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礙執法
㈠ 什麼算是妨礙公務執法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㈡ 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會如何處置
會採取治安處罰措施。有可能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提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㈢ 惡意妨礙警察執法
惡意妨礙警察執法,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條例可以處以拘留
㈣ 妨礙執法,刑事拘留需要拘留多久,涉及到判刑嗎
刑拘後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㈤ 妨礙執法要判什麼刑
首先要跟你抄說清楚,並不襲是一切妨礙公務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妨礙公務罪。如果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妨礙公務的行為只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㈥ 是否構成妨礙執法和犯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版,或者在自然災權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㈦ 妨礙執法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㈧ 妨礙公務執法要拘留多久
妨礙公務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是刑事拘留,一般1-3天,可以也延長4天,如果屬於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30日。
㈨ 什麼叫妨礙執法
公務人員執法時,無關人員故意阻礙公務人員的行為就是妨礙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