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A. 試述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論述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社會話題]
a
B.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什麼
申請復議范圍來
第九條 公民源、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
(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C. "會議紀要"可否作為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會議紀要是黨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用於記載和傳達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是黨政機關討論和決定問題的過程記錄,目的是為最終解決某一具體問題和專題事項提供依據。由於會議紀要通常是黨政機關的內部決議,在轉化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之前通常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也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的影響。筆者認為,對會議紀要是否能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單純用作內部流轉記錄用途的會議紀要是不能復議的。此時的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討論和決定問題的一個工作過程,它只是為最終解決某一具體問題和專題事項提供依據。屬於行政法學上的內部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其對國家、社會的事務實施管理的職能而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的活動和行為。不服內部行政行為不能復議和訴訟。內部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如其違法或不當,主要依賴行政機關自身救濟手段。此時,會議紀要由於只是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載體,它只在行政機關內部運轉,對下級行政機關處理具體事務提供指導和依據,沒有某一特定行政機關的具體操作,會議紀要便是單純的檔案資料。會議紀要「立此存照」和「存檔備查」的特徵以及只在行政機關內部流轉的運作程序,決定了它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與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明顯的區別。
針對特定人員或特定對象且已經演變成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會議紀要,應當考慮納入復議范圍。在很多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的會議紀要不僅承擔著記載會議內容的功能,很多具體工作甚至是與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有關的特定事項,都要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來作出決定並傳達和要求執行。這種情況下的會議紀要,不僅是具有明確執行力的,還具有對其他主體約束其行為的效力,其他主體在法律上須服從這個會議紀要的內容。此時的會議紀要已經演變為一個對外生效的具有拘束力的行政決定,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應當將該行為納入復議范圍。
那麼,哪些方式能夠使會議紀要對外生效且具有拘束力呢?一是直接對社會進行公布。對社會公布實際上是屬於公告送達,其目的是使該會議紀要生效。二是向當事人送達。這種會議紀要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向有關執行機關進行送達,要求受送達的機關和單位必須要貫徹執行。此時的會議紀要具有了法律上約束這些部門和單位的效力且影響他人的權利義務,就應當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四是作為對外執法工作的主要依據。作為對外執法工作的依據,會議紀要就構成了對他人權利義務的實際影響,也應當納入復議受案范圍。
由於本案中的會議紀要內容確定並已組織實施,形式要件送達給了村民,實質要件對村民的權利義務發生了實質影響,對外發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村民有權對會議紀要申請行政復議。
D. 試比較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對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三、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申請行政復議,但因超出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如沒有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法院將不予受理不服此類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四、在行政復議法中,國家行為未排除在復議受理范圍之外。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不能針對國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中受案范圍的其他規定,雖然與行政訴訟法的表述有所區別,但許多都包括在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為之內,沒有超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那麼,是否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有人認為,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行政復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也就是說,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並未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不管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如何規定,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當然包含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所以,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國家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應當受理。
2、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是強調不服行政復議機關的終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應理解為,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朝著不斷擴大的趨勢發展,但目前而言,擴大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單行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來具體實施。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未成年人、婦女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如文化教育權,可以申請行政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1.《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包括規章、法規、法律)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①內部行政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既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小結】
F. 下列屬於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答案是A。請針對每一項做分析,為什麼是 為什麼不是
下列屬於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答案是A。請針對每一項做分析,為什麼是 為什麼不是?下列屬於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答案是A。請針對每一項做分析,為什麼是 為什麼不是?
G. 教育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您好: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H. 當你遇到一個行政復議案件,如何來判斷這個案件是否屬於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對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的規定判斷。內容較多,不再粘貼。
I.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一、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