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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證據種類

發布時間: 2020-12-04 05:26:15

1. 行政復議的證據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從證據的來源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材料主要來源於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認定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由法院審查該證據的真實性,從而最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證據具有雙重性或中間性的特點。而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用來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經被使用過的證據。可以確定,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具有同一性。
(二)從證據的固有屬性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證據。兩者都具有證據的基本屬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事務,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執法。技術性的行政事務只能用技術性的事實材料來證明。同時行政事務不僅具有技術性,而且具有行業性,因為行政部門管理的行業不同,所以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都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行業性。
(三)從證據的表現形式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結合我國行政復議工作的實踐,行政復議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表現形式基本相同。
(四)從舉證責任、舉證期限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對舉證責任、舉證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最為重要的特殊證據規則,《行政復議法》對此也有全面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基本相同。

2. 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種類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版物證權;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 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
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二、物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葯品等。
三、視聽材料。
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五、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六、鑒定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葯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不論何種形式,人民法院都應審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應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證據只有經過法庭審查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 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 下列哪些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據包括下列8類:
(一)書證;版(二)物證;(三)視聽資料權;(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民訴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證據的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不符合證據「三性」的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證據的種類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 (三)當事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6.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是怎樣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把行政處罰證據分為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材料、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1、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復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范疇。
2、物證。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說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
4、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說監測報告。
鑒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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