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范標准
1.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中規定標準是多少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規定如下,請查閱。
為更好地保障機關工作人員中午就餐,節約開支,提高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食堂工作人員職責
(一)食堂管理員職責:
1、負責采購物品的鑒定、驗收和監督管理。
2、負責建立食堂物品台帳,對物品使用全過程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3、負責炊事員的日常工作安排和事務管理。
4、在特殊情況下,食堂需要幫助料理廚務時,負責組織機關幫廚人員。
5、與炊事員共同擬定每周食譜。
(二)炊事員職責:
1、負責日常飲食的采購和加工,與管理員共同擬定每周食譜。
2、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的思想,學習研究營養學,不斷改進炊事技術,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搞好職工用餐服務。
3、做好廚房廚具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正常使用。
4、搞好個人衛生、食堂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5、下班前要對食堂的水、電、氣、門窗等進行安全檢查,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條 食堂物品及財務管理制度
(一)所有物品均應登記造冊並由專人管理。
(二)管理和使用人員對所管理和使用物品要熟知其技術性能和維護保養方法,以經常保持其性能良好,整潔干凈。對所管理物品的非正常損壞要負經濟連帶責任。
(三)管理人員應對采購人員購進的食品原材料的數量、質量、價格以及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無誤後采購人員、食堂管理人員分別在購物發票上簽字確認,並作為記賬憑證,對檢查驗收安全合格的食品原材料交炊事人員進行食品加工。
第三條 機關人員就餐管理制度
(一)機關食堂承擔工作人員中午就餐。
(二)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每日上班後9時前先到值班室確認中午是否在食堂就餐,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在當日就餐人員表格內劃簽名簽到,食堂按簽到供餐。在當日就餐人員表格上簽到後沒有在食堂就餐的,當天就餐費用在工資中照扣。沒有在當日就餐人員表格上簽到的,食堂原則上不予供餐,要求供餐的,在其工資中扣除當天常規就餐雙倍的費用。
(三)就餐人員進入食堂後不得大聲喧嘩,食堂工作人員按照當日就餐簽名表上的名單依次分餐,並做好標記。對未簽名要求就餐的做好記錄。
(四)在餐廳就餐人員應根據自己用餐量取餐,避免浪費,主副食品不得帶出食堂,飯後應將自用餐具和剩飯放在指定位置。
(五)非食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食品加工操作間。
第四條 食堂衛生管理制度
(一)應有紗門、紗窗、紗罩,保持無蠅。
(二)每餐後要及時進行環境擦掃,保持環境整潔。
(三)保持排水暢通,污水應及時倒入污水池,不積存臟水污物。
(四)禁止在食堂飼養家禽家畜,禁止攜帶有毒化學葯劑等進入食堂。
(五)盛生食物和熟食物的容器不得混用;切生食物和切熟食物的刀板不能混用並分別保管。
(六)小炊具用後要及時清洗晾乾、放置有序;較大的炊具用後以熱水洗凈擦乾,每周用鹼水刷洗一次;機械用具用後熱水洗凈,擦乾保存。
第五條 炊事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的健康檢查。
(二)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
(三)上班時不吸煙,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儀表整潔。
(四)禁止穿工作服離開廚房、食堂或做與製作飯菜無關的工作;工作前、便後或接觸臟物後必須洗手。
(五)不能對著食物咳嗽、打噴嚏,不能用工作服擦鼻涕、擦汗、擦手或廚具等,不能隨地吐痰。
第六條 加強機關食堂規范化管理
(一)機關食堂實行賬、錢、物分開管理,由辦公室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各項收支做到日清月結。
(二)成立機關食堂管理小組,加強食堂管理,提出改進飲食服務的意見,監督食堂開支情況。
(三)機關每名工作人員都有對機關食堂管理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義務,有關意見和建議可隨時向每位機關食堂管理小組成員反映。
(四)機關食堂管理小組成員要注重聽取每名幹部職工對食堂伙食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將大家的意見反饋給食堂管理人員,促進伙食改進。
(五)機關食堂管理小組發現食堂管理和服務中存在問題,可隨時召開機關食堂管理小組工作會議,及時告知管理人員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以確保機關食堂管理規范,服務良好。
(1)辦法規范標准擴展閱讀:
1991年7月4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1〕國管綜字第155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業務管理、服務質量管理、財務管理、食品成本核算與內部價格管理、勞動管理、衛生與安全、職工伙食的民主管理、考核與評比、附則10章35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食堂財務管理辦法》(〔86〕國管財字238號)予以廢止。
參考資料: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2. 「細則」、「總則」、「條例」、「管理辦法」的區別有哪些
管理辦法和條例,重點是建立一系列規范和標准,細則是對現有政策的落實提供內具體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和容步驟,是對已有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補充。
3. 管理辦法,管理條例,細則有什麼區別
1、內容針對的不同。
管理條例,一般針對企業基本行為規范,而且內容比較簡單,工作內容及表現行為容易界定。如勞動紀律、安全管理、日常行為規范、黨、政、工團的組織要求行為約束、廉潔自律等。
管理辦法,一般針對比較復雜的工作和業務活動,制定具體運行規范和規范處理流程。細則是專門對某一管理制度具體如何落實和操作進行更一步明確,是針對具體工作實踐的落實辦法和步驟。
2具體內容性質不同。
條例一般針對較多的工作內容或一種業務的多種情形,制定具體的規范,多為允許和禁止的規定。
辦法一般是為組織某一工作或業務問題提供一種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的解決方案,一般包括、適用范圍、原則、目標、標准、措施、責任人、考核及獎懲等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
細則重點在落實執行,針對性強,是廣泛的制度和原則性規范的本地化、部門化實操步驟。
前兩種形式,重點是建立一種規范和標准,細則是對現有制度的落實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和步驟,是對已有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補充。
(3)辦法規范標准擴展閱讀:
管理制度
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4. 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意見、實施細則這些法律屬於怎麼區分
可從制定部門,特點,適用地方這幾個方面區分
1、制定部門之間的區別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由國家機關制定。例如:比如說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等。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制定的。
意見:地方政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
實施細則:授權國務院直屬機關制定。
2、特點各不相同
法律:屬於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規: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條例:內容的法規性,時效的穩定性,制發的獨特性。
辦法: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意見:內容的多樣性,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內容的針對性,作用的多重性。適用
實施細則: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操作性強。
3、適用范圍不同
法律:全國范圍內。
法規:行政法規全國范圍使用,地方性法規地方范圍。
條例:只能在本地區范圍使用,屬於地方法規。
辦法:國家制定的全國范圍實施,地方部門制定的適用於當地。
意見,實施細則:大多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經過本一級政府審批並通過實施。
(4)辦法規范標准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網路:法律法規
網路:條例
網路:辦法
網路:細則
5. 規范、規定、制度的區別
制
zhì
【名】
規章,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准則。
擅作典制。——《史記·禮書》
雖有典制。——《三國志·孫權傳》
今京不度,非制也。——《左傳·隱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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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guīdìng
〖stipulate〗∶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准(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法律中)
他在遺囑里規定,他的兒子們都得學手藝
〖prescribe;stipulate;institute〗∶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報紙上的文章,其中規定著禁止什麼,他才覺得一清二楚。——《裝在套子里的人》
規定
guīdìng
〖stipulation;prescription;formulation〗∶預先制定的規則
關於獎金如何發放,上級最近有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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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bànfǎ
〖way;means;measure〗∶辦事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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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
xìzé
〖detailedrulesandregulations〗有關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詳細的規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多是由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為有效地實施該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作出的權威性解釋、明細的標准和措施用的法規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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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四個詞語都有規范人的行為的書面條文這個層面的意思。
異:
制度:強調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礎性的約束條文。例如: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規定:強調預先(即再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辦法:也就是處理問題的方法,強調上級對下級的指導性。例如: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細則:是對個別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詳細地方加以規范,強調詳細的解釋,說明及法律性。例如:獸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礎性,預設性,指導性和闡述性而已。
6. 標准與辦法的區別是什麼
標準是這規范,人了中事,設備等等,做的規范性的統一規定,這些規版定多數是條文性的,而且是權清楚明了,可行性,可操作性強。
辦法就是規定,是為某種工作和活動作出具體的規范性的條文,但辦法比規定要細的多,
標準的面要大些,辦法一般面小些,內容也相對少些,
注意在執行中一個范圍,如;國際,部際,廠標-----等等。不能隨便拿過一個,就要求別人,或要求自己,
7. 求 技術標准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管理條例》關於新產品必須進行標准化審查的規定,為加強機電新產品標准化管理,貫徹各類技術標准,提高標准化水平,合理發展產品品種,有利於專業化協作生產,簡化設計、工藝,縮短設計、試制周期,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准化審查的機電新產品,是指填補空白的產品;在性能、結構、技術指標等方面與老產品有顯著改進和提高的產品。審查范圍是各部門、各行業列入新產品計劃的機械、儀器儀表、電工、電子、電訊、無線電等方面的機電產品。
第三條 從編制新產品設計任務書到設計、試制、鑒定的各個階段,必須充分考慮准化的要求。各生產、建設、科研、設計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進行標准化審查。
二、新產品設計標准化審查
第四條 新產品設計必須體現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認真貫徹各類技術標准。對於首次設計的產品,應考慮產品的發展趨向,適時地制定出新產品發展系列標准。
第五條 新產品設計人員和工藝人員,必須熟悉有關的國家標准、部(專業)標准和企業標准,在保證新產品主要技術性能的前提下,應最大限度地採用標准件,充分考慮部件、元器件的繼承性。新產品標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考核設計人員和工藝人員的設計、工藝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新產品設計方案的討論,必須有標准化專業人員參加。
第六條 編制新產品設計任務書中對標准化必須有明確的要求。審查設計任務書時,必須有同級標准化專業人員參加。在設計之前,產品設計負責人應會同標准化專業人員共同提出《新產品標准化綜合要求》。
第七條 《新產品標准化綜合要求》,是編制《新產品標准化審查報告》的基本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
1應符合產品系列標准和其他現行技術標準的要求;
2新產品預期達到的標准化系數;
3對材料和元器件標准化的要求;
4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標准化水平的對比,提出新產品的標准化要求;
5預測的標准化經濟效果。
第八條 根據《新產品標准化綜合要求》,結合新產品設計各階段的任務,產品設計人員應會同標准化專業人員共同擬訂各個設計階段的具體標准化工作內容。
第九條 新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標准化審查的主要內容:
1圖樣和技術文件貫徹使用各類標準的正確性;
2圖樣和技術文件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3零部件、元器件和大組件的標准化程度;
4材料標準的貫徹情況。
三、新產品鑒定標准化審查
第十條 新產品鑒定前必須提出《新產品標准化審查報告》。它是對新產品設計過程中貫徹《新產品標准化綜合要求》和設計各階段標准化工作的總結,是評定新產品在標准化方面是否具備正式投產條件的技術依據,也是產品鑒定時必須具備的一個技術文件。
第十一條 新產品樣機鑒定標准化審查報告主要內容:
1新產品的種類、主要用途和生產批量;
2新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質量水平;
3新產品標准化系數;
4新產品預計標准化經濟效果;
5新產品標准草案;
6貫徹各類標准情況,未予貫徹的標準的主要原因;
7對新產品標准化情況的綜合評價;
8標准化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新產品小批試制鑒定標准化審查報告主要內容:
1工藝工裝的標准化情況及其繼承性;
2樣機鑒定時標准化方面提出意見的執行情況;
3工藝文件的正確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4引證主要文獻的目錄;
5工裝標准化系數,經濟效果分析;
6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
7標准化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對正式投產的新產品,有的經過樣機鑒定合格後尚需進行小批試制鑒定和標准化審查;有的則只作一次鑒定。對於只作一次鑒定的產品,鑒定的項目應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標准化審查。新產品投產前,必須制定出產品標准,並取得新產品審定合格證,否則生產管理部門不準大批量生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標注冊。
四、審查形式和職責
第十四條 新產品標准化審查,根據新產品計劃,一般分為國家審查、部門審查、地方審查和基層審查四種形式。
1國家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國家標准總局或委託有關單位參加標准化審查。
2部、委、總局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委、總局的標准化管理機構或委託下屬有關單位參加標准化審查。
3地方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地方標准局參加或組織標准化審查,或委託廳、局(公司)參加或組織標准化審查。
4基層單位審查的新產品項目,由企業、事業單位的標准化專業人員參與進行標准化審查。但對新產品的鑒定和投產,必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並會同同級標准化管理機構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各級新產品標准化審查項目,必須在各級組織新產品審查單位的工作計劃中具體安排,以保證審查工作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新產品審查時,組織審查的單位應通知同級標准化機構參加。
第十六條 新產品標准化審查中,標准化人員有權拒絕在不符合標准化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圖樣上簽字。凡未經標准化人員簽字的技術文件和圖樣不能生效。
第十七條 標准化專業人員、產品設計人員和工藝人員,應主動配合、密切協作,認真貫徹標准化的方針和原則,及時解決設計和工藝中的標准化問題,共同搞好新產品中的標准化工作。
第十八條 搞好新產品標准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對新產品提出的標准化綜合要求和標准化審查報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對由於不認真貫徹執行而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標准化人員可建議主管生產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 參考規范、規程、條例
6.1.1 法律法規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2)《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3年7月);
3)各地(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6.1.2 工程技術規范
1)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規范(DB50/143-2003)
2)工程地質調查規范(1∶2.5萬~1∶5萬)(DZ/T0097-1994)
3)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20-2006)
4)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18-2006)
5)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范(GB/T14158-93)
6)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GB12719-1991)
7)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223-2007)
8)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DZ 0245-2004)
9)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DZ/T0219-2006)
10)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范(DZ/T0221-2006)
11)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設計規范(DZ/T0239-2004)
12)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規范(DZ/T 0222-2006)
13)滑坡、崩塌監測測量規范(DZ/T0227-2004)
14)地下水動態監測規程(DZ/T0133-1994)
15)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16)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02)
17)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18)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9)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20)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12)
21)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01)
22)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
23)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
24)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2009)
25)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3-83)
26)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
27)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28)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
29)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
30)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3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32)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JGJ146-2004)
33)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99)
34)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工藝規程》(DBJ14-032-2004)
35)岩土錨桿技術規程(CECS22:2005)
6.1.3 有關規劃
1)《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2015年)》
2)《山東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3~2020年)》
3)《山東省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年)》
4)《濟南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4~2020年)》
9. 請教 法規與條例、辦法、要求、規定、規范有何區別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要求可由不同的相關方提出。很多時候還表示是建立在自己意願基礎上來強烈指導別人的決定。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准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規范是指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准。它們可以由組織正式規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業組織為了做到別具特色,需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影響組織的決策與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