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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用地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03 19:46:13

㈠ 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即項目供地審批、建設用地預審。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屬於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到適用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適用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3)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單獨選址」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審批許可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來具體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 (二)土地徵收審批,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到征地審批條件和許可權。 適用條件:除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設如果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被徵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2)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3)被徵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審批許可權:征地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無權批准徵用土地。(1)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④對於徵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經國務院批准農轉用的,即使耕地少於35公頃,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也由國務院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2)省(區、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許可權。除應由國務院批准徵用的外,其餘土地的征地批准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具體來講: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下的。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屬於建設用地配置,把建設用地和使用者對接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後審批環節。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具體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時一並審批。 (四)建設用地預審,屬於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許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根據該規定,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序前置於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建設用地審批首先取決於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與土地其他轉用、徵收、供地審批由政府負責不同,該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鏈接】《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㈡ 國土資源部停止別墅用地審批後的新建別墅是怎麼來的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

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獨棟別墅即獨門獨院,上有獨立空間,中有私家花園領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強的獨立式住宅,表現為上下左右前後都屬於獨立空間。

一般房屋周圍都有面積不等的綠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籃球場等。

國土資源部、住建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規定,「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根據現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各地應明確禁止對別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2)國土部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

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㈢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時限如何規定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應實行服務承諾制,並對內部各辦事機構辦理審查業務作出明確時限要求。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受理用地申請之日起,於20個工作日內對用地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或審批。
收到各級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的審核或審批意見後,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行文上報或批准。
批復建設用地之前需落實繳納有關規費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審核或審批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發出繳費通知,督促有關方面在限期內辦理完畢有關繳費的手續,並在收到繳費憑證後的3個工作日內發出用地批復。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受建設用地報件後,如需補報有關用地附件或對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應在收件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要補報的附件或補充說明的材料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報,在限期內不補報又無正當理由的,報件予以退回。

㈣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資料:

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㈤ 有國土資源局的朋友嗎我想問問關於用地審批的問題。

、先回答你第二個問題:「農保地報批」是不是應該為「農用地報批」,通常所謂的「農保田」是基本農田的簡稱,若要轉為非農用途,不管面積大小都必須經過國務院批准,非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一般是沒有資格使用這些土地的。而「農轉用」就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簡稱,類似於戶籍的「農轉非」,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後,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的農用土地如要被開發建設,則依法申請農轉用是唯一合法途徑。完成農轉用之後,就是供地了,也就是把土地出讓給用地單位,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2、在第一個問題中,你所說的三個階段正是新增建設用地(如原來就是存量建設用地,則直接進入供地階段)的一般程序。比如你要使用一塊農用土地,就要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他們會根據你提出的申請審核一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建築條件(如容積率、建築密度等),是否符合當地產業導向和環境標准,等等,這個審核就叫做預審(所謂預嘛,就是說不是審核你能否得到這塊土地,而只是審核你的項目是否符合讓他們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的條件,最後的決定權在省政府手中)。
通過預審後,就進入用地報批階段。其實這有兩個部分構成,一是土地徵收的報批,二是農轉用(詳見第一段)的報批,但為方便起見,報批材料往往一並上交,事實上是有先後順序的,法律規定應該先征地後農轉用。征地就是把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有,只有國有土地才可以劃撥(情況極少)或出讓給你使用。這個階段的審批權都在省政府(委託省國土廳審核)手中。省廳根據基層國土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按有關規定審核後,批准使用該塊土地,並從你們當地獲取的年度建設用地總指標中核減掉相應面積,如果已經不夠了,你就等下一年度吧。
如果順利通過省政府批准,就進入供地階段了,也就是把你申請的土地供給你。先要簽定合同,繳清地價款,在地方上公告,然後通知你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把臨時土地證發給你。一(兩)年後,根據你的實際建設情況,按照合同約定標准進行竣工驗收、重次登記,如履行合同無誤,則給你辦理重次登記,辦法給你正式的土地證。 這就算完了。
每個階段所需要的材料非常復雜,每個地方有所不同,根據你申請項目的性質所需材料也很不一樣。一般來說,預審階段要提供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或建設部門提供)、立項文件(發改或經貿部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等等,其他的經後他們會逐步向你提出,直到你繁不勝繁為止,但這就是規則。
3、以上所說的是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的一般過程,商業土地不是這么來的。從06年開始,國土資源部要求工業用地也納入招掛拍出讓,即與商業土地一致。這種方式的根本區別在於供地階段,一個是與當地政府談好價格,簽訂合同;另一個則是需要競爭。工業用地也採取招掛拍出讓之後,就不是你看中哪塊土地向國土部門申請,而是你關注國土資源網站或其他公告的地方看哪塊土地被公示了,是否符合你的需要。被公示的土地一般已經完成了省政府報批過程,所以直接交錢參與競爭然後辦理供地手續就行了。

㈥ 超過多少萬平方米的土地需要國家國土資源部審批取得土地證

申請使用土地後才能辦理土地證,樓主這個問題有點定義不清。審批版土地的許可權是政府權,辦理土地證是國土局。土地管理法規定了3種情形需要由國務院批准,土地證辦理由同級政府部門的國土系統辦理,國務院批準的就需要國土資源部辦理:1、佔用基本農田(1平方都需要);2、佔用基本農田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也就是35萬平方米);3,、總面積超過70公頃。
現在的土地報批,如果是辦個企業的誰會超過35公頃,都是搞個一期二期分開報批的。

㈦ 在國土資源部批地需要哪些東西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佔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2004〕 28號文件下發後減免和欠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額清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和適時調整的具體辦法,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徵收標准,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徵佔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堅決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執行本通知,對國發〔2004〕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盡快制定本通知實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完) 解讀: 為什麼要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標准? 從國際經驗看,不動產稅收一般佔地方財政收入的70%以上,而我國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與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僅這三項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就達到70%,不動產方面的稅收所佔比重很低。完善不動產稅收政策、加大不動產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應當成為下一步完善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的方向。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大不動產保有成本,研究開征物業稅(不動產稅),《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稅收設置,在建設用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只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徵收情況看,2003—2005年,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徵收額分別為:91.5億元、106.2億元、137.3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主要問題就是稅率過低,平均稅負只有1.2元/平方米,並且征繳不到位,對多佔少用、浪費土地現象缺乏經濟制約。從實際操作看,物業稅的出台需要一定過程,目前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既可以起到提高建設用地保有成本的目的,又簡便易行,便於操作。為此,《通知》明確要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標准,擬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倍,並嚴格控制減免稅范圍。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標准,可以有效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據初步測算,標准提高後,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將從2005年的137.3億元提高到400億元以上,不僅可以加大用地者的土地保有成本,促進集約節約用地,還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促使城市政府立足於存量建設用地的有效利用,緩解城市規模擴張沖動。 《通知》提出的調控措施對地價水平會產生什麼影響? 《通知》從調整利益機制入手,提出將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及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等政策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價的構成和水平。 從當前地價構成看,取得成本(征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費用)、開發成本(幾通一平費用)和政府收益(相關稅費和土地純收益),大體各佔1/3,其中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明顯偏低。從一些試點城市的測算看,政策調整後,征地補償安置費大體要提高1倍,地方政府獲取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在地價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對地價水平的影響是:房地產用地出讓價格將基本持平(房地產用地是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價格由市場決定),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上漲40%—60%,但也只是恢復到基準地價的水平(工業用地價格一般是成本價格,目前,按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是按基準地價的70%確定的,各地工業用地實際出讓價比這還要低)。從這些試點城市的實際情況看,地價上漲的幅度是可以承受的。同時,工業用地價格適度提高,也可以從經濟上抑制工業用地過度擴張,有利於促進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 為什麼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當前土地調控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工業用地增速過快,除了投資拉動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區之間惡性競爭,競相壓低地價招商引資,一些地方為引進工業項目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政策。這一方面造成國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對此,《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訂並公布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准。但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地方為了方便招商引資而人為壓低最低價標准,甚至人為壓低基準地價,造成了新的區域不平衡。為解決這一問題,《通知》明確國家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以遏制各地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的惡性競爭行為。同時,這一制度也有利於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有利於地區之間產業的梯度轉移,有利於以工補農、以城促鄉、城鄉統籌的和諧社會的建立。 需要說明的是,國家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並不是全國工業用地一個價格,而是要根據全國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水平等綜合平衡後分等級確定,在綜合平衡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所確定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土地利用政策,體現國家區域發展政策,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同時,為保證最低價制度的嚴格實施,增強工業用地出讓的公開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通知》強調要規范工業用地出讓管理,明確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記得採納啊

㈧ 如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事項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許可責任部門:縣人民政府
承辦部門:縣國土資源局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許可證件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許可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收費許可證》;

收費標准:按照收費依據的詳細規定執行
許可時限:20個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時限)
許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門:便民服務窗口

條件:
1、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落實預審意見(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2、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文(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3、取得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且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4、具備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項目
1、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6)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7)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或簽字、手印)。

3、由縣國土局向建設規劃等部門征詢的規劃條件。

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圖3份。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及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6、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7、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 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個人住宅建設除外)。

13、法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現狀原地拆建項目出讓的:

1、辦理原地拆建出讓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4)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6、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7、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8、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9、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 三)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的(包括數套商品房補辦出讓手續):
1、原劃撥項目補辦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內容包括: (1)申請出讓的宗地位置及面積,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積; (2)申請出讓宗地的權屬現狀(即現土地使用權人)及地上物現狀;(3)申請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包括文件依據及規劃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征地、劃撥的文件等;(5)地價評估及審定地價水平情況;(6)開發建設計劃情況,包括投資總額、投資進度、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7)申請建設項目的特殊情況;(8)申請出讓的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需按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並明確劃撥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請出讓的請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彝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原件、填寫齊全明確、加蓋公章)。
3、土地評估報告(原件)。提交土地評估報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圖3份。
4、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即項目建議書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復印件)。
5、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意見書及釘樁成果通知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與權屬單位的協議(復印件)及權屬單位同意申請人辦理協議出讓的證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權屬文件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主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征地批復及國家建設用地批准書(新徵集體土地)、劃撥批復及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部門的確權文件等。
7、開工證,工程竣工核驗單或工程竣工備案表。
8、出讓合同附件:

(1)合同附圖一式5份(要求用紅線標明出讓土地的用地范圍,並加蓋公章)。

(2)申請出讓的建築物有兩種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經營性用途的,提供各類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圖各5份(原件,加蓋公章)。
9、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申請人為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需提供經貿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合作、合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10、若不按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整體辦理出讓手續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請出讓土地的面積說明。如為共用宗地分攤的,提供出讓用地分攤說明,內容包括:規劃確定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宗地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代征地面積及建設用地面積的分攤計算方法;如為分塊出讓的,提供本次擬辦理出讓土地的樁點及測繪面積。
11、合作建設項目須提交合作建設各方的協議書(復印件),及除申請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請人辦理土地出讓的證明文件(原件)。
12、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說明(原件)。
標准:
1、申辦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應使用A4紙列印,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圖紙可用A4紙或A3紙縮印,但必須清晰。

3、全部復印件均由申請人加蓋公章。
4、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5、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6、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7、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8、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10、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11、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便民服務窗口、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責職責及許可權:
便民服務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給申請人一份書面《材料接收單》,然後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含收件當日),按照受理條件進行詳細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加蓋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印章的書面憑證轉便民服務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須報經分管領導同意;需補正材料的,應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目錄單》轉便民服務窗口。
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未按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未提出補正材料的,視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便民服務窗口應在受理當場或2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時限:6個工作日內
二、審查
標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辦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土地供應政策。
3、申請人與立項批文確定的項目開發建設主體、規劃文件確定的開發主體、征地或劃撥批復的主體一致。
4、出讓宗地規劃條件確定。申請出讓的規劃建築物地上地下面積及用途分類的證明性文件中的數據與有關規劃批文一致。
5、出讓土地必須為國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或土地權屬來源清晰,無爭議。
6、出讓土地范圍確定。按規劃文件整體出讓的,應與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一致;進行分塊出讓或分攤出讓的,不得超出規劃文件確定的用地范圍,且分攤計算方法正確、分塊應具有合理性(應相對完整性、獨立性、規則性、各地塊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評估機構具備評估資質。
土地評估報告應依據項目不同的規劃用途評估相應的地價水平及總地價款。

8、擬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小區配套,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9、填報的《出讓申請表》的內容及數據准確。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地價已審定的,直接進入本程序。
建設用地股或中心應按照審查標准進行審查。
1、經辦人主動與申請人聯系,溝通情況,組織安排現場勘驗;
2、將申請人申報的全部材料掃描,錄入計算機。
3、明晰應繳納地價款的面積及用途,按審定的地價水平計算出讓地價款。
4、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並簽署意見。
5、製作並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附件、附圖),申請人提出按暫定價格簽訂合同的,還應製作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6、需要時製作並填寫我局簽訂出讓合同的授權委託書。
8、規范裝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9、填寫審批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報中心主任進行審核。
不符合審查標準的,終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和理由,報中心領導審核、分管局領導審定最終決定是否許可。
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制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報中心領導審核、審定後加蓋局公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依法需要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時限:10個工作日
三、地價評審
標准:按照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定地價水平。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土地儲備運營中心、地籍規劃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若地價水平尚未審定的,先轉入地價審核環節。經辦人製作書面告知書,經領導同意轉窗口,窗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暫停審批。地籍規劃股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組織勘察現場,審查合格後,轉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組織安排上最近一次地價評審辦公會。地價評審辦公會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價評審辦公會審定後,由建設用地股或中心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給經辦人,同時解除暫停審批。地價審核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時限: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審核
標准:
1、同審查標准;
2、按照地價徵收政策,核實應徵收地價款的出讓面積及地價款總額;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與有關批准文件及申請人申報的材料一致。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核標准進行審核。
符合審核標准,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報分管局領導進行審定。經審核不符合審核標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經辦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
對不符合審核標准,但可以進行更正的,明確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見後,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

時限:3個工作日。
五、審定
標准:同審核標准
本崗位責任人:分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定標准決定是否許可。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出讓審批表上簽署同意審定意見,在土地出讓合同上簽字,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辦理。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主辦股室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填寫審批表,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決定是否許可。
時限:3個工作日。

六、告知
標准:
1、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必要時送達)並通知交費;
2、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3、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4、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建設用地股或土地儲備運營中心經辦人員及便民服務窗口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一)經辦人按照工作標准告知,制發許可文件。
1、准予許可的,經辦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授權書送局辦公室加蓋局章。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繳費單據等文書、證件。
局辦公室接到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及授權書等文件後,應在0.5個工作日內在土地出讓合同(含附圖、附件)及授權書上加蓋局章,並將文件轉建設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許可的,由經辦人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局章,同有關材料一並轉便民服務窗口。

審批工作結束後,經辦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掃描、歸檔。
時限:2個工作日

(二)便民服務窗口按照工作標准通知、送達。
便民服務窗口通知申請人准確告知申請人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土地出讓合同定金,領取土地出讓合同。在中心開具《繳款通知單》後收取地價款,為申請人開具有關票據。(時間不計入辦事時限)
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文書材料。
申請人憑身份證和繳費憑據(需繳費的)領取有關文書、證件和資料。
辦理結果通過計算機網路等形式予以公示。
時限:2個工作日。

㈨ 國土部門人員怎麼辦理土地置換審批手續

申報資料
1、市、縣政府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回地協議書;

4、原批准答建設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項目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項目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材料。

申請地點 政務大廳

辦理條件
1、取得土地權利人的書面認可,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用於置換的兩塊地面積相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位於同一設區市范圍內;

3、用於置換的已批已用建設用地已經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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