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得審批
㈠ 經營性公墓需要那些手續
1 建立經營性公墓的申請報告。
2 所在地區的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專
3 建立經營性屬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 其他的有關材料。
(1)墓地得審批擴展閱讀: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㈡ 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回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答;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2)墓地得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築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㈢ 辦理公墓證需要什麼手續
1.經營性公墓
(1)經營性公墓應由殯葬管理部門直接興辦,也可以和有條件的鄉、村版聯辦。這權類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有條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
(2)凡興辦經營性公墓,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所需土地向當地土地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只准埋葬本鄉、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不得對外經營。
(2)這類公墓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興建的鄉、村負責管理,業務上受民政或殯葬管理部門指導
㈣ 建立公墓需要哪些手續
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材料——審核——批准。
依據《公墓管理暫專行辦法屬》第七條規定: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其他有關材料。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4)墓地得審批擴展閱讀:
建立公墓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墓單位應視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公墓管理機構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
2、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地要節約。
3、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㈤ 生態公墓使用林地審批民政部門出什麼意見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需要以下材料:
1、縣(市)民政局建設經營性公墓申請書; 2、縣(市)人民政府意見; 3、縣(市)發改委意見; 4、縣(市)規劃局意見; 5、省、市國土資源廳(局)意見; 6、省、市林業廳(局)意見; 7、經營性公墓可行性論證報告; 8、經營性公墓示意、效果圖; 9、地(市)民政局審核意見。
辦理程序如下:
1、縣(市)申請 2、地(市)審核 3、實地踏查、論證 4、省民政廳審批。
㈥ 農村經營性公墓 審批流程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所以,農村是沒有經營性公墓的。
㈦ 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7)墓地得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築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㈧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需要到民政局辦理哪些手續
審批備案,具體情況如下:
1、以村、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單位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村委會報所在地鎮政府審核,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審批後報市民政局備案。
2、以聯村和鎮為單位興建的,直接由鎮政府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審批後報市民政局備案。公墓建設用地審批,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需要到民政局辦理手續所需的材料:
(一)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申請報告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規劃部門批復文件;
(四)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地籍證明,籌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圖;
(六)其他相關材料。
(8)墓地得審批擴展閱讀: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原則:
1、堅持節約用地的原則。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盡量選擇荒山荒坡,避開公路主幹線、主要河流沿線和規劃建設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居民居住區進行規劃和建設,不得毀林和佔用耕地。
2、堅持因地制宜,便於管理的原則。
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要合理布局,可以村、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單位興建,也可以由鎮或若干相鄰村聯建。
3、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的原則。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廣泛徵求村民對公墓的選址、管理和資金籌措等有關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意見。
㈨ 營利性墓地怎麼辦理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9)墓地得審批擴展閱讀
1、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個法律空白。我國對這個方面的規定並不像個人土地擁有70年產權那麼清楚明確。值清明之際,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來證明公墓的產權是20年,其實《暫行辦法》並未對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2、只不過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費,並非產權,而且這是一條上限規定,管理費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這和老百姓花單價幾倍於房價的錢去買的那個「公墓產權」顯然是完全兩回事。
3、1997年由國務院通過並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是今天各地所有殯葬條例的上位法,但該條例也只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佔耕地的原則規定」,並沒有規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㈩ 公益性墓地都需要哪級政府審批
需要所轄民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