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坐飛機不能帶什麼應該注意什麼
一、坐飛機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如下:
1、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射彈葯(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並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2)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3)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製造的槍支;
(4)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2、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彈葯,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2)爆破器材,如炸葯、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3)煙火製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4)上述物品的模擬品。
3、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於: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2)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瓦斯、胡椒辣椒噴劑;
(3)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等。
4、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2)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
(3)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4)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製品;
(5)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
(8)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2)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3)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酒精飲料;
(5)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二、坐飛機的注意事項:
1、出行前,請詳細了解民航安全乘機常識,並嚴格遵守。
2、請不要試圖在托運行李、手提行李及隨身物品中夾帶任何民航禁止攜帶和托運的物品。
3、如攜帶「三超」(超大、超多或超重)物品出行,請提前向所乘航班的航空公司咨詢。
4、接受證件檢查時,請提前准備好登機牌和有效的乘機證件(要與訂票時所用的證件一致),並主動交予證件檢查人員查驗。
5、接受隨身行李安全檢查前,請將行李中的筆記本電腦、雨傘、充電寶和液態物品取出單獨通過X射線機檢查。
6、接受人身安全檢查前,請將隨身的金屬物品(如手機、鑰匙、手錶、香煙、硬幣等)取出,放入行李或盛物筐中接受安全檢查。

(1)惡臭法規擴展閱讀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應當出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和有效乘機憑證。對旅客、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有效乘機憑證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加註驗訖標識。
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幹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海員證,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旅客的護照、外交部簽發的駐華外交人員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三十四條 殘疾旅客應當接受與其他旅客同樣標準的安全檢查。接受安全檢查前,殘疾旅客應當向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確認具備乘機條件。
殘疾旅客的助殘設備、服務犬等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服務犬接受安全檢查前,殘疾旅客應當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裝置。
第三十五條 對要求在非公開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的旅客,如攜帶貴重物品、植入心臟起搏器的旅客和殘疾旅客等,民航安檢機構可以對其實施非公開檢查。檢查一般由兩名以上與旅客同性別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實施從嚴檢查措施:
(一)經過人身檢查復查後仍有疑點的;
(二)試圖逃避安全檢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檢查無法排除疑點的。
從嚴檢查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與旅客同性別的民航安全檢查員在特別檢查室實施。
㈡ 高鐵上不能帶什麼東西
高鐵安檢雖然不如機場,但哪幾樣東西是千萬不能帶的?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維護鐵路公共安全,確保廣大旅客安全旅行,現將鐵路進站乘車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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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葯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動物級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