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招標人對異議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 四、其它異議

    招標過程除招標文件、招標過程、評標結果和中標結果異議以外,出現以下情況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1、投標人財產權受到招標人侵害:如無故延遲或拒絕退還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無故拒絕況現應支付給投標人的補償金、招標人終止招標不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2、投標人知識產權受到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侵害:如招標人以某投標人的專利技術作為招標文件技術要求、其他投標人以某投標人專利技術投標、招標人未經許可擅自採用未中標投標人的技術成果;3、投標人合同權受到侵害:如投標人中標後,招標人拒簽合同或要求對投標內容作實質性修改的;4、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投標活動中損害其他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

  • 五、如何處理異議

    被異議是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經常會遇到的情況,因異議處理不當導致被投訴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如何處理好異議,首先認為須堅持三種態度,1、公正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客觀、公平地對待每一次招標投標活動,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地對待每一個投標人。2、真誠要求我們態度端正、微笑面對、悉心傾聽、耐心解答,不能高高在上、口氣生硬、態度疏離,讓人產生距離感,不有因受收到了異議而認為投標單位無事生非,令人感到有針對性。3、換位思考,善於站在質疑方的角度去考慮問題。

⑤ 采購人如何應對供應商的投訴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對質疑供應商的投訴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人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筆者認為采購人對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以下「六個條件」。 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在什麼前提下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的條件。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進入投訴程序;供應商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都會及時作出答復的;但是,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能會在答復中避重就輕,致使供應商不能得到滿意的答復;有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著「應付式」,或者「應差式」對待質疑供應商的情況;這樣,就導致了供應商的不滿意和不能及時得到相應的解釋或答復;加之,有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時涉及具體情況和實品質性問題避而不答,或者避而少答等情況,也是致使供應商對答復的不滿意主要原因;再則,少數素質和品德不高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由於在有關要回答或答復供應商的問題中,會觸及自己的「傷疤」和「痛處」(有「短處」和從中做了「手腳」,吃了相關供應商等的「回扣」或隱有「貓膩」等)而不願作答和多回答;在存在以上的情況和條件下,質疑供應商就可以擬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投訴的期限條件。質疑供應商的投訴,應當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否則,將被視為超期和無效投訴;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對共同權益的影響有輕有重,對於一般影響的事項,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後供應商可能不再提出異議;對於有較為嚴重影響的事項,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答復不能令其滿意的,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未作答復的,供應商就可以提出投訴;《采購法》中考慮到進入投訴程序後,其處理時間一般要比質疑時間相對長一些,因此,供應商在提出投訴前,也需要慎重考慮清楚和權衡利弊後再作出是否投訴;《采購法》中規定的質疑供應商提出投訴的時間為答復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是比較適中的,也是符合慣例條件做法的;供應商投訴的事項僅限於可以提出質疑事項范圍內,即采購文件、采購程序和中標、成交結果,超出范圍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其投訴;供應商要把握好投訴的有效時間,並不可以越級投訴,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門投訴。 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條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所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認真進行調查研究,並慎重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辦和本著實事求是和高度負責的精神,並及時區分投訴的不同情況,盡快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的;對投訴處理的結果既涉及投訴人,也會涉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因此,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後,必須同時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各當事人;這里所稱的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各當事人,既包括對供應商質疑作出答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也包括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其他供應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為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機關,要充分聽取投訴人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呼聲,公正對待所有當事人,不能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應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工作程序,遇重大事項時,要集中研究決定,並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研究,以確保決定的准確無誤。 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投訴處理期間采購活動的暫停是否在規定條件下作出的。《采購法》對投訴處理期間暫停采購活動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供應商就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以後,不滿意質疑答復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復,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證據;如果再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就可能因投訴事項使其供應商或者采購人權益受到很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實行采購活動的暫停製度顯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購活動必須講究效率,不能無限期地停止;鑒於以上情況,《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椐具體情況暫停采購活動,明確規定了暫停采購活動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應當連續計算,也包括節假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人;另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決定暫停采購活動時,不能隨意行使甚至濫用暫停采購的權力(更不能出現帶意圖和目的性的暫停采購活動等行為),應當全面考慮采購人、投訴人和其他供應商等各方面的權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暫停采購活動時,不但要充分考慮其暫停采購活動的必要性,同時,也要考慮到其暫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切不可惡意暫停采購活動,或者跨大利用自由裁量權力,導致不該發生或出現的損害多方利益之現象。 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對供應商不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應按照《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質疑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投訴人可以在不服處理決定的情況下,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人有權依法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投訴人可以自收到投訴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一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投訴處理決定是由財政部作出的,投訴人應當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予以受理的,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研究和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在自受理之日(即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投訴處理決定或者確認原投訴處理決定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條款條件。(周喬亮)

⑥ 供應商向財政局投訴要些什麼資料

一、質疑文書和質疑答復文書
二、投訴書
投訴書作為政府采購投訴活動中的重要文書,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①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②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③具體投訴事項
④事實依據
⑤投訴請求明確
⑥質疑及答復情況
⑦提起投訴的日期
⑧署名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
三、投訴書副本
四、必要的證明材料
能夠證明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成立的必要材料,應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五、其他證明材料
1.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投訴人為法人的,應提供加蓋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供加蓋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
②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③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投訴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⑦ 招標被投訴如何處理

招標人處理投訴,分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兩種情況。建設工程招標,以下三種情況需招標人處理投訴:

第一種情況,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曰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種情況,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如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三種情況,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且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如果是對政府采購的異議和投訴,則采購人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投訴: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釆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釆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就采購人委託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在政府采購中,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招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准備買進的商品名稱、件,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的行為。

⑧ 政府采購違規怎麼舉報,舉報電話是多少

第一、看當初的招標公告或者中標公告,上面有監督電話
第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是財政部,你可以找當地的財政部門下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⑨ 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向采購單位發出質疑函以後,什麼時候可以發投訴書

1、任何時候都可以發投訴書;

2、省政府采購的項目,可以向省政府紀檢監察部門發版投訴書。

⑩ 供應商投訴在哪種情形下不合規

一、違背原則的投訴
94號令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有些供應商的投訴很是隨意,僅憑個人主觀臆斷,隨意猜測,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投訴的部門不合規
94號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第六條規定,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三、投訴的時限不合規
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供應商過了15個工作日的法定時限,才提起投訴,財政部門不應受理。
四、投訴書不符合要求
94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而在采購實踐中,有的投訴書往往只是「一紙訴狀」,沒有必要的證明材料,也沒有準備足夠的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所包含的內容要素也是不全,甚至連被投訴人是誰以及被投訴人的聯系方式、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投訴請求都搞不清楚,更不用說有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了。
更有甚至,有些投訴書提起投訴的日期含糊不清,投訴書上的簽字、蓋章不符合要求,甚至是匿名投訴。這樣的投訴書都不符合要求。
五、沒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投訴書補正
94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
但是,有的投訴人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補正,或者經過多次補正後仍然不合規。
六、虛假違法投訴
9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四種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是受理後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是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是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是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對於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94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投訴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提供虛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供應商如果有違法情形的投訴,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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