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什麼法規
A. 我國都有哪些法律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B. 中國都有哪些國家級別的法律法規
憲法類31部;經濟法類344部;財務稅收法規136部;刑法類101部;醫葯法規類204部;道路交通法內規82部;民法類63部;海容洋法規32部;房地產及建築法規230部;行政類185部;勞動法類96部;公務員法律法規12部;反腐倡廉
6部;知識產權13部;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76部;環保類157部;新聞出版33部;司法訴訟程序類46部;勞動教養法規規章7部;文物保護法規20部;廣播電視政策法規27部;煙草法規38部;宗教法規7部;工商行政管理245部;信息化類30部以及其他類數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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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www.jincao.com/t1.htm
C. 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生活中常用的法規有以下7條:
1、《婚姻法》:用於處理夫妻家庭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感情破裂離婚時必用。
2、《繼承法》:用於老人去世後遺產的分配與繼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於日常生活出行可能會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
4、《合同法》:用於生活中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時簽訂合同。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於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處理鄰里關系糾紛。
6、《刑法》:用於受到傷害,如家中被盜、路遇搶劫等犯罪情況,如何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7、《勞動法》: 用於工作與單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
(3)都有什麼法規擴展閱讀:
普法、懂法的好處:
落實好普法責任制,讓普法和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具體實踐攜手共進,不僅能把普法教育貫穿於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還有助於形成司法過程與社會的有機互動。
事實上,執法者同時是普法者,對於執法行為本身也是有好處的。一段時間以來,各地都在推進判決書、裁定書、抗訴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上網,不僅滿足了公眾知情權,也促使各級法院提升辦案水平。
同樣的,當每一個國家機關都需要向公眾普法,就會再一次審視自身行為的合理性,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各個部門理順了責任分工,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如未成年人保護等,才有望真正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合力。
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准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建設好法治中國,就必須讓法律的發展根植於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一起成長,與時代共同進步。當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照進現實,成為最好的普法教材,法律的力量就會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跟隨著每一個公民。
D. 國家所有法律都有什麼
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這是三大實體法與程序法。
然後下面再具體分為諸多特別法,比如婚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行政復議法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
E.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都有哪些
F. 法律法規分別有哪些 中國法律法規分別有哪些,都為成什麼樣類型,都包括哪些
我國法律的淵源,即各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效力層次各不相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一、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公民都必須遵守,其它一切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與其抵觸。其制定和修改有嚴格程序。目前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制定)及4個修正案。
二、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理論上認為,前者效力要高於後者,但在實踐中一般未作出區分。前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等;後者如《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師法》等等。根據《立法法》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會會可以在不與該法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情況下,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或補充。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低於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等。
四、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的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三者統稱為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中市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實施。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高於本級或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
五、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是由國務院所屬的部、委等部門制定,如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後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分別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與一般的「紅頭文件」相比,規章的制定程序較嚴格,而且要由部務會或委員會會議(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地方政府規章)審議通過,不象一般「紅頭文件」那樣由部委或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個人簽署即可生效。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同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級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包括民族鄉)的人大(注意這里沒有常委會!)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補充或變通規定,但補充和變通規定不得違背該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也不得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專門規定作出補充或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分批准後才生效。
七、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常委會可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內實施,以達到在特區內對相關規定「先行先試」的目的。
G. 中國都有哪些法律
(一)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標准,私法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有鑒於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當代中國法律部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
1.憲法。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范,主要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樣的規范性文件中。
除了憲法這一主要的、居於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較低層次的法律。
2.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規定行政管理體制的規范,確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范,規定行政機關活動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規范,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規范等。
我國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較少,主要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特別行政法方面有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3.民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此外還包括一些單行的民事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
4.商法。在明確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商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地位才為人們所認識。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從表現形式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但民法規定的有關民事關系的很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於商法。從這一意義講,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
5.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適應國家宏觀經濟實行間接調控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表現形式包括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有財政、金融和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如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等;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包括有關用工制度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職工參加企業管理、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衛生和勞動安全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和辦法的法律法規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這一法律部門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包括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為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主要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等方面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這一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屬於自然資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關注的一種法律。刑法這一法律部門中,佔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也可能規定刑法規范(如文物保護法中有關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條款的內容)。
9.訴訟法。訴訟法,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它從訴訟程序方面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訴訟法這一法律部門中的主要規范性文件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同時。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等法律的內容也大體屬於這個法律部門。
H. 法律都有什麼法
我們的國家
制定了許多
法律
、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
法規
頒布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
角度
,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
主體
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
程序
法;等等。
對於我們
打官司
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
,它是
國家的根本大法
,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
母法
。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
的子
法。
子法
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
法則
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
官司
,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
行為
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
職責
罪暫行
條例
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
刑事案件
程序、
步驟
的法律。如
刑事訴訟法
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
婚姻法
、繼承法、收養法、
著作權法
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
民事訴訟法
、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
暫行規定
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
稅法
、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
環境保護法
、
勞動法
、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
行政訴訟法
、
行政復議條例
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