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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04 16:41:21

1. 南京地區走公交車專用車道怎麼處罰

按照「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會被處版以200元的罰款。

2. 年死亡人數超8千人 專家呼籲強制電動自行車騎乘者佩戴安全頭盔

北京2020年12月3日/美通社/--由於經濟、便捷,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我國的「國民交通工具」。但與此同時,電動自行車的廣泛使用也逐漸成為一個巨大的道路安全問題。目前在我國,每小時就有1名電動自行車騎行者死亡。涉電動自行車事故死亡人數已成為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上升最快的一個群體。

在我國第九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到來之際,12月1日,北京大學社會化媒體研究中心舉辦了「電動自行車道路安全與傷害預防」線上研討會。

作為該中心主辦的全球健康與創新傳播系列研討會的一部分,本期研討會聚焦電動自行車道路安全問題,通過多位知名專家學者展開了分享交流,探討如何在政策設計和個人行為等方面提升電動自行車出行的安全性。

電動自行車交通傷害逆勢增長「速度與激情」背後的代價

左沖右突的外賣騎手,風風火火的上班族,接娃心切的家長……越來越多人加入了馬路上令人矚目的電動自行車「大軍」。這種新型交通方式以其快捷、經濟、環保的特點,成為了現代人的出行「新寵」。

目前,我國已成為了電動自行車大國,電動自行車生產量和保有量在近年來持續上升。據工信部統計,2019年我國電動自行車完成產量2707.7萬輛,社會保有量近3億輛,位居世界第一。而同樣呈現增勢的還有電動自行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慢性非傳染病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傷害防控與心理健康室副主任鄧曉介紹,2019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中,駕駛電動自行車導致死亡人數達8639人,受傷人數達44677人,傷亡人數接近非機動車傷亡人數的70%。

形象地說,平均每小時就有1名電動自行車騎行者死於道路交通事故,有5名電動自行車騎行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

鄧曉在研討會上說,在全國整體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穩步下降的態勢下,電動自行車騎行者的傷亡卻呈逆勢發展趨勢,死傷率不斷攀升,電動自行車已成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是一項難以被忽視的社會負擔。

鄧曉認為,造成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傷害的危險因素包括人、車、路三方面多重因素,而人的因素中,超速行駛又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當中,大多數還是由當事人的電動自行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交通管理學院教授劉建軍在研討會上說,「而超速行駛,首先會降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和操控能力,在緊急情況下靈機處置的時間縮短了,所以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的嚴重性都跟超速行駛有直接關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2019年電動自行車新國標要求其設計速度最高不超過25公里/小時。然而實際生活中,大量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往往超過30公里甚至超過40公里,「目前電動自行車超速在我國是普遍現象,不超速反而是個極少見的現象。」劉建軍介紹。

顱腦損傷成主要致死因素?佩戴頭盔能減少63%頭部受傷

對電動自行車騎行的形象描述是「肉包鐵」。沒有了外殼保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騎乘人將直接面對危險。

研究顯示,顱腦損傷是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最主要原因,而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因顱腦損傷致死的比例更高,超過80%。這是因為一旦發生碰撞事故,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多以頭部先受撞擊。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施立棟副教授在研討會上提到,目前電動車管理中很多問題短時間內或難以解決,比如已成為常態的超速現象。但如果能夠佩戴好頭盔,從自身出發預防傷害,將能顯著降低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傷害死傷率。

「一個戴了安全頭盔的駕駛者摔倒之後能爬起來,但另一個沒有戴安全頭盔的已經站不起來了,不戴頭盔受到的傷害顯然更重。」劉建軍在研討會上介紹了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案例。

鄧曉介紹,自行車安全頭盔能夠減少63%的頭部受傷和88%的顱腦損傷,不戴安全頭盔的兩輪機動車駕駛員受傷人數是戴頭盔者的3倍之多。

但劉建軍也表示,戴頭盔不是裝飾,應該系好頭盔帶,然後戴緊,使得頭盔碰撞以後不會輕易脫落,這才是真正的正確佩戴安全頭盔。

公安部自4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則將電動自行車騎乘者的頭盔佩戴行為提升到國家層面。江蘇、浙江等地也紛紛出台法律法規,針對電動自行車頭盔佩戴制定了相關規定,如對違者處以警告或罰款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政策規劃室主任戴帥在研討會上亮出的數據顯示,「一盔一帶」行動開展以來,短短四個月時間,南京、深圳、上海、杭州、海口騎乘人員安全頭盔佩戴率達到了80%以上,寧波更是達到92%,而此前有些城市佩戴率還不足30%。

「我們預估如果每一個騎行人員都能夠正確佩戴頭盔,一年可以挽救兩千五到三千五人的生命,全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可以減少5%左右,這個比例是非常可觀的。」戴帥說。

地方立法成效顯著專家呼籲強制佩戴安全頭盔

正是由於頭盔對降低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傷害有重要作用,全國多地已立法對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作出了相關規定。根據北大法寶的搜索數據,截至2020年11月26日,我國共有40部地方立法對電動自行車頭盔佩戴問題作出了規定,涵蓋18個省。

施立棟副教授介紹,地方立法對推動佩戴頭盔、降低道路交通傷害成效明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調研數據顯示,2019浙江寧波市和嘉興市通過現場查處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使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同比下降43%、61%。此外,江蘇省公布的數據顯示,江蘇電動自行車法規實施後,13個地市頭盔佩戴率明顯上升。

施立棟在研討會上介紹:「這方面目前一個好消息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二審草案,該草案已釋放出一個將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立法許可權處罰的設定權進行松綁的動向,這是一個比較好的信號。」

據世界衛生組織最新《全球道路安全現狀報告》顯示,半數以上的道路死亡發生在行人,騎自行車和騎摩托車這些弱勢群體之間。

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道路安全與傷害預防國家項目官員方丹也在研討會上呼籲,電動自行車在提供一種便捷出行方式的同時,也給人的生命財產帶來了極大的損失,成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公共安全問題、公共衛生問題,也是一個刻不容緩的社會問題。「為了降低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的傷亡,我們推薦各國通過法律來強制佩戴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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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3. 南京市政府規章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這句話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4. 南京違停貼白單子如何處罰

南京違停貼的白單子,會處以100元的罰款,其罰款需要在15天之內處理。

根據《南京市道路交專通安全條例》屬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或者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其他車輛不得佔用殘疾人車輛、出租汽車、新能源分時租賃汽車等專用車位;

(二)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依次按照指定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危險品運輸車輛在指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他車輛違法佔用專用車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

(4)南京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5. 南京醫療廢物污染幾家涉案醫院被行政處罰

南京醫療廢物污染案後續:3家涉案醫院被行政處罰。

7月17日消息,17日,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審理一起轟動全國的醫療廢物污染環境案之後,向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文簡稱衛計委)發出司法建議,近日獲得衛計委復函。根據該份復函,南京市衛計委共對3家涉案醫院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涉案的8家醫療機構的主要領導和兩個區的衛計局醫政科長進行集體約談。

在南京郊區的一個廢品收購站內,警方發現醫療廢棄物約8.5噸。

近日,南京衛計委已經復函南京市法院,通報其收到法院相關司法建議後整改情況。

根據復函通報:衛計部門一方面召開二級以上醫院領導及相關人員會議,通報案件情況,學習相關法律規定,部署整改;並啟動拉網式檢查,對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落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集中處置情況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專項整治

同時,根據此案提供的線索,嚴肅查處涉事醫療機構。共對3家涉案醫院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涉案的8家醫療機構的主要領導和兩個區的衛計局醫政科長進行集體約談,兩家醫院責成相關科室和人員在單位例會上作公開檢查,並扣發獎金。

並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處置監管,完善集中處置流程,嚴格執行交接登記和轉運監控制度,妥善處理醫療機構固體棄物。強化日常監管,落實環境保護「一崗雙責」。將醫療廢物管理納入各區衛生部門綜合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來源:中國新聞網

6. 求 南京市消防行政處罰量罰標准 全文

按《消防法》規定處罰另外還要看現場實際情況(是過失引起火災還是其他原因)你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訂)。
除《消防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消防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市消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下簡稱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
建設、規劃、交通、市政公用、勞動、林業、人防、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和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宣傳、文化部門及新聞、保險等單位,應當加強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地區消防事業的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准建立公安消防隊(站)。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或者配備義務消防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在發生火災事故時,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九條 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消防人員,其他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三章 消防設施建設及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編制。
城鎮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水上消防和消防指揮系統工程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第十一條 城鎮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及其他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分別由市政公用、電信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
未按規定建設城鎮公共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督促其整改。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城鎮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設備和設施,並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聯網,並有專人負責自動消防設施的管理,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建有自動消防系統的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晝夜值班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消防設施維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消防設施的維修、檢測應當委託具有維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五條 城鎮消防站和消防指揮系統工程的建設及維護所需的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其餘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徵收。
保險機構應當從財產保險費收益中,每年繳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費。
第十六條 城鎮街道及其他消防車通道應當保障消防車通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集貿市場和營業攤點的設置,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妨礙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設計中,必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對工程的消防設計負責。
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設計崗位責任制和消防設計逐級審核責任制。
消防設計應當採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必須選用合格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從事消防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准;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一般工程應當於十日內,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應當於二十日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論證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同時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負責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高層建築施工應當鋪設臨時消防給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接消防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相應資質。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時,公安消防機構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消防設計。消防設備必須定期檢查維修,保持良好的狀態。
已經建成使用的建築物,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一)專、兼職消防人員;
(二)消防工程的設計人員;
(三)消防設施的安裝、檢測、維修人員;
(四)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的人員。
電、氣焊作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內容,應當達到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電氣線路的敷設和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築、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地下建築及易燃易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明確防火安全責任人;
(二)按規定配備防護自救器具;
(三)制定滅火、應急、疏散方案,定期舉行滅火救援演習;
(四)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梯,應當設有明顯標志,保持暢通。
禁止在高層建築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二十六條 賓館、飯店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客房內使用電爐、電烙鐵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器具;
(二)禁止在客房內焚燒物品;
(三)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客房;
(四)廚房油氣煙道應當定期清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業時不得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維修、施工作業;
(二)在演出、放映等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職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五)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其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鍾;
(六)禁止超負荷用電和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七)安全出口處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庫房內使用電熱器具;
(二)在娛樂餐飲場所、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商業經營場所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三)在人員密集的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公眾聚集場所設置影響滅火、救援和疏散的設施。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銷毀的,應當將其物品的種類、品名、數量、銷毀方法及地點,報公安消防機構及有關部門核准。
第三十條 經營、灌裝氫氣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防火安全措施,並將生產經營場所的選址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核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和私自灌裝液化石油氣。
嚴禁在燃氣管道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一條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實行准運證制度。從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運輸的,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准運證。
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放。
運輸爆炸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搭乘符合規定的汽渡過江,不得經過過江橋梁。確需經過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通行。
第三十二條 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規定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需要採用工程爆破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從事工程爆破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工程爆破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 舉辦焰火晚會,必須將組織實施方案報公安機關審查;在煙花爆竹禁放范圍內舉辦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組織、制度,改善消防設施,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村、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三)模範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四)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五)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取得優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款,以及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消防人員的,建築工程未按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消防設計施工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及消防設施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邏人員脫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八項規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對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而引發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存在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改正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吊銷、撤銷和注銷有區別嗎

吊銷、撤銷和注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1)吊銷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

(2)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

(3)注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同時,也具有程序性質。

2、概念的不同

(1)注銷的意思是向系統發出清除現在登錄的用戶的請求,清除後即可使用其他用戶來登錄你的系統。注銷不可以替代重新啟動,只可以清空當前用戶的緩存空間和注冊表信息。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3)吊銷是指收回並注銷,即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准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停止該項活動並收回准許文本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於該對象違背或違反了發放文本時的約定所致。

3、對象不同:

(1)注銷的意思是向系統發出清除現在登錄的用戶的請求。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撤銷是直接撤回並注銷,它一般是強力部門作出的,其作出的後果一般是會有保障執行的

(3)吊銷:它主要應該和撤銷相比較,因為它所針對的也是單位。 一般是被吊銷人只要不主動找到決定吊銷的單位,那麼作吊銷決定的單位單方是無法直接強制被吊銷人交回其執照或者公章等的。

吊銷一般原來的一些許可手續並沒有收回,只是通過登報或廣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廢。

(7)南京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吊銷、撤銷和注銷駕駛證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1、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

2、注銷是指到期或不適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而依法注銷。

3、撤銷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規定的情形而採用非法的手法騙得,自始就不符合規定。

(二)再次考試時間不同

1、吊銷駕駛證需要滿2年才可以考駕駛證.

2、撤消駕駛證需要滿三年才可以考駕駛證.

3、注銷駕駛證可以立即到駕校交錢,重新考駕駛證.

8. 南京市行政處罰扣押渣土車停車場亂收費

您好,這個沒有辦法解決的,這個停車費是與他們城管分成的,所以他們抓了以後先停在停內車場容,過幾天再處理,哪怕不處理,停車費也夠了,所以這個是他們做鬼商量好的,沒有辦法的事,可以實名在中紀委網站舉報,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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