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行政體制
❶ 英國地方政府形式是最經典的什麼體制
英國地方政府形式是最典型的自治體地方政府體制。
地方自治社團(地方自治體)是一個擁有自身權利、義務和獨立人格的公共團體(公法人)。自治體地方政府同中央及上級政府(包括政府的行政機關),不存在直接的上下隸屬與服從關系,但必須接受後者的法律監督。
在履行自治許可權范圍內的事務時,自治體地方政府有依法獨立自主的處置權力,不受其他政府(包括中央政府)的干預。
(1)英國的行政體制擴展閱讀
自治體政府的特點
1、組織權,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則下,有組織自己的政府、設置自治所需機構的權力,有選舉和任免這些組織機構人員的權力,有制定自治體政府及其所設機構的規則、細則及各種制度的權力。
2、財政權,可以擁有自治體的公共財產,可為自治事務籌集資金而征稅、借債,有權決定自己的財政預算。
3、公務執行權,包括負責維持本地域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為增進居民經濟上、精神上、身體上的各項利益而從事各種公共事務的管理。
4、地方立法權,在不抵觸憲法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自治體可就本地域內的自治事務,制定必要的法規、條例和章程。
5、制裁權,對違背國家法律或本地地方自治法規、條例的居民,自治體政府擁有相應的制裁權,但其形式僅限於行政處分和懲戒。
❷ 英國的憲政體制是什麼
君主立憲制 最高行政長高是首相
❸ 英國政體關系
機構組成編輯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英聯邦成員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女王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大衛·卡梅倫; zh-hant大衛·卡麥隆於2010年5月11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機構設置編輯
政府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
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國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1]
1999年,布萊爾領導的工黨政府通過《上議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貴族於上議院中世襲的議席,作為改革上議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為妥協條件,92名世襲貴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2]
布萊爾的改革方案成為英國上院近年來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盡管如此,上院成員依然來自任命而非選舉,要求民主選舉上院的呼聲從未停止。此後,英國政府先後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選,分比例指派和民選等多種改革方案,並推行了多次公投,但這些方案最終均未通過。[2]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議員們經歷了一場被稱為「史上最殘酷」的議會辯論。旨在改革英國選舉制度的一項議案因為爭議巨大,在議會的審議不得不夜以繼日地進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議院,食宿全在辯論間隙解決。[2]
英國上議院設立於14世紀,有大約700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貴族,他們大部分是世襲或任命產生。
早在1649年,上議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廢止,後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經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但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下議院。[3]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沖突的窘境。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政黨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政黨有工黨, 保守黨(正式名稱為保守與統一黨)與自由民主黨。
此外,以下兩個政黨在下議院中沒有議席,卻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英國綠黨與英國獨立黨。
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領導團隊編輯
在名義上,國王(或女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也參加立法機關活動。但在現實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禮儀性角色,沒有實際權力,只是國家的象徵。
主要職責編輯
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機構是政治中立的組織,協助政府處理行政事務。公共服務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政府的內政部門管轄,每個主要部門都有一名內閣大臣負責。大多數政府部門總部都設在白廳(倫敦的一條街名)上或周圍,因此「白廳」逐漸成為英國公共服務部門的代名詞。
權力下放
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許可權,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許可權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范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許可權范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自2014年後,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舉行選舉
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國會大選採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士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由於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國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國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結束以來倒發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
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採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工黨政府並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工黨政府喪失在國會的壓倒性優勢。
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上次國會改選的投票率只有59%。
國家政體編輯
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
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國家憲法編輯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❹ (多選題)英國實行的政治制度包括( )。
A,C,D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由首相領導。
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專女王任命在議會選屬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結構形式也都採用單一制,如英國、法國、日本、義大利、韓國、朝鮮等都是單一制國家。
❺ 英國和美國的政治體制有什麼區別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共和制,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2、美國總統共和制
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
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二、實行國家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目前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三、特點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又是三軍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政府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實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議會和總統都由全民普選產生。議會與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員,也不能參與議會立法的討論和表決。
❻ 英國近現代政治制度的內容
英國:君主立憲制。特點:1 國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但是「臨朝而不理政」;2 議會是權力中心,擁有立法權;3 責任內閣制,英國首相從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內選出,一般是該黨的黨魁。首相可以任命內閣閣員,組成內閣,首相是英國的政府首腦。內閣對議會負責。當議會不信任內閣時可以發起倒閣,首相也可以解散下院,提前大選。4 兩黨制的運用,將政治斗爭用一個有序的形式規范起來,避免了流血和暴力斗爭。
美國:聯邦制總統制的共和制。特點:1 國家實行聯邦制,各州政府必須服從聯邦政府,各州法律不得與聯邦憲法的原則相違背,但各州又在各領域享有一定程度自主權。這種制度既維護了中央集權,又能充分調動各州的自主性和積極性。2 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聯邦總統行使行政權,聯邦法院行使司法權。三權獨立,相互制衡,避免了專制獨裁。3 憲法修正案,使美國的憲法能與時俱進,注入新的內容。4 兩黨制的運用。
法國:議會制的共和制。特點:1 法國總統由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席會議選出,任期為7年,總統對議會負責,總統在獲得參議院同意後可以解散眾議院,同時總統也是三軍總司令,法國總統的權力很大,但要作為總統,前提是祖宗不可以統治過法國。2 這個我還沒想到,不好意思羅。
德國:君主立憲制。特點:1 立憲是虛,專制為實。德國名義上的立法機構是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可是只能在政府預算時對政府施加壓力,對於損害德皇以及容克地主利益的決議一律不準通過。2 德皇是國家元首,集立法 司法 行政權於一身,軍官皆由其任命,宰相也由其任命,宰相是政府首腦,對德皇負責。
❼ 英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君主立憲制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獲得議會的支持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持一般通過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體現。因此,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擁有多個黨派,而且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開。
行政體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是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行政體系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重新舉行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任命公務員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不盡相同,無論是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都適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07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能夠挑選首相並決定內閣的組成。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駛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紐西蘭則索性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魏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當然之前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鋪墊。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多黨制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少數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
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紀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共同體是政治權力的最終來源;王權源於人民權力的轉讓,但人民仍保留著對它的所有權和終極控制權;公共權力的使用應以社會共同體的同意為基礎,「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應成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決策的基本原則;由各等級或社會團體選派的代表組成的機構能夠行使共同體的政治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和征稅權。本文從政治權力的來源、歸屬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議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內涵及其在中世紀的起源與成長發育過程。
❽ 關於英國的政治體制
英國實行的是議會民主制,君主是憲法意義上的國家首腦。自從1952年就回位以來,伊答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首腦。英國的民主體制具有悠久的歷史,自由選舉、言論自由、法律公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確保英國的民主體制綿延至今。
英國民主體制的原則是最長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由人民選舉產生設於倫敦的下議院議員(MP)。下議院的每一名議員都代表了英國659個選區中的一個選區,即所謂的「席位」。 通常議員也是主要政黨的成員。贏得大多數席位的政黨得以組成政府,制定政策。自從1999年以來,蘇格蘭議會和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的議會也逐漸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其他的議會成員分屬於反對黨或其他的政黨,也可以是獨立的議員,其結果就是議會代表了各種不同的政治見解,每個成員都有權就重要的政府問題和政策通過辯論發表意見。下議院是英國最高的立法機構,比英國的另一個議會機構--上議院的權力更大。英國的上議院是依據完全不同的原則而形成的,上議會也參與立法的進程。
❾ 英國群體免疫暴露了英國行政體制哪些弊端
英國政府從來沒有採用任何群體免疫措施,關於群體免疫,英國首相版已經說了,那隻是權一個構想,從來就沒有真正實踐過而已。而且在三月份英國政府就下令,英國所有學校一律停學,英國所有娛樂場所一律關閉,大型體育賽事一律暫停,政府機構和企業都在家辦公,可見英國根本就沒有採取過群體免疫措施。既然從來沒有採取,更不能說暴露英國行政體制的任何弊端了。
❿ 概述英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作用
特點:第一、英國實行議會民主制,體現「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至上,即立法權在三權回中居答於核心地位。
第二、實行內閣制,作為「議會至上」原則在行政權與立法權關繫上的制度體現。即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
第三、英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英國政治制度中,國王作為國家元首均為世襲,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
第四、英國政黨的組織體系相對比較嚴密,但右翼黨比左翼黨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
作用: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晉中之窗歷史的一大進步。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