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律法規
⑴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⑵ 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⑶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內體權利的處分。可容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⑷ 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准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 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並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醫療鑒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託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鍾——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⑸ 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內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容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⑹ 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二、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 三、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⑺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
2、誤工費;
3、陪護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
8、被扶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12、鑒定費。筆者認為,對上述因醫療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其賠償標准應首先適用《條例》、《通知》的規定,《條例》、《通知》沒有規定的,則可比照《解釋》的規定予以賠償。
(一)醫療費
《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與《解釋》第十九條比較,這里的「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具有特殊性。在審查醫療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費憑據時,應將醫療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費與患者因治療原發病所應支付的醫療費用分開,對患者原發病治療的費用應不予賠償。「基本醫療費」系指滿足患者普通的、一般性的治療所需費用,而不能享受特殊的治療。如住高級病房、使用進口或貴重葯物等。
審判實踐中有人提出,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應就近治療,需轉院治療時,應經原就診醫院同意。還有人認為,患者門診治療費用,一般不應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第144條規定,「醫葯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對此不應過分苛求,應根據案件綜合情況予以認定。一方面,患者有權根據病情和醫療機構治療水平、技術條件、服務質量、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等具體情形選擇就醫醫院。如一味硬性以「就近就地」進行限制,則剝奪了患者的選擇權。醫患關系中,患者處於弱勢地位,醫院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不同意患者轉院,實際上可能導致患者的利益再次受到侵害。另外關於門診治療費用的問題,有時患者因受經濟條件限制,本應住院治療但因無錢住院只好到門診就醫治療,如對門診費用不支持,顯然有違公平原則。另一方面,為防止少數患者有意擴大醫療費用的支出,法院對患者提供的醫療費證據,應當認真審查。如受害人用葯、轉院是否合理,總體花費與病情是否相符,用葯與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是否相關,門診費用是否系因醫療事故而發生的支出等等,並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確認。
《條例》第50條第(1)項對醫療費的規定不盡完善,只提到「憑據支付」,未提及「病歷和診斷證明」,這是該條的缺陷。對此,可參照《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按照《條例》第52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患者主張後續治療費的,應當要求患者舉證,舉不出證據,則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患者不能另行主張。一般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所作的鑒定結論來確定患者的後續治療費用。對個別醫生或有些醫療機構出具的後續治療費的證明,應進行認真審查。
(二)誤工費
《條例》第50條第(二)項規定:「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審判實踐中,對誤工時間的認定,有不同做法。如有的法院以患者住院的天數來確認,有的法院以從患者入院之日至傷殘鑒定結論之日的時間來確定,有的法院以從患者入院之日至實際傷殘之日的時間來確定,等等。筆者認為,誤工時間應從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至作出傷殘鑒定結論的前一日。這是因為,患者入院之日,是因其本身患病而入院治療,並非醫方的侵害行為而引起其誤工,故不宜以入院之日起算,只有從醫療事故發生之日,即醫療行為引起侵害事實發生時,才造成患者誤工。故誤工起算時間以醫療事故發生之日為宜。終止之日宜定為作出傷殘鑒定結論的前一日,因為在傷殘鑒定結論之後,對患者可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對於患者沒有申請傷殘鑒定,或沒有傷殘的醫療事故賠償,其誤工費如何計算?起算時間應仍為醫療事故發生之日,終止之日則以患者實際住院天數,或以醫院出具的患者出院後需休息的時間來確定。
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醫療事故發生時的上一年度?或是作出傷殘鑒定結論的上一年度?或是傷殘實際發生的上一年度?審判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筆者認為,這里的「上一年度」可參照《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這是因為,1、《證據規則》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依據上述規定,一審舉證的最後期限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故確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與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保持一致。2、由於誤工費屬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盡量彌補患者的損失,將時間定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適宜。因為這一時間點最接近對受害人的損失,通常對受害人較為有利。
這里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筆者認為,應當參照《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的有關統計數據確定。如果是農村居民或農民進城打工人員,則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如果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由於我國目前對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管理不完善,絕大部分沒有照章納稅,無法知道其收入實際是多少,其提供的證據往往有很大的虛假程度,因而可參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一般體現為有固定工作的人員,患者只要提供供職單位的證明即可。但有些患者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並不扣發或部分扣發工資,對這部分患者而言,前者不存在誤工損失,後者只存在部分誤工損失,如同樣對其進行誤工費賠償,勢必使其獲得法外利益。這種情況下,是否應當賠償,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如患者供職單位並未扣減工資,其誤工損失一般不應賠償,以避免重復賠償。
患者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應不予支持,如離、退休人員受損後,照樣領取離、退休金。農村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如七十歲的老年人,一般不再從事農業勞動。但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加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三)陪護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該條規定,陪護的期限已明確規定是指住院期間。也即審判實踐中常常確認的住院天數。護理費的標准,可按前述誤工費的標准計算。但該條對陪護人數未作出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原則上以一人為宜,但醫療機構建議需二人或二人以上護理的,護理人數可確定為二人,但不宜超過二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解釋》與《條例》對護理期限的規定是不同的。《解釋》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能力時止,最長年限可達二十年。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一般來講,患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支出要超出在家中生活的標准,故對其超出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是必要的。這里的補助對象僅僅是住院的患者。沒有住院的患者,則不存在住院伙食補助費。照顧住院患者的陪護人員也不應給予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期限是指患者住院的天數。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是指事故發生地的省一級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費,系對患者因傷殘而導致收益減少,生活質量降低而給予患者必要的救助所支出的費用。《條例》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該條規定與《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所不同。按《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最長年限為20年。而本條規定是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最長年限為30年。本條中的「定殘之月」,有人理解為患者實際傷殘之月,有人認為是傷殘鑒定結論作出之月。筆者認為,後一種意見可取。因為患者至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至傷殘鑒定結論作出之月的前一日,已計算了誤工費。如從患者實際傷殘之日計算,則有可能重復受償,對實際傷殘之月,審判時,往往很難判斷。因而將傷殘鑒定之月確定為定殘之月為宜。定殘之月確定後,賠償適用的標准則按定殘之月時,醫療事故發生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的標准予以計算。另外,按照衛生部於2002年8月16日發布的《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患者依上述規定,主張以醫療事故等級確定其傷殘等級的,則以醫療事故等級鑒定作出之日確定為定殘之月。如醫方對此有異議,由醫方負舉證責任,申請傷殘鑒定,如傷殘鑒定等級與醫療事故等級相對應的,則仍以醫療事故鑒定作出之日確定定殘之月,如不相對應,則以傷殘鑒定作出之日為定殘之月。
這里的「最長賠償30年」,「不超過15年」,「不超過5年」。有人認為,這是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確定。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要有一定依據。筆者認為,可參照《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即賠償年限可依據患者傷殘等級,以規定的最長年限乘以傷殘系數予以確定,較為科學、合理。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特殊情況下,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的需要,突破上述計算標准而行使自由裁量權。
(六)殘疾用具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的費用計算。」
殘疾輔助功能器具,是因患者致殘,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或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為適當改善殘疾者生活質量而購買、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癱瘓後購買的輪椅,截肢後購買的假肢,失明後安裝的義眼,聽力減弱購買的助聽器等等。
該條規定應包括二個方面:一是醫療機構證明患者需要配置;二是配置的費用。該證明由患者負舉證責任,缺少其中一個要件,均系舉證不能,對其請求可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只要患者提出殘疾用具費,就按有關標准計算予以賠償,這是欠妥的。
「普及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很難准確界定。有人認為,國產的就是普及型。但全國各地生產殘疾輔助器具的廠家很多,他們根據成本效益,計算確定其產品定價,因此彼此差別很大,對那種籠統地認為國產的就是普及型的觀點,筆者持否定態度。認定「普及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需有醫療機構明確配置何種殘疾用具相關費用的證明。2、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應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這里的「普通」,是指非享受型、豪華型的殘疾器具。這里的「適用」,一是指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有助於恢復生活自理,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二是指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不具有穩定性或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則不適用;三是指所配置的殘疾用具的價位適中,既不是昂貴的,也不是廉價的。
由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實行一次性結算,故筆者認為,殘疾用具費以賠償首次配置費用為原則,對患者以後需要更換的費用,一般不予支持。這是因為配置殘疾輔助用具的目的,只是為了提高患者生活質量,而前述殘疾賠償金包含有這方面的功能,如果再給予全額賠償殘疾用具費,就有重復賠償之嫌。另外,如果該項費用賠償標准掌握不適當,就有導致賠償數額嚴重失衡的可能。如有的傷殘等級重,總的賠償費用偏低,而有的傷殘等級較輕,賠償的費用卻較高,其結果就使人們完全有理由懷疑將殘疾輔助器具納入賠償范圍的合理性。考慮首次配置費用,僅是撫慰性的賠償,給患者以安慰及心理適應過程。
(七)喪葬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而《解釋》第二十七對喪葬費的規定為,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6個月總額計算。二者規定的賠償標准不一樣。筆者認為,如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則應按《條例》規定執行,執行的時間標准為患者死亡的當年,按醫療事故發生地省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喪葬補助標准計算。不管其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農村或城鎮,在支付喪葬費時,沒有任何差異,均適用統一標准予以確定。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已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該條明確規定,「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登記一般在縣(市)、區公安機關,故應採用縣(市)、區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關於賠償標准,以患者作出傷殘鑒定之月正在適用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扶養人有多人的,應當扣減其他扶養人對被扶養人所承擔的份額。
關於被扶養人范圍。該條規定中的「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理解。有人認為,是指患者實際喪失勞動能力前,有人認為是指作出傷殘鑒定結論之前。筆者認為,應以傷殘鑒定作出之日為界限。如肖某訴某婦幼保健院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肖某2003年9月住院生產時發生醫療事故,2004年4月30日收養一子,並在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收養登記,2004年11月10日作出傷殘等級鑒定。法院認定肖某收養之子是在其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人。假如,肖某是在傷殘鑒定之後收養,則該養子不能列入被扶養人范圍。該條規定中的「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是指患者根據法律規定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一類是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解釋》中規定是不滿十八周歲);一類是雖已年滿十六周歲,但屬於無勞動能力人;一類是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有人提出,能否確定胎兒的份額?在繼承法中,有關於胎兒繼承權利的規定,但由於人身損害賠償和繼承是二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胎兒是否享有民事權利,無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作法不一,有的法院認為應該賠償,有的法院認為不應賠償。按照梁慧星教授的利益平衡的理論,對胎兒的份額應予賠償,筆者贊同這種觀點。有人提出,出嫁女是否對其已年滿六十周歲的父母負有贍養義務。筆者認為,子女對其父母均具有贍養義務,這是法定義務,不因其出嫁而免除其贍養父母的義務,因而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由於患者傷殘等級的不同,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依患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而有所不同。司法實踐中,有人提出,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當依據患者傷殘等級系數予以確定。筆者同意這種觀點。《解釋》中第二十八條採納了這種觀點。由於《條例》對此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參照《解釋》的規定執行。
(九)交通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規定:「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合《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包括對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或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上述費用均應予以賠償,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憑據支付」中的「據」,是指正式票據,如汽車票、船票、火車票、出租汽車票等等,均屬正式票據。「實際必需交通費用」,一般情況下,乘車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和火車座位票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救護車、計程車、火車硬卧等,但患者必須註明乘坐的合理性。法院在審查是否為「必需」時,應審查正式票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是否相吻合,對不吻合的部分,應予剔除。此費用宜從嚴把握,不宜放寬條件。
(十)住宿費
《條例》第五十條第(十)項規定:「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該條標准可參考前述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論述,在此不再重述。但依《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患者近親屬在處理醫療事故時而必需的住宿費,也屬賠償范圍,但賠償限額以不得超過二人為限。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遭受侵害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受害人除有權請求賠償實際損失外,還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失。《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項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該條規定,比《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更為具體,計算標准更為明確。但該條規定中,對賠償標准計算的時間不明確,筆者認為,對造成患者死亡的,按患者死亡當年的省級統計標准計算;造成患者殘疾的,按照傷殘鑒定結論作出之月的當年省級統計標准計算。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對死亡補償費未作規定,只是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予以精神損失賠償。但《解釋》明確規定,死亡補償費屬受害者物質損失,不屬精神損失。是否應當賠償患者死亡補償費,筆者認為,《條例》中雖然沒有規定,但為了防止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與殘疾賠償數額過於懸殊,可比照《解釋》的規定予以賠償,這符合公平原則。同樣是死亡的後果,在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予以賠償,在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不予賠償,顯然有失公平。
(十二)鑒定費
鑒定費在《條例》中未明確規定,但此費用是患者的實際支出,屬患者損失的范圍,醫方應當賠償。鑒定費用的確定,以鑒定機構收取鑒定費用的收據為憑,予以認定。
醫療事故中對患者及其近親屬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了上述十二種,每一個賠償項目都有相應的賠償標准。但醫療事故賠償,是要在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後才進行賠償。
⑻ 有哪些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何時起施行?
答: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為醫療事故?
答: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事故分幾級幾等,各級內容如何?
答:衛生部將醫療事故擬分為四級十一等。
其中一級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分甲、乙等;二級為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級為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4、因搶救病人,未能及時書寫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幾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說明?
答: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完成。
5、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如何報告?
答: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6、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幾種?
答:1、協商;2、民事訴訟;3、行政解決;
7、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內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它材料;
8、有哪幾種情形不屬醫療事故?
答:(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9、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損害,在多少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爭議處理申請有效?
答:一年內
10、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哪些因素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答:(1)醫療事故等級;(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11、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怎樣處理?
答:可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發生哪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答:(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3、如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病歷如何處理?
答:當發生爭議時,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14、如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葯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應如何處理實物?
答: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檢驗的,應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如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15、當事人在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幾日起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答:應在10日內。
16、醫學會不予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哪些?
答:(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有哪些?
答: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18、在患者有權復印病歷時,應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復印病歷,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時,應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復印工本費。
19、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在認真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純技術性問題上堅持以醫生意見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觀念上的問題,可以病人意見為主;(3)注意告知語言的藝術性;(4)涉及病人隱私應注意告知對象。
20、發生哪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答:(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1、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主觀病歷資料應如何處理?
答: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資料的封存和啟封後必須是醫患雙方均有2人以上在場,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
2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屍體的處理及存放時間怎樣?
答: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經死者親屬同意並簽字。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
23、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24、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成員條件怎樣?
答:(1)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品德;(2)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25、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怎樣組成?
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組成專家組人數為單數,涉及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少於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26、專家鑒定組成員有哪些情形之一者,應當迴避?
答:(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3)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27、醫學會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在什麼時間內完成?
答: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書面陳述的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過半通過。
28、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調查材料;(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7)醫療事故等級;(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與醫學建議。
29、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如何界定,我市暫定數是多少?
答:經鑒定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我市鑒定費標准為2200元。
30、醫療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怎樣結算?
答:(1)醫療費;(2)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5)殘疾生活補助費;(6)殘疾用具費;(7)喪葬費;(8)被撫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31、醫療機構違反條例的處罰怎樣,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對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實行單罰制,即只對責任人罰。內容如下:(1)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3)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4)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5)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6)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7)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8)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9)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10)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32、一級醫療事故的具體內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其中一級甲等為死亡;一級乙等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狀態;(2)極重度智能障礙;(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5)四肢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
33、四級醫療事故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如:(1)雙側輕度不完全急性面癱,無功能障礙;(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4)拔除健康恆牙;(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9)一拇指末節1/2缺損;(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12)軟組織內異物滯後;(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16)產後胎盤殘留而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並發症。
34、申請首次護士注冊,應向注冊機關繳驗哪些證件?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2)身份證明;(3)健康檢查證明;(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35、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多少年?中斷注冊怎麼辦?
答:有效期為兩年,如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冊?
答:(1)服刑期間;(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的;(3)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4)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對護士注冊的年限要求怎樣?
答:規定護士注冊年度為雙數年,單數年注冊者,第二年連續注冊。
38、護士開業必須申請成立護理服務機構,並具備哪些條件?
答:(1)獲得《執業證書》;(2)在醫療機構從事護士工作滿20年並持有關證明;(3)經過注冊。
39、在醫療執業中,規定醫療機構的病歷保存期為多少年?
答: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少於30年。
40、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答: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1)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2)已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1、孕產期保健服務的內容?
答:(1)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2)孕婦、產婦保健,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3)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鑒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4)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42、醫療機構的血液專管人員對血袋包裝的核查內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2)獻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種;(4)采血日期及時間;(5)有效期及時間;(6)血袋編號;(7)儲存條件。
4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提倡的獻血年齡為多少?
答: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
44、獻血法對獻血量及間隔期的規定怎樣?
答:每次獻血量一般為200ml,最多不超過400ml,兩次採集間隔時間不少於半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類怎樣?
答:分甲、乙、丙類,其中甲類為鼠疫和霍亂,乙類為24種,丙類為13種。
46、傳染病防治法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疫情報告怎樣做?
答: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於六小時內,農村於十二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47、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哪些傳染病不得擅自由醫務人員分開?
答: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攜帶者及家屬姓名、地址公開,除非有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48、發現可疑甲類傳染病人應在幾日內確診?
答:醫療機構在診治中發現甲類傳染病的可疑病人,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明確診斷。
49、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50、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天人數不得超過多少?
答:3人。
51、醫療機構應當受理哪些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3)保險機構。
52、護士執業考試幾年舉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時間為4-7個月。
53、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如有違反,怎樣處罰?
答: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何時發布,從何時開始施行?
答:於1993年3月26日衛生部令第31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對醫療機構的儲血管理要求怎樣?
答:全血、紅細胞、代漿血冷貯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小板應當控制在20-24℃(6小時內輸注)。儲血保管人員應當作好血液冷貯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儲血環境應當符合衛生學標准。
56、《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規定應由醫護人員負責到輸血科取血,如發現哪些情形,不得發出血袋?
答:1標簽破損,字跡不清。2血袋有破損、漏血。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4血漿是乳糜狀或暗灰色。5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⑦過期或其它須查證的情況。
57、對患有哪些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需予以必要隔離治療,直到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答:(1)鼠疫、霍亂。(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痢疾、傷寒和付傷寒、炭疽、斑疹傷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質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登革熱、淋病、梅毒。(3)肺結核、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
58、對醫務人員感染知識的培訓時間要求如何?
答:醫院感染管理專職人員每年不少於15學時,其他管理及醫務人員每年不少於6學時,新上崗人員、進修、實習生不少於3學時,並應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9、醫院使用的一次性無菌醫療用品必須取得哪些證方可購進?
答: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60、抗感染葯物應用管理規定醫院在對抗感染葯物應用時,應控制在多少范圍內?
答:醫院抗感染葯物應用率應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處罰由誰實施,被處罰人享有什麼權力?
答: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被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享有陳述權、申辨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2、何為法律,舉例說明?
答: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
63、何為行政法規,舉例說明?
答: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依據憲法、法律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規范性的文件,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一般採用條例、規定、辦法、細則等稱呼。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64、何為部門規章?
答:是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國務院授權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5、有關意外事故的防範重點:
A 有自殺、自傷的防範 B 有墜床的防範
C 手術意外的防範 D 三查七對不到位的防範
66、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
A 憲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D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E 國際條例
67、法與道德的關系主要有:
A 法與道德是相輔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對道德起保護作用
C 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
D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其制定、修改、廢除必須通過一定程序
E 法作為特殊的行為規范,而道德不是約束人的行為而是內心世界
68、護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A 促進健康 B 預防疾病 C 恢復健康 D 減輕痛苦
69、護理的特點是:
A 尊重人的生活與尊嚴 B尊重人的權利
C 護士工作不受國籍、種族、年齡、性別、政治信仰和社會身份限制
D 護士與有關單位合作,為個人、家庭和社會提供服務
70、在臨終護理時有關病人的遺囑,護士應注意:
A 至少兩人以上做遺囑見證人並簽字
B 不應過問遺囑內容 C 不要干擾立遺囑人的本身意願
D 記錄立遺囑人的當時精神,身體狀況,有兩人簽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饋贈的部分遺產
71、護士道德素質具體表現在:
A 熱愛護理事業,終身奉獻 B 尊重患者,謹言慎行
C 遵章守紀,嚴格操作 D 儀表端莊,語言規范
E 鑽研業務、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團結協作
72、護士應具備的心理素質有:
A 敏銳細致的觀察力 B 敏捷獨立的思維能力
C 積極而又穩定的情緒 D 迅速而准確的判斷力
E 恰當的表達能力和良好的記憶力
73、各級護理人員守則主要內容是:
A 操作時要做到嚴謹、准確、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熱情體貼、竭誠服務
C 誠實謙讓,舉止文明禮貌 D 加強職業素質修養,遵守院規院紀
E 關心集體、服從安排、不謀私利
74、護理安全管理應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護理安全制度
B 加強無菌技術和操作規程的管理,嚴格三查七對
C 有預防差錯事故的有效措施和處理原則、方法
D 注意安全用電、用氧做到四防
E 對兒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預防墜床、燙傷、滑倒等意外傷害的措施
75、有關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視,對病室及患者情況了如指掌
B 嚴格做到「四輕」「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醫囑情況,仔細交接物品,數物相符
D 值班人員必須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項工作,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備
E 堅持床旁交接、現場交接,注意昏迷、癱瘓等危重病人的護理情況
76、有關患者入院制度應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 B 及時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備
C 對急症手術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搶救准備
D 詳細介紹病室環境與有關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77、Ⅰ級護理病情依據:
A 病重、病危、各種大手術後及需要嚴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種內出血或外傷、高燒、昏迷、肝腎功能衰竭、休克極度衰弱者
C 癱瘓、驚厥病人 D 早產兒、晚期癌症
78、有關執行醫囑制度:
A 嚴格按照醫囑的內容與時間准確執行 B 不得擅自更改醫囑
C 執行醫囑時要嚴格堅持查對制度
D 如遇醫囑不清晰可疑時須查清後方可執行
E 危急情況下無醫囑時自行做出緊急處理後及時報告醫生,做好記錄
79、有關查對制度主要有:
A 醫囑班班查對,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醫囑均要嚴格執行「三查」「七對」
C 一切葯物准備時要有第2人核對,准確無誤後方可使用
D 葯物過敏者要有明顯標記
80、使用葯品時應注意:
A 檢查葯品標簽、批號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葯瓶有無松動與裂縫
C 安瓿有無裂痕 D 葯液有無變色與沉澱
81、輸血的查對應為兩人查對,查對內容為:
A 查對采血日期,血液有無凝血、溶血現象
B 血袋有無破損、泄漏 C 供血者與受血者的姓名與血型
D 交叉配血結果 E 輸血量是否與醫囑相符
82、有關搶救制度主要有:
A 搶救室必須備有齊全完好的搶救器材、儀器、葯品等
B 各類搶救儀器功能良好,隨時處於備用狀態
C 急救車上物品放置有序,葯品編號清楚,數物相符
D 搶救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搶救知識,熟悉搶救程序
E 嚴密觀察病情,認真執行醫囑,口頭醫囑須復述核實後方可執行
83、搶救室內物品四定與三及時為
A 定品種數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維修
E 及時檢查、及時消毒滅菌、及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