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審批
A. 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有用么
有用啊,這個證還算中級職稱呢
況且有了經紀人證還可以獨立簽合同
做獨立經紀人的話最好有它
B. 礦業權轉讓的審批許可權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2)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除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C. 礦業權轉讓的審批時限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回40日內,作出准予答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
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D. 鄉鎮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是什麼編制
鄉鎮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編制,由縣(市、旗)人民政府管理。
參照《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市(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仍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地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上升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為國土資源管理分局,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上升到縣(市、旗)人民政府管理,縣(市、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鄉(鎮)或區域設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市、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
(4)礦業權審批擴展閱讀
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點規定,縣(市)所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作為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機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縣(市)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鄉(鎮)或區域設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市、區)所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行政管理職能。
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點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事先將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佔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圖等規定內容,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核定;規劃經批准後,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涉及改變規劃規定內容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E. 如何組織編制和審批礦業權設置方案
礦業權設置方案是在礦產資源規劃的基礎上對一定區域內探礦權、采礦權空間回布局答的詳細安排,是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重要依據。
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國家整裝勘查區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其他區域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組織編制,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整裝勘查區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礦業權設置方案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經批准或備案,不得新設低風險勘查和無風險礦種的礦業權,不得新設整裝勘查區高風險勘查的探礦權。
F. 房產經紀人證還有用嗎
有用來,仍能證明一人的房產源業務水平。成立房地產經紀公司必須有2個房地產經紀人證(或5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但銷售人員並不強制要求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證書。2015年起恢復房產經紀人的考試,可見房產經紀人的認證仍有其證明作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47號),房地產經紀人相關資格證書調整為水平評價類,並於2015年恢復考試。
(6)礦業權審批擴展閱讀:
依據《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五條
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房地產經紀專業相應級別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具體承擔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G. 申請轉讓礦業權應提交哪些材料
(一)擴大礦區范圍,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1. 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 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 采礦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各種稅、費);
4. 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並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5. 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6.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專家審查意見;
7.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8. 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復印件;
9. 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10. 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登記申請,應提交采礦權價款 評估報告、采礦權價款確認書等有關資料;
11.采礦權價款處置方面的有關文件(包括企業分期繳納的承諾書);
12.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1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礦山建設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准 意見書;
14.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5.非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還應提交儲量評審意見和備案證明;
16.申請海域采砂的,應提交海域使用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二)縮小礦區范圍,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1. 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 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 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 劃出范圍開采狀況報告;
5. 放棄礦區地質資料匯交證明、儲量情況;
6. 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7. 變更後的礦區范圍圖。
(三)變更開采主礦種、開采方式和生產規模的,應提交的資料:
1. 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 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 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 新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審查意見;
5.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准意見;
6. 安全生產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意見。
(四)變更企業或礦山名稱和企業性質的,應提交的資料:
1. 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 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 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 有關批准文件和變更後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轉讓變更應提交的資料 經依法批准轉讓采礦權的,如不和采礦權轉讓審批同時申請,變更申請人應為受讓人,應提交:
1. 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 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 采礦權轉讓批准通知;
4. 受讓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 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處置文件,包括分期繳納的應提交受讓人繳款承諾書(原件)。
(六)以上項目材料齊全後,審批時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材料不齊全的,說明理由並在二個工日內退件。
H. 礦業權審批范圍和許可權有哪些
探礦權審批許可權分為國家級和省級;采礦權審批按礦床儲量規模的大、中、小型和重回要礦區答、礦種劃分為國家、省、市和縣四級審批。礦業權審批機關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必須在礦業權管理范圍之內。
礦業權審批的范圍和許可權
I. 國土資源部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有什麼影響
記者近日從國土資源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和要求,國土資源部決定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並入規劃審批程序。
根據安排,礦業權設置方案將與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中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內容合並,統一為「礦業權設置區劃」,作為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中設置「礦業權設置區劃」專門篇章,在空間布局上做出細化安排,科學規劃,嚴格實施,指導礦業權合理設置。有關編制要求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中已作了規定。
據了解,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在起草《關於礦業權設置方案並入礦產資源規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之日前已上報審批或備案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繼續按照礦業權設置方案原有規定程序辦理。《通知》下發之日後,不再專門受理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確因審批發證配號需要編制或調整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採取上圖入庫或電子備案的方式,作技術性復核後符合要求的,納入升級後的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綜合監管資料庫,不再專門復函。
此外,對於原國家規劃礦區需國土資源部審批的,由國土資源部委託經研院和煤炭工業協會等進行技術性復核,通過後予以上圖入庫;對於原34個重要礦種需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由備案系統檢查通過後直接予以備案。
2011年以來,為進一步細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空間布局管控,國土資源部在礦產資源規劃的基礎上開展了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實施工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結合管理工作需要,對探礦權采礦權的空間布局進行具體安排,並將其作為探礦權采礦權新立和調整的重要依據,在優化礦山布局和提高開發規模化程度方面起到了積極成效。
因此,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在優化勘查開采布局、促進資源整合、規范礦業權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據悉,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是國土資源部落實中央要求、改革礦產資源審批制度、創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
為消除社會上對行政審批「一放就亂」的疑慮,國土資源部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礦業權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設置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實際發證情況與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要求是否一致,並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未按要求落實的,責令其整改,問題嚴重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