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舉報誰舉證
①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採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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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
1、共同危險:侵權人就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醫療行為: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行為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高空墜物: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飼養動物致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缺陷產品: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② 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一些問題
有
一、違約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及詳解
1.《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在合同法中貫徹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此,學術界存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編者注),即首先假定違約方有過錯,然後由其就合同不履行為客觀事由或債權人的怠於行使權利而非自己的過錯所造成負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及詳解
在侵權訴訟中,通常有三大事實需要證明:第一,損害事實;第二,損害由侵權人的過錯所造成;第三,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並不意味著上述事實均由對侵權行為持否定態度的被告承擔,而只是將侵權案件中較難以證明的對象倒置於被告,通例為,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歸於原告,而其他兩種事實則由於具體侵權類型的不同分屬於原告,被告或全歸於被告,以下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八種特殊侵權為例:
1.產品專利侵權案件。司法解釋中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負嚴格責任,其不能以無過錯為抗辯事由,同時,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也要負嚴格責任,其不能以無過錯為由而推卸責任,但是可以以原告的故意為抗辯事由。原告也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3.環境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但是與上述兩種情形不同的是,被告還要負擔舉證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的責任因此而減輕。
4.高空物體脫落致人損害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被告要對其對損害發生無過錯負舉證責任,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5.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被告是否有過錯不是成立此種責任的構成要件,原告負擔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6.產品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但被告可以以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抗辯,同時,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7.共同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原告要首先證明兩個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故意,然後由被告舉證其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8.醫療事故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相對較重,其不僅要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還要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③ 誰能解釋一下「誰主張誰舉證」的含義是什麼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即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這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法律依據。
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可以使法官在雙方都有充分證據或者雙方都無充分證據的時候,雖然無法確定客觀上到底事實如何,但仍然能夠做出合理的判決,使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確定。對於正方初次提出一個肯定性事實,或者初次提出一個否定被法律推定為應當成立的事實,要承擔證明的責任;對於反方針對正方的初次主張所提出的否命題,舉證只是權利而非責任;結果是,如果正方無法證明,那麼,結果是判定他提出的肯定性事實不成立,或者那個被法律推定為應當成立的事實仍然成立;如果反正無法證明其提出的否命題成立,結果並不是導致判定其否命題不成立,即,結果並不是判定正方提出的命題成立。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能最大限度讓雙方都拿出證據,最大限度讓法官能夠合理的還原客觀事實。
④ 一般來說誰主張誰舉證為何法官要被告舉證
是這樣的阿,比如說你主張李四欠你一萬塊錢,那麼你就得舉證證明比如說欠條.這時候,你是原告,李四是被告,但李四主張我已經還過了,那麼李四就得舉證證明李四還過了,比如說收條.
所以誰主張誰舉證和原告被告沒有關系,誰主張了,誰就得舉證,當然了,這只是個一般原則,像醫療事故就是個例外,病人雖然主張自己出了醫療事故,但是不用證明,由醫生去證明自己沒有出醫療事故,證明不出來就是出了.這是考慮到,病人一來不懂,二來證據不在他手上,讓病人舉證不公平,所以才由醫生舉證.
⑤ 關於舉報企業虛假宣傳,是不是誰舉報誰舉證呢
你舉報盡量提供他們虛假宣傳的依據,如果你什麼依據都沒有,相關部門是不會受理的,如果真的有事實存在,他們會進一步的調查
⑥ 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如何理解
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採用。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和侵權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6)誰舉報誰舉證擴展閱讀
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⑦ 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說法是怎麼回事
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指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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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違法投訴可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一、《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二、「誰主張,誰舉證」有一些例外規定,也就是除此之外的情形都可以適用這一原則
下列侵權訴訟中,若被告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給予否認的,則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
2.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也即是主張事實的人不用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3.下列事實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也可由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證據: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