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去
① 行政處罰決定書哪裡去調取
您好,可以到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去調取。
② 行政處罰會有影響嗎怎麼才能消除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對自己考公務員或者是報考軍隊院校等等都是有影響的
深圳處罰是不能夠消除的在一定年限過後比如說三年或者五年就可以自動消除
③ 我企業因為行政處罰上了信用中國可以消除
我有辦法全面全部消除行政處罰記錄,怎麼聯系你?百分百消除,環保局都不會查到有記錄的
④ 被抓後行政處罰沒去處理有事嗎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罰款,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直接劃回撥抵繳;
根據行政處罰法答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⑤ 企業受到行政處罰之後該如何去修復信用呢具體的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相對人須向行政處罰歸屬地信用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版承諾書原件,須法定代表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繳罰款收據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四、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證明材料。
五、由 修爾信 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徵信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
⑥ 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罰款是用到什麼地方去了
上交國庫。
⑦ 行政處罰決定書,怎麼申請去處罰單位去要
一般工行都應該可以。要帶處罰決定書去,要根據上面的資料來確定罰款金額、收款單位這些、給你開收款收據。
建議你先試試網上銀行,通常網上銀行也能繳罰款的。要輸入處罰決定書的編號之類的資料。
⑧ 被行政處罰過的公司你敢去嗎
你是員工,老闆只要不欠你錢,你有什麼好擔心的。各個房地產公司誰不欠銀行,上千億的欠,人家也不缺員工啊,待遇也很好啊。
⑨ 論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程序簡介
行政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的概念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不是一種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環節,它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疑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真相,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2、聽證程序的組織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當事人要求挺正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是啟動聽證的必要程序。
(2)聽政通知。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聽證的決定後,應當在聽證開始的七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舉行挺正的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以便當事人作充分准備在聽證會上申辯和質證。
(3)聽證的形式。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際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4)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時,首先由主持人宣布聽證會 、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然後由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針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經過調查取證人員與當事人的相互辯論,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最後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5)製作聽證筆錄。對在聽證會中出示的材料、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辯論等過程,應當製作筆錄,交付當事人、證人等有關參加或向他們宣讀。
「缺少程序的執法是不公正的執法。《行政處罰法》中處罰程序的制定,即「簡易程 、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一改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進一步強調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進步,其實質是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有關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聽證、迴避、合議等行政法律的許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行政相對人有權就處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反駁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採納合理的意見,使行政機關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行政處罰程序的雙重保障作用
行政處罰程序作為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領域的特殊運用,十分典型地體現了其對民主和效率的雙重保護功能以及它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與調和作用。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是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過程,公民在強大的行政機關面前顯得十分弱小。因此,為了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設置一個援沖地帶,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摻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種事前制約機制,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就顯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證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盡快予以追究,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應當始終處於確定和穩定狀態。因此,行政處罰程序又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國一名行政法學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務是如何設計一項制度既使行政機關 」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一)政處罰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過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來體現:
1.平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程序階段不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趨向對等,以使相對一方從純粹的處罰對象變為可以利用其程序權利抗衡處罰機關的主體,從單純的被動者變為一定條件下的主動者,從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雙方在實體階段法律地位嚴重不對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則根本的特徵是弱化了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的處罰-服從關系,確立了相對一方以某種方式參與處罰的實施過程,並有可能申訴自己的不同意見的機制,減少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處罰的可能性。平等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聽證程序、申請迴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體現了平等原則的特徵。
2.公開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一方了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公開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理的必備條件。只有當被處罰者知道處罰過程,能判斷處罰是否正確,並自覺地履行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才有力量。
3.公正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正原則要求在實施處罰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和方法上都以公正為核心,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則既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英國的韋德教授認為,行政行為的合理主義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義是行政法的「兩根支柱,這無疑是極有見地的見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理論之所以較為發達,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顯然是與人們普遍重視行政程序有關。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則既包容了平等原則和公開原則的內核,又具有它們二者所不包含的內容。
(二)行政處罰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則主要通過下列各項措施來體現: 1.實行嚴格的時效制度。在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整、聽證、作出決定、送達、執行以及當事人申訴意見、要求迴避、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履行規定等各環節遵循嚴格的期限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即不得再行處罰;相對一方超過期限即觀為自動放棄相應環節的程序權利。目前我國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還很不健全,執行得也很不嚴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的迅速、有效實施。 2.加強強制處置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進一步明確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的檢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強制處置程序和作出處罰決定後的代執行、執行罰、直接強制執行等程序,並確保其得到嚴格執行。 3.採取其他有關配套措施。主要有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允許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管轄權可以依法轉移等等。 當然,行政處罰程序作為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其每一項環節、步驟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側重,但卻不可能脫離處罰程序的整體功能而絕對地保障一方面,舍棄另一方面。如處罰程序中的時效規定固然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的處罰無效,則又保護了相對一方的權益。再如聽證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關系,調動了執法者與守法者雙方依法辦事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推動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從而在深層次上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國的韋德法官所言:「對行政機關而言,遵守程序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但如果這能夠減少行政機構運轉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為程序促進了公正,減少了公眾的怨言,其作用是促進而非阻礙了效率。」可以認為,設立完備的行政程序並保證其得到嚴格執行是解決民主與效率這一現代二律背反難題的一項重要措施。
⑩ 《行政處罰法》與《治安處罰法》有什麼不同
《行政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同之處:
一.處罰種類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8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追究時效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29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當場處罰決定情形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段: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四.處罰決定的送達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五.聽證范圍的規定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范圍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47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