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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稅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4 15:47:40

A. 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的認定條件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 第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則明確規定了該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B. 哪些捐贈可以稅前抵扣

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稅前抵扣。

1、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眾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三)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於70%。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拓展資料:

對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於名單內,則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C. 接受捐贈稅法上需要納稅調整嗎

需要納稅調整。
1、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時,企業按稅法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交納的所得稅後,計入資本公積,即對接受捐贈的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企業接受捐贈當期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上述「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證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
3、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
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或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起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貸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D. 稅法捐贈規定

《企業所來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自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如果是捐贈企業自己聲場的貨物,一是確認視同銷售所得,貨物是外購的,以外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以外購貨物的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所得為零,對所得額沒有影響,貨物是自產的,以對外銷售價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以自產貨物的實際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將視同銷售所得並入所得額。
二是,分捐贈的情況,如果是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的項目,將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實際捐贈額,與會計利潤的12%比較,誰小扣誰,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額並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是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項目,可以全額扣除捐贈;如果是直接捐贈,將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實際捐贈額全額調增所得額處理。

E. 向關聯企業捐贈現金會計和稅法的區別

區別:企業發生的對外捐贈支出,會計上可以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稅法上除了公益性捐贈可以扣除利潤總額的12%以外,其他捐贈支出(無論接收方是否關聯方)均不得稅前扣除。

捐贈支出無需區分是否關聯方。捐贈(東西送給別人)不屬於生產經營支出,一律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如是捐贈用於公益事業,按所得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可在當年所得稅匯算中做「調減金額」。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捐贈稅法規定擴展閱讀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分錄:

1、如果是一般性企業: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2、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現金金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3、按接受現金捐贈的金額減去應交所得稅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年度終了時,企業應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F. 新所得稅法有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嗎

新所得稅法有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嗎----不可以,只可按利潤總額的12%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G.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H. 稅法中: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是什麼意思

個人所得稅中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舉例:取得收入40000元,如果你通過非盈利機構向災區捐贈了20000元。

那應納稅額以40000-(40000*30%)=28000元為依據計算個人所得稅。

多出30%的部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8)捐贈稅法規定擴展閱讀: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所得額(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I. 什麼是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是指公益、救濟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公益性捐贈是一件很高尚的行為,國家稅法通過優惠政策對此予以鼓勵,因此很多納稅人便想當然地認為公益性捐贈肯定都免稅,沒有什麼可以籌劃的,其實不然。
公益性捐贈的條件限制:
確實,國家為了鼓勵社會公益性的捐贈,在稅法中規定了一定的優惠條款,但這一條款的實施卻是有一定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只有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才可能得到全額免稅,否則便應全額或部分繳納稅款。
首先,捐贈應該通過特定機構進行。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只有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的捐贈,才能夠免稅,納稅人自行進行的捐贈,不能享受免稅待遇。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
其次,捐贈必須針對特定的對象,這些對象包括:①向紅十字會的捐款。②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捐贈。③對特定教育事業的捐贈,如對國家出資興建的中小學的捐贈。④對某些特定文化事業的捐贈,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⑤向某些團體的捐款,如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自強救國基金會、團結自強協會、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等。⑥對於風災、火災等的捐贈等等。
再次,捐贈有一定的限額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通過特定機構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可以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納稅人經過特定程序進行的公益性捐贈,除了外資企業可以全額扣除外,都有限額規定:①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通過特定機構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內一般性企業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向紅十字會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向綠化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法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還應該注意的是捐贈所免的是所得稅,對於這些物資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法並沒有規定予以免徵。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資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公益性捐贈屬於稅法中的「無償贈送他人」的范圍,按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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