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釣魚執法
『壹』 幫朋友問的,他是被公安釣魚執法了,去告了也沒用、公安說涉毒類犯罪是唯一可以採取釣魚執法的。公安局那
公安部門是取證單位,有權拘留嫌疑人一天進行取證,然後由檢察機關進行內批捕,法院容裁決是否犯罪進行判決,公安部早就三令五申不允許釣魚執法了,這是違規的行為,即使到法院也不會被採納,你如果感覺被冤枉了或是感覺到不公,可以去監察機關進行舉報或是請個好律師去法院起訴
『貳』 被釣魚執法吸毒,之後又放了會有案底么
既然是馬上放人了,
那就是證據不足,不算,沒有立案
不過你已經有血液,指紋樣本在那裡,
將來一旦違法,很容易被查到,好自為之
『叄』 因販賣毒品0.72g被釣魚執法所抓會判刑多長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肆』 公安辦理毒品案是否可以允許釣魚執法
允許特勤引誘。
『伍』 利用釣魚執法抓的販賣毒品怎樣判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所謂「釣魚」,指誘使他人違法犯罪。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誘捕,屬於合法手段,別找借口脫罪。
『陸』 被釣魚執法的人抓到販賣毒品如果他說出上線的話,是不是就沒事
供出上線可酌情從輕處罰,但不能免罪。
『柒』 派出所用線人釣魚執法抓獲吸毒人員合法不合法
如果毒品是線人提供的,那肯定不合法。
用線人是全世界警察都用的偵查手段,有時合法不合法的界限有點模糊。
『捌』 法律規定毒品案子釣魚執法
這是可以輕判甚至無罪的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專作座談會紀屬要》認為對具有特情引誘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毒品犯罪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犯意引誘的特殊性進行了充分考慮,提出了慎重量刑的意見,應當說,這是在目前司法現狀下採取的一種折中的方法。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慮,「誘惑偵查」本來是國家為了有效抗制一些具有隱蔽性、嚴密組織性、嚴重社會危害性等犯罪的一種不得已的「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帶來的危害超過了打擊犯罪保衛社會的利益,從程序上看它是非正義的,所以應當從法律評價上對其加以否定和譴責,而對被引誘的行為人從寬處理,特殊情況下可按無罪論處。
『玖』 毒品案件釣魚執法是否合法,就是民警冒充成買
釣魚執法,與犯罪引誘是不同的概念,前者可能合法,後者是違法的。如果不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處理。
『拾』 運輸毒品被人陷害釣魚執法怎麼辦
大部分毒品都是釣魚執法的,一般都不會承認的,只不過釣魚執法的唯一好處就是不會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