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構的職能
❶ 政府職能部門有哪些
政府的職能部來門主要有二十五自個,分別是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映。
❷ 中國的行政機構有哪些
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組成部門均屬我國行政部門: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2、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3、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務院參事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4、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5、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6、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家信訪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鐵路局、國家郵政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2)行政機構的職能擴展閱讀:
行政機構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的單位,其行為的對外法律後果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機關。在中國,有兩類行政機構。
一類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它們由於其所屬行政機關的級別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級別,在稱謂上表現為室、科、處、司等。
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無論是內部機構還是派出機構,都與行政機關不同,通常不被視為行政主體。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法律、法規給予其特別投權,使其在一定范圍內具備了獨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資格,那麼,它們就成為行政主體。
❸ 各級政府機構配置和職能
行政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及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進行了五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982年改革,根據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進行,在大幅精簡機構的同時,重點解決了領導體制和實際存在的領導幹部終身制問題。
1988年改革,根據黨的十三大精神進行,在精簡行政機構和人員的同時,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問題。
1993年改革,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進行,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在黨政機關普遍進行「三定」工作,建立推行公務員制度,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1998年改革,根據黨的十五大精神進行,是建國以來規模最大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明確把政府職能界定為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企分開有了新的突破,黨政機關與所辦的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中央各部門的部分審批權和具體事務性工作下放給地方政府,國務院機構和人員大幅減少。
2003年改革,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進行,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調整政府機構設置,理順部門職能分工,減少行政審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此外,2004年各級政府還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大了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力度,並取得了明顯的進展。2005年4月頒布的公務員法,也對規范行政管理主體、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
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五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一是政府機構數量有所減少。就國務院機構(包括職能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特設機構)而言,1982年改革之前最多的時候為100個, 1988年改革後為86個,目前已減少為66個;二是機構設置趨於合理。現有的政府部門大多都是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設置的,計劃經濟時期按照產品行業設置的工業部門大多被撤消或者合並;政府職能發生轉變,已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明確為政府主要職能;三是行政管理方式也發生變化。由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發展到現在主要依靠經濟和法律手段;四是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取得進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國務院分三批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806項,占改革前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50.1%,行政效率明顯提高。近年來,各地開始對鄉鎮機構進行改革,在實踐中積累了有關經驗。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政府職能得到轉變,政企分開不斷推進,機構和人員得到精簡,幹部隊伍結構得到優化。應該說,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也符合我國國情。在改革過程中,我們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從中也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保證政府充分發揮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作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各項改革工作的連接點和交匯點,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必然觸及深層次問題和矛盾,觸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以往歷次改革之所以能夠順利推進並取得成果,關鍵在於堅持了黨的領導,各項改革措施都是按照中央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採取的,而且注重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證了政府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必須立足於我國實際,認識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和面臨的實際問題與矛盾,認識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特點,學習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和做法,強調為我所用,不能照抄照搬。
第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縱觀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歷程,可以發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任務往往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出發點和主要動力。例如,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曾經按行業設立了多個部委,僅是機械工業部就曾設過七個,導致了多個中直企業或部屬企業的產生,形成了嚴重的「條塊分割」問題。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對有關經濟行業管理部門進行了調整,以更好地解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矛盾。
第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單兵突進。行政管理體制關繫到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行政管理體制與政治、經濟、社會之間存在復雜而又密切的關系,因此,不僅要調整好行政機關內部職能,還需統籌公共部門和事業單位的改革,處理好政企關系、政事關系,同時更要重視政府職能准確定位和切實轉變的問題。
第四,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科學化、法治化。由於改革大多都是政府自身由上而下進行的,政府既是改革的執行者和推動者,又是改革的直接對象,角色沖突也在一定意義上阻礙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改革涉及到權力與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增加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難度。加之改革的政策性較強,因而需要科學論證,提高法治化程度。
(二)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些問題只能逐步解決;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也會產生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來解決。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階段性與連續性相統一的進程,需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一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經過歷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職能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尚未完全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一方面,經濟職能尚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管了很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行政審批事項仍然過多。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後,雖然清理減少了很多行政審批事項,但由於行政管理的某種慣性,加之多年形成的部門和行業利益,不必要的行政審批和變相的行政審批仍大量存在,應當退出的領域還未完全退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門,政府仍然在資源配置領域發揮主要作用,加之生產要素市場發育不充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難以充分發揮。
另一方面,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還需進一步加強。經濟快速增長與社會的深刻變化,造成了社會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長。特別是當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社會矛盾多發之時,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就顯得更為重要。如果職能轉變不到位,就難以解決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因此,切實轉變職能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
二是行政機構設置不合理,層級過多,部門之間職責不清,協調不力。1988年以後的幾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精簡機構、下放權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機構設置、職權劃分、運行方式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從機構設置上看,各級政府設置部門往往延續了「上下對口」的習慣做法,職能部門在服從本級政府的同時還要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造成各級政府部門重復設置、機構臃腫。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就很典型,縣鄉政府為了完成上級政府制定的各項「達標」任務,不得不設立機構和增加人員,在編制不足的情況下,又設置了許多臨時機構,安排了一些臨時人員,造成機構與人員超編。在缺乏有效管理和約束的情況下,鄉鎮機構和人員不斷增加,維持運轉的費用和人員工資也隨之增加,造成鄉級財政支出的不斷擴大和鄉鎮財政負債率的不斷提高。
從層級關系來看,歷次機構改革都是從組織設置的橫向劃分方面著手,從規模上控制政府機構的膨脹與人員的增加,但在縱向分層的問題上甚少涉及。按照憲法第30條的規定,除較大市和自治州外,地方行政層級一般為省、縣、鄉三級。但隨著行政公署(地區)改市的增加,有些地方出現了市轄縣、市轄市等情形,地方行政層級實際上成為四級。層級過多容易導致機構臃腫,信息不暢,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過高。
從機構職責看,由於政府內部職能劃分不清,有關職責許可權劃分的規定缺乏法律效力,加之部門起草立法的影響,導致對有些行政事務多頭管理、重復交叉執法,權力與利益掛鉤,甚至不同部門權力交叉或者重疊,發生矛盾後難以協調;或者互相推諉扯皮,造成「管理真空」,權力與責任脫鉤。
三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在某些方面,既存在中央權威和統一性不夠,中央宏觀政策在有些地方實施受阻,地方保護主義比較嚴重的問題,也存在向地方下放權力不夠,發揮地方自主性和積極性不夠的問題;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和責任仍然存在不匹配的問題;運用法律手段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還不夠,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較低,難以保證必要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四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行政法制建設不相適應。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運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導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和結果缺乏法律保障。例如,機構改革減而復增,陷入「精簡——膨脹」循環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規范和保障。從世界各國解決機構編制膨脹的主要手段來看,一個是財政手段,另一個是法律手段,但主要是法律手段,而且財政手段最終也是要通過法律才能起到硬約束作用。除憲法的概括性規定外,目前我國既沒有上升為法律的統一行政組織和編製法,也缺乏各個部門的行政組織和編製法,更沒有推進改革的相關法律。現有的個別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對組織機構、職能、編制、許可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財政保障機制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缺乏詳細的責任條款。彈性過大的條文表述和國家法律、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不協調,也增加了實施中的矛盾。
(三)進一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強調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繼續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充分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基本治國方略已載入我國憲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推動改革進程,用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最終為建立現代行政管理體制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科學發展觀強調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協調重大利益關繫上,放到社會再分配上,放到著力解決社會公平上。落實科學發展觀,就需要完善相關保障機制,轉變政府職能,合理設置行政機構,理順中央與地方關系,建立起一套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績考核標准和執法責任制等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政府嚴格依法行政,通過公開、透明、公平的方式,提供各種公共產品和服務,就能更好地促進公平正義;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能更好地實現社會和諧、社會與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政府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就能更好地化解各類社會沖突和糾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是應對經濟全球化趨勢發展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全球化既是各國產業和生產力的競爭,也是各國政府提供製度、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等行政能力的競爭。哪個國家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和制度安排、更穩定可預見的法律環境,哪個國家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與此同時,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也對政府履行保障國家安全和參與國際公共事務等職能,提出了新的課題。此外,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適應行政管理社會化的發展趨勢,也迫切需要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完善經濟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79737119.html
❹ 中國古代中央行政機構的名稱,以及職能,只要名稱和職能,類似六部,簡潔明了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後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餘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
隋、唐時期中央政體趨於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❺ 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應當適應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行使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職權。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以職能的科學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時調整國務院行政機構;但是,在一屆政府任期內,國務院組成部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事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和論證。
第六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
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條 依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設立辦公廳。
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和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設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和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機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機構的類型、名稱和職能;
(三)司級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
(四)與業務相近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職能的劃分;
(五)機構的編制。
撤銷或者合並前款所列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撤銷或者合並的理由;
(二)撤銷或者合並機構後職能的消失、轉移情況;
(三)撤銷或者合並機構後編制的調整和人員的分流。
第十條 設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 機構。
設立國務院議事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承擔辦事職能的具體工作部門;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機構,還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議事協調 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後,需要對職能進行調整的,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司、處兩級內設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司、處兩級內設機構,也可以只設立處級內設機構。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行下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並,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按年度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增設國務院行政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增設機構的必要性;
(二)增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能;
(三)與業務相近的司級內設機構職能的劃分。
撤銷或者合並前款所列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撤銷或者合並機構的理由;
(二)撤銷或者合並機構後職能的消失、轉移情況;
(三)撤銷或者合並機構後編制的調整。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及其司級內設機構的名稱應當規范、明確,並與該機構的類型和職能相稱。
國務院行政機構及其司級內設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名稱。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依據職能配置和職位分類,按照精簡的原則確定。
前款所稱編制,包括人員的數量定額和領導職數。
第十八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在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時確定。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人員定額和人員結構比例;
(二)機構領導職數和司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第十九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增加或者減少編制,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和國務院辦事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確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參照國務院組織法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領導職數的規定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為一正二副;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的司級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需要為一正二副或者一正一副。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處級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行政機構的機構設置和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行政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供其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建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立司級內設機構的;
(二)擅自擴大職能的;
(三)擅自變更機構名稱的;
(四)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的;
(五)有違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務院行政機構不得干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的內設機構,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有什麼區別
內設機構: 所謂內設機構,系指獨立機構的內部組織,又稱內部機構。內設機構一般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構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在我國政府系統的行政機構中,內設機構的層次一般不超過兩層。如國務院辦公廳設有9個內設機構,分別是秘書一局,秘書二局,秘書三局,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國務院總值班室),督查室,電子政務辦公室,人事司,行政司,財務室(副司局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亦稱分支機構或駐地機構,如中央郵政、鐵道、海關等機關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及外交部在國外的使、領館。
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將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標准辦理業務。派出機構可以在不改變派出它的機關規定原則的條件下,靈活處理有關事宜,但事後必須向派出它的機關報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
❼ 中國的各級行政機構的名稱極其職能
國家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政府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國家檔案局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密碼管理局
* 國家航天局
* 國家原子能機構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國家核安全局
(*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省: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
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直轄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❽ 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有哪些
行政職能也稱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社會中的職責與功能。是國家職能的具體執行和體現,行政職能的行使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反之,行政職能發揮的程度又制約和影響其他國家職能的實現程度。
行政職能也稱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社會中的職責與功能。其核心的價值在於回答政府「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問題。也就是職權范圍、職責深度、職權方式。它既包括政府的行政職責,也包括政府的行政職能,是行政職責和行政職能的辯證統一。行政職能是國家職能的具體執行和體現,行政職能的行使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反之,行政職能發揮的程度又制約和影響其他國家職能的實現程度。
行政職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考察,從政府職責的領域看,有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社會職能等;從政府職責所起作用的屬性看,有保衛功能、扶持功能、管理功能、服務功能等。也有學者從職能結構的角度,將政府職能區分為政治統治、社會管理、社會服務和社會平衡四大職能。 從管理過程的角度看,政府管理的不同類型的公共事務又有管理功能的相似性,如決策性功能、執行性功能、控制性功能、輔助性功能等。在這里,我們主要從前兩個角度加以考察,這樣能夠更好地理解政府扮演的社會角色。
❾ 國家公務員機關行政的主要職能
行政機關職能介紹
國務院組成部委:
1、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國務院會議的准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群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
國務院辦公廳設6個職能司局,即秘書一局、秘書二局、秘書三局、中辦國辦信訪局、人事司、行政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國防部是國務院軍事行政部門,其職能主要是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管理全國武裝力量建設,包括武裝力量的編制、兵役工作、軍隊裝備、軍人教育訓練、軍事人才培養、國防科研、銜級制度、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國防教育等。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葯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調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立26個職能司(局、廳)。包括:辦公廳、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司、國民經濟綜合司、經濟運行局(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固定資產投資司、產業政策司、國外資金利用司、地區經濟司(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農村經濟司、能源局 (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交通運輸司、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稀土辦公室、鹽業管理辦公室)、高技術產業司、中小企業司、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社會發展司、經濟貿易司、財政金融司、價格司、價格監督檢查司、就業和收入分配司、法規司、外事司、人事司。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能是: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
教育部設18個職能司(廳、室),包括:辦公廳、研究室、發展規劃司、人事司、財務司、基礎教育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師范教育司、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學生司、科學技術司、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科學技術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能是: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宏觀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科技創新能力。組織編制全國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
科學技術部內設9個職能司(廳),包括:辦公廳、人事司、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發展計劃司、條件財務司、國際合作司、基礎研究司、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農村與社會發展司。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主管國家民族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民族事務委員會內設8個職能司(廳),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經濟發展司、文化宣傳司、教育司、國際司、規劃財務司、人事司。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領導和指揮機關。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章程,部署全國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地方公安機關的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對有關破壞穩定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並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協調處置重大案件和重大騷亂、重大治安事故;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邊境保衛和出入境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管理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國公安隊伍,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公安管理體制等等。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國家安全部是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掌管反間諜等隱蔽戰線的工作,防範、制止和依法打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宣傳、教育中國公民忠於祖國,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政部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民政部主要職責是: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退伍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開展國際減災合作;建立和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助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以及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及城市社區建設;制定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劃,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等。
民政部設10個職能司(局、廳),包括:辦公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安置局、救災救濟司、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區劃地名司、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
❿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是哪些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體版育總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權、國務院參事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在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10)行政機構的職能擴展閱讀
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直屬機構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司、處兩級內設機構。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並,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准。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由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按年度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國務院直屬機構及其司級內設機構的名稱應當規范、明確,並與該機構的類型和職能相稱,不得擅自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