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行政確認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1)行政審批行政確認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②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③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嗎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但是除了以上四個還包括: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
(3)行政審批行政確認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含義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④ 怎樣把教師資格認定地點改為荊門市行政審批局
教師資格認定報名過程中,修改認定機構(包括跨省的),需要先確認待修改的認定機構是否還在網報時間內。如果待修改的認定機構網報時間已經結束,則無法修改認定機構信息。請等待該機構下次認定時再申請認定。
如果新的認定機構在網報時間內,可按以下方式修改認定機構:
點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網報入口」,登錄後點擊「查詢報名信息」,檢查報名信息的「認定狀態」,如果是「待審核確認」,則點擊「修改」進入修改頁面。如果是其他狀態,需要先聯系目前的認定機構,請他們將您的數據狀態修改為「網報待確認」後再進行修改。
進入修改界面後,依次修改認定所在地信息:「選擇省」—「選擇市」—「認定機構」—「選擇確認點」,提交完成修改。
⑤ 商標注冊屬於行政審批還是行政許可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5月12日在網站上發布了另外一個解答,認為「商標注冊不是行政許可。但是,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如煙草製品)的商標注冊除外。
⑥ 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
一般定義通俗地說,法人就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比如說我們通常說的公司、政府、事業、機關單位都是法人,但個體戶、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只能稱之為一種經濟組織。;自然人就是生物學上的人,我們所有人都可以稱之為自然人。
三者區別
⑦ 廈門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辦理方法有哪些
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實施辦法
一、行政審批內容
人事關系由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理的人員的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確認(其他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確認已授權各職能部門辦理)。
二、行政審批依據
福建省人事廳《關於職稱改革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福建省職改領導小組、福建省人事廳《福建省關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三、行政審批條件
符合福建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的相關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法律依據:《關於職稱改革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福建省關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四、申請材料
(一)畢業生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
1、《畢業生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一式兩份(「所在單位考核意見欄」應填寫政治思想表現、從事的崗位工作、有何業績以及申報何種職稱等);
2、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3、2寸免冠相片一張;
4、會計系列需附會計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法律系列需附律師執業證、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二)省外調入及軍隊轉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重新確認
1、《省外調入及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確認申報表》一式兩份;
2、原任職資格「評審表」或「確認表」復印件一份;
3、原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4、異地調入「幹部介紹信」復印件一份;
5、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還);
6、2寸免冠相片一張。
《省外調入及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確認申報表》、《畢業生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可到廈門市人才服務中心服務台購買或登錄廈門人才網www.xmrc.com.cn免費下載。
五、受理機關
廈門市人才服務中心(廈門市公務員局授權)
六、行政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
2、用人單位審核申報;
3、市人才服務中心按任職資格條件確認;
4、頒發任職資格證書。
七、行政審批時限
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長期有效。
八、申請人辦理審批過程中的救濟權利
1.當事人在申請行政審批的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2.當事人的行政審批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審批部門予以說明理由。
九、行政審批受理地點、時間、監督機構及公示網站
1、辦理機構及地址:
廈門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
廈門市湖濱東路319號二樓辦事大廳
電話:0592—5396622、5396632、5396652
或5396688—622、632、652
傳真:5396620/5396666
2、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14:30—17:30(冬)。
3、監督機構:
廈門市公務員局紀檢監察室
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61號
聯系電話:5089803
4、公開公示網站
廈門市政府網站:www.xm.gov.cn
廈門人才網:www.xmrc.com.cn
聯系電話:5396662
⑧ 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供的審批等服務是否屬於行政執法行為
政務中心的審批項目屬於行政審批,是依法行政的范疇,但不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屬於行政執法過錯。
行政執法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針對具體的、特定的相對人或行政事務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的目的,是通過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完成國家實行行政管理職能。行政執法的結果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實施的主要行政行為,是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一、行政許可
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許可,如投資立項、進出口管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葯品生產許可等。
2、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權利並且具有數量限制的許可,如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公共汽車運營線路等。
3、資格資質方面的許可,如公務員、律師、執業醫師等職業關資格許可,施工企業、設計單位等的資質許可。
4、對特定物的檢測、檢驗和檢疫。
5、確定主體資格方面的許可,如企業法人登記、社會組織登記。
二、行政處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依照有關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指行政執法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管理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以強制採取的措施。其種類主要有:
1、代執行,如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
2、執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
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等。
4、財產強制,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對腐爛變質食品實行的強制銷毀等。
5、在其職權范圍內進出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如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要求及時處理。
6、對產品或者商品的強制檢驗。
7、緊急狀態時,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
8、緊急狀態時,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
9、其他,如《遊行示威法》規定的強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強制帶離現場。
四、行政徵收
指行政實施主體憑借國家強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無償徵集金錢或實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征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兩種。
五、行政給付
指行政實施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給付金錢或者實物。其種類主要有:
1、撫恤金。這是最常見的形式,如對犧牲、病故、殘疾人員的撫恤金,軍烈屬、復員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2、特定人員離退休金。如民政部門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的離休金、生活補助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護理費、喪葬費等。
3、社會救濟、福利金。如對農村五保戶、貧困戶以及流浪乞討人員的救濟、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六、行政確認
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確認:主要是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等。
2、民政行政確認:主要是對現役軍人死亡、傷殘性質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等級的確認;對結婚條件的確認等。
3、勞動行政確認:主要是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等。
4、衛生行政確認:主要是對食品衛生的確認;對新葯及進口葯品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等。
5、經濟行政確認:主要是對產品標准化的認證和計量器具的檢定、產品質量認證;對商標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等。
6、司法行政確認:主要指《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確認。
七、行政裁決
指行政實施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除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領域設有專門的行政裁決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衛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其種類主要有:
1、權屬糾紛的裁決。包括對草原、土地、水、灘塗及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和房產方面糾紛的裁決。
2、侵權糾紛的裁決。例如,對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引起的糾紛,分別由工商、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裁決。
3、承辦處(室)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這種糾紛廣泛存在於食品衛生、葯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許多方面。通過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八、其他
主要指不適合上述分類的其他行政職權,如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規劃與計劃、行政獎勵、行政調解、行政指導、備案、登記等。
⑨ 行政強制、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其他權力、行政確認、公共服務屬於行政審批的事項是哪幾項
行政許可屬於行政審批,行政審批大於行政許可,一些其他權利事項也可能屬於行政審批
⑩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1、概念不同
(1)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
(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3、兩者的內容不同。
(1)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2)行政確認行為則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則需要取決於確認時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也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
5、兩者的方式不同。
(1)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
(10)行政審批行政確認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相關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