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案例
⑴ 在線旅遊的曝光案例
2014年,在線旅遊拼殺得十分慘烈,出現規模極速擴張與全行業虧損的奇觀。惡性競爭不僅使企業陷入虧損,還經常伴隨著服務品質的「大打折扣」,引發各種投訴,比如:
行程縮水
2014年年底,經濟之聲《天天315》節目報道了消費者的投訴,稱其報名了某在線旅遊網站的歐洲高端旅行,但是卻遭遇行程景點縮水、拿假餐廳冒充米其林一星等情況,要求賠款時對方卻反應冷淡。
高額退票手續費:
早在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就公布了首批27種「霸王條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目前,旅遊行業監管還集中在線下的旅行社、景點,專家指出,在線旅遊的灰色地帶亟待規范。各大公司都在拼錢燒錢想要突圍,但明明可以突圍的服務卻都做得不太好。在線旅遊的灰色地帶,規范在即。
2014年1月10日,央視財經頻道「第1時間」《退票費高達90% 網上訂購機票套餐需謹慎》中報道,某消費者購買了某在線旅遊網站推出「機票套餐」,但是退票時卻面臨高達90%的退票費,消費者質疑道:「按一般航空公司的規定,除了特價機票,一般機票退票費為票價的10%-20%,對於旅行套餐的退票費為何高達90%」
2014年2月14日,春運期間消費者們由於大霧、行程變更等不得不改簽,卻被告知不得退改簽、或者需要支付高達70%-90%的手續費。報道中寫道,退改簽牟利成為灰色地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⑵ 旅遊法規案例分析
旅行社未按要求提供「空調旅遊巴士」、「雙人標准間」屬於旅行社違規。暑期客流大,是可以預見的,不屬於不可抗力。所以根據規定,旅行社在賠償差額服務費的同時,還要支付同額違約金。
⑶ 旅遊投訴與旅遊事故案例精選解析的圖書目錄
1-1 旅行社行程安排不當,旅遊者維權獲得賠償
1-2 旅行社擅招未成年遊客,質監所處罰違規經營者
1-3 未成年遊客滯留景點,組團旅行社推卸責任
1-4 旅行社委派無證導游員,質監所處罰違規經營者
1-5 降低服務檔次旅行社違約,維護自身權益眾遊客投訴
1-6 旅行社違反承諾,旅遊者索賠損失
1-7 老年夫婦出遊,不幸遭遇厄運
1-8 地接社服務出瑕疵,組團社先行賠損失
1-9 旅行社服務大失水準,旅遊者投訴據理力爭
1-10 旅遊者非理性投訴,旅行社依法律拒絕
1-11 遇大霧航班延誤,受牽連遊程縮水
1-12 旅行社提供假信息,旅遊者險失預訂房
1-13 巧構思推出鵲橋之旅,誤經營賠償經濟損失 2-1 導游擅自離團,司機乘機宰客
2-2 貪小利導游員勾結奸商,上大當旅遊者誤買假貨
2-3 導游員索要小費。旅遊者提出索賠
2-4 導游員違約擅增游覽項目,旅行社受罰賠償經濟損失
2-5 強推自費項目導游員逞威,拒絕盲目消費旅遊者受辱
2-6 導游員強推自費項目,旅遊者維護正當權益
2-7 導游員服務質量極差,旅遊者索賠理所當然
2-8 違反職業道德,焉能不遭投訴 3-1 司機拒載遭處罰,不服上告被駁回
3-2 天氣條件惡劣飛機延誤,痛失生意機會旅客受損
3-3 列車員玩忽職守,旅遊者睡過車站
3-4 航空公司電腦故障出錯票,代辦單位先行賠付慰客人
3-5 攬客源遊船公司信口雌黃,受欺騙旅遊團隊奮起抗爭
3-6 司機魯莽駕駛,遊客不幸受傷
3-7 司機欺詐遊客中飽私囊,企業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4-1 飯店擅訂霸王條款,旅客堅拒無理處罰
4-2 貪賄賂擅允外人留宿,被投訴違規員工除名
4-3 預訂雅間被人占,飯店道歉獲諒解
4-4 坑顧客缺斤短兩。遭舉報飯店受罰
4-5 衛生條件差飯店受罰,行政程序錯處罰無效
4-6 歌廳歧視殘疾女,法庭處罰經營者
4-7 收話費酒店違規,投訴狀遊客維權 5-1 景區擁堵旅遊者表示不滿,補救及時旅行社仍遭投訴
5-2 滑雪被撞傷。遊客索賠償
5-3 進山前遊客寄存物品,出山後司機忘記歸還
5-4 度假成奪命之旅,疏忽為事故之因
第6章 關於旅遊合同違約的投訴案例
6-1 飯店違承諾,遊客受罪多
6-2 老鄉騙老鄉,遊客淚汪汪
6-3 汽車出故障延誤旅程,遊客維權益討回公道
6-4 旅行社誇大其詞,旅遊者據實揭弊
6-5 旺季並非不可抗力,違約必須賠償損失
6-6 為攬客不惜欺詐,遭處罰在所難免 7-1 遊客墜車身亡,鐵路失職賠償
7-2 公路曬糧釀成慘禍,私下了結後悔莫及
7-3 車輪打滑遊客受傷,法院判決企業賠償
7-4 旅遊車二度拋錨,旅行社一次賠償
7-5 遊客騎車橫穿馬路,司機撞人拒絕賠償
7-6 車門玻璃突然爆裂,遊客眼睛不幸受傷
7-7 不聽勸告拒存貴重物品,後悔莫及難獲經濟賠償
7-8 旅遊者不慎扭傷,旅行社無須擔責
7-9 違交規遊客境外車禍身亡,爭旅費親屬要挾拒理後事
7-10 旅行社誤選餐館釀事故,旅遊者食物中毒索賠償
7-11 假名登記女客人醉死夢鄉,管理疏忽招待所惹上官司
7-12 竊賊冒名擅入客房作案,錄像曝光找到破案線索
7-13 飯店施工未除隱患,旅客跌落命喪黃泉
7-14 客人就餐皮包失竊,保安失職飯店被告
7-15 亞硝酸鈉誤做食鹽,品嘗佳餚遊客中毒
7-16 乘車出行旅客受傷,錯過時限無緣獲賠 8-1 圖省錢未簽旅遊合同,遇車禍難獲保險賠償
8-2 旅遊車翻落路基下,保險人拒付賠償款
8-3 此保險非彼保險,索賠償難獲賠償
8-4 未投保責任險,旅行社受處罰
8-5 旅行社未及時投保,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8-6 半途退團白助游,受傷治療自埋單
8-7 遊客不顧警示,受傷自己埋單
8-8 旅遊者未弄清險種區別,旅行社誤招致遊客投訴
8-9 遊客打架受傷,難得保險賠償
8-10 擅自轉院治療,發生費用自理
8-11 乘坐非旅行社安排車輛,出事後難獲責任險賠償
參考文獻
……
⑷ 因旅遊路線的價格變化較快,網站為及時更新而引發的投訴該怎麼處理(案例解答)
首先這個是因旅行社責任引起,旅行社負有責任。作為門市主管,應及時向旅行社分管領導和網路部聯系,共同協商這個問題的處理。 1)向客人解釋網路原因 2)在分管領導的同意下,會同網路部做出補償(比如對其他線路優惠、或者客人所需線路的價格取現在價格與網路公布價格的中間值、贈送會員卡等等) 3)協商未果,可讓客人向旅遊局投訴,自己則做好書面陳訴以應對旅遊局的詢問(一般此類問題向客人解釋不清,在旅遊局是可以解釋清楚的)。 作為門市主管,處理這件事情的重點是安撫客人情緒——及時上報分管領導——區分清楚事故責任,因為整件事情的處理在某種意義上已經超出你的許可權。 記得客人正當的要求,旅遊從業者可以理解,過分的,也不要擔心投訴
⑸ 求《旅遊投訴的案例與分析》的實例
旅遊發生意外,責任如何界定案情介紹:
2002年1月22日,李先生一行八人,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港、奧十五日游。根據合同約定,李先生交納每人旅遊費7800元,旅行社提供境外交通、住宿、餐飲、基本景點門票及游覽期間旅遊意外保險。26日李先生在泰國乘快艇游覽芭堤亞島返回時,海面突起狂風,風大浪急,快艇顛簸,造成王先生腰椎壓迫性骨折。上岸後,旅行社將其送往曼谷芭堤亞醫院。因為病情原因,李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療,終止以後的游覽行程,乘飛機直接返回國內。李先生因為15日遊程被迫終止,於是向質監所投訴,要求旅行社退賠其境外未游覽行程的所有旅遊費用。
旅行社方辯解: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已對遊客進行了及時的醫療救治,支付了有關醫療費用,並妥善安排其返回國內。同時,旅行社積極協助遊客索取了有關事故證明材料,為遊客辦理意外保險索賠提供了充實依據。
因此,不應退還其未游覽行程的所有費用。
處理結果:
1.此案屬於旅遊意外事故。
被訴方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之前已對其安全狀況及注意事項向遊客作了充分說明及告示。因此,旅行社對其有關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2.投訴人交納旅遊費用7800元,旅行社方為其支付了辦證費,境外全程交通費、前5日行程的游覽、住宿、餐飲費及境外醫療費共計6900元。因此,旅行社退還應投訴人旅遊費用余額900元。
行家點評:
1.出境旅遊的價格涉及到境外旅行社的報價,不同季節(節假日)時有變化。遊客出境旅遊應首先選擇具有出境游資格的旅行社,同時應咨詢和選擇適合自己的旅遊線路和價格,並簽訂旅遊合同。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今年9月1日起,所有旅行社都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向旅遊者推薦旅遊者個人保險。旅遊者在旅行過程中發生意外,如系旅行社方面責任,將可獲得雙重保險。
3.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取得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旅行社方出具的有效憑證,以便向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詳情參見 travel.bjonline.net
⑹ 案例一: 旅遊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責任該如何認定(25分) 20
如果僅僅是協商後期治療費、誤工補貼、生活補助等賠償費用時,雙方應該能達成一致意見;現在無法達成一致。說明:受害方提供的誤工費用不準確,生活補助可能彈性較大或是不精準,後期治療費用也可能比前期過高。也不排除旅行社推諉。想取得一致意見,受害方應該做一些功課,提供比較詳細的費用清單及提供的詳實依據,讓對方無獬可擊,即使心不服,也得口服。
⑺ 旅遊職業道德與政策法規案例分析答案煙台旅遊投訴案例分析及�
可以看的出來, 這又是某家旅遊學校給學生留的作業 呵呵,
作為一個旅遊行業的從業者又是行業老師, 我還是給你一個答案吧,
2013年7月份,北京旅遊團遊客一行25人,前往山東旅遊共9天,在抵達煙台時已經是第六天的旅遊了,前幾天的就餐旅行社都是安排遊客2桌就餐,即一桌12人另一桌13人,由於山東地區餐廳餐桌比較小一直覺得安排2桌就餐,客人一直認為這樣安排是比較擁擠的,也向導游反應了這個情況,導游並不理會,也沒有做出調整,終於在第六天的晚餐時,客人覺得沒有吃飽,氣沖沖的找到導游說,「我們13個人坐在一桌上吃飯好幾天了,我們吃不飽呀,我們現在每個人都沒吃飽,怎麼辦?只要給我們加菜,我們吃飽了就行!」 導遊走到餐桌前看著空空的餐桌也覺得客人也許沒吃飽,便找到餐廳領班商議此事,餐廳領班很不以為然,認為客人是吃飽了 在故意搗亂,讓導游轉達遊客,「想加菜可以,要按照菜譜上的價格原價付款」
這樣惹急了所有客人,其中一位客人知道「旅遊餐的原則」 便縱容所有客人重新點菜用餐,每桌的消費是 800餘元,餐後客人將旅遊餐的原則 告訴導游和餐廳,「旅遊餐的原則既是:管飽--------不管好」,餐廳和導游並不接受這個概念,導致遊客當場爭吵至深夜,報警110, 並在第七天停止了一切旅遊活動,直接到地方旅遊局投訴,討說法...........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旅行社的職責必須這道接待原則並履行,餐廳的責任必須盡到
最後的處理,是由旅行社負責賠付遊客所有餐費並賠付遊客到旅遊局投訴時間上的所有損失
⑻ 一個旅遊案例 能不能幫我看下他違反了最新的哪些旅遊法規具體第幾條 謝謝越多越好
您好!聽您所說的似乎是旅行團不對了,但是其中是不是有些誤會尼,黃山風景區這邊的酒店就算的四星的可能和您大城市的四星級酒店是不能比的,這點您要分清楚,還有如果沒有導游證景區是不讓上山的,還有天都峰現在是封山的,任何人都是上不去的呀。您把您的所有行程的門票和住宿加起來1000塊不算貴的,得饒人處且饒人呀!呵呵
⑼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