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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查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3 22:24:22

㈠ 消防檢查標准

消防安全管理檢查考核標准
序號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 考核標准 扣份標准 檢查內容
一 消防組織建設 1、單位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法人單位或者非法人單位確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由單位正式行文並報消防部門備案 未按要求執行的 1 查檔案
2、單位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和崗位職責明確 每缺一項 1 查檔案
3、單位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未按要求確定,少一級 1 查檔案
4、單位、部門(車間、班組、崗位)結合實際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未按規定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每少一級 1 查檔案
5、單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確保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並納入單位全年工作計劃中 每缺一項 1 查檔案、記錄
6、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每季度1次 無消防安全例會制度、不落實 1 查記錄
二 消防安全管理 1、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並公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儲運、科研過程中火災危險性制訂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上牆);各種制度及操作規程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補充 未按要求執行的 1 查檔案
2、單位按要求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有明顯防火標志 未按要求確定;無明顯防火標志 1 查檔案、現場
3、消防重點部位動用明火施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須有動火審批手續 違章動用明火的 1 查檔案、現場
4、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防火門、防火卷簾、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按規定配置並完整好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未按要求執行的 1-2 查現場
5、單位按照不少於員工總數10%的比例建立義務消防隊 未按要求執行的 1-2 查檔案
6、單位對外承包、租賃房屋、場地從事營業性項目的,有消防管理制度並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根據需要配備滅火器 未按要求執行的,每缺一項 1 查資料、現場
7、新、改、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工程在開工、竣工前到消防部門辦理建築設計防火審核、驗收手續;建築裝飾隊伍、消防設施安裝隊伍應持有消防部門頒發的資質證,使用的消防產品應在消防部門備案 未按要求執行的 1-2 查檔岸、資料
8、對外來施工隊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要進行必要的培訓教育,並登記存檔 外來施工隊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考核被掛靠單位 1-2 查記錄、現場
9、單位無火警、火災事故 單位發生火警、火災事故(在消防重點部位發生火警按火災事故處理) 2-10 查記錄
三 消防安全檢查 1、消防重點部位(場所)無火災隱患和違章行為;施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人員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巡查記錄填寫正規有效,巡查人員或其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未按規定執行、做不到,每項 1-3 查記錄、現場
2、單位開展經常性的有防火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檢查,有記錄;單位組織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職能部門對重點部位檢查每周不少於一次;檢查記錄全;一般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安全措施,限期解決;有整改通知書、有復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或有關文書上簽名 未按規定執行、做不到,每項 1 查記錄
3、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與安裝單位或廠家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出現故障及時修復;並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據監測報告;火災自動報警、滅火設施運行正常;建立健全報警設施、報警裝置有關資料 未按規定執行、做不到,每項 1-2 查記錄、現場
4、單位及車間、崗位,建立消防器材檔案;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維修保養及時、運行正常,消防器材選型適當、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完整有效,滅火器材施行定置定人管理、有定置圖 ;責任區的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數量清、完整有效、有平面圖 未按規定執行、做不到,每項 1 查檔案、現場
5、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維修應上報公司消防部門同一辦理,並發放專用標簽進行編號,以便統一管理 凡擅自購置或維修的,每一次
未貼有專用標簽的,每一次 1-2 查檔案、現場
6、具有火災危險的餐飲場所煙道每年清洗一次 做不到 1 查檔案、現場

7、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車間、倉庫、公共娛樂場所等建築物內,不準設員工宿舍
存在此類現象,每處 1-2 查現場

四 火災隱患整改 1、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對消防、安全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應在限期內整改 對火災隱患無故不按要求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整改的 1-3 查現場
2、對不能當場整改的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安全保衛職能部門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提出整改方案 未確定整改措施、期限的;未確定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的
無整改方案;未落實整改資金的 1-3 查現場
五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和
培訓 1、單位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年度有計劃,利用多種形式普及消防常識,單位員工做到「四懂四會」;對消防重點部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少於一次,公眾聚集場所每年不少於兩次;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部位嚴格落實「兩個能力」建設;「119」消防宣傳活動有部署、有總結 無年度計劃;(現場提問)員工不掌握「四懂四會」常識;未組織培訓、少一次;未落實「兩個能力」建設;考試達不到義務消防員總數的95%;未開展「119」消防宣傳。每項 1 查記錄、現場
2、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等形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識;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寓教於樂等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未開展各種形式教育的 1-2 查記錄、現場
3、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消防重點部位工作人員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未接受培訓持證上崗的每人次 1 查現場、記錄
六 滅火應急預案和
演練 1、單位確定的消防重點部位、公眾聚集場所,應結合實際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未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不切合實際的 1-2 查記錄
2、消防重點部位、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制訂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分工明確,並定期組織演練,每年不少於兩次 無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分工不明確、未組織演練,每缺一項 1-2 查記錄、現場
七 消防檔案
單位按規定建立消防檔案,並上報消防管理機構備案,設專人管理,變更情況及時上報調整
未按規定建立消防檔案的;未設專人管理的;檔案不健全的;變更人員未及時上報的。每項 1-2 查檔案
八 獎懲 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的內容;年內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車間、班組和個人給與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與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未按規定執行,每項 1 半年

㈡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檢查法規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㈢ 消防法如何規定消防設施檢查時間

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根據《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消防檢查法規擴展閱讀:

消防設施的檢查要求:

1、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3、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㈣ 消防設施現場檢查出自哪個法規

不需要,經單位抄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且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即可。
國家標准《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2010 中第4.6條款明確要求: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並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

㈤ 消防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九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北京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商場庫房應符合: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00平方米。保證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應小於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於0.5米;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米。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占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並與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間距。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商(市)場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市)場經營的發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七條 商(市)場內櫃台、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並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

相關的消防法律法規有: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准》,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㈥ 消防法規,有哪些主要的消防法規

我國現行的消防法規有很多的,主要是消防法和
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和消防監專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屬調查規定等主要的規定和其他的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高等院校消防管理規定和控制是應急程序等其他的輔助規定和九小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等等。

㈦ 消防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九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北京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商場庫房應符合: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佔地面積不應大於100平方米。保證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應小於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於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於0.5米;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2米。庫存物品碼放不得擠占或影響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鎮流器不應設置在悶頂內。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貨物,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應小於0.5米。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護,並與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間距。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安裝電源開關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商(市)場庫房嚴禁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商(市)場經營的發膠、丁烷氣等易燃商品應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庫房內,且儲量不應超過2日的平均銷售量;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並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七條 商(市)場內櫃台、貨架應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疏散門或疏散出口,並保證主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2.4米;輔助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

㈧ 什麼是消防法規

有關調整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消防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回各省的實施辦法。答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修訂版)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9修訂版)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09修訂版)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09修訂版)公安部發布《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修正案》公安部發布施行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修正案等大量的法規

㈨ 消防法規

4 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以及醫院回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答診樓、手術部;建築面積大於500m2 的地下商店;
6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游泳場所除外);
取自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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