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
㈠ 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申請所需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專副本;
3、提供應稅勞務的屬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窗口
填報上述資料後交大廳綜合服務窗口,大廳綜合服務窗口對提交的申請資料的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將當場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交納稅人補正後並按要求重新辦理。
四、其他事項
應稅勞務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為180天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10日內應立即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註明經營情況,並持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到我局大廳綜合服務窗口進行核銷,並對外出經營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並入當期應稅收入進行申報納稅。對到期未繳銷及提供的合同期限已結束的,不再開具《外經證》;外出經營期360天內累計超過180天的,不再開具《外經證》,由納稅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
㈡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復根據《國家稅務制總局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1.「一地一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2.簡化資料報送。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㈢ 如何申辦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您好抄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襲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一、申請材料
外出經營證明申請報送如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
從事建築安裝納稅人同時報送外出經營合同原件。
二、辦理流程
1.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本業務受理范圍的,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㈣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怎麼填寫
外經證中間位置有證明號碼,如沒有是開據外經證單位漏填,可咨詢開據外經證單位如何填寫該號碼。
㈤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應提供哪些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專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屬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銷售貨物的應提供:
1、展銷組織單位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對在異地只設有倉庫且實行由納稅人核算的銷售結算貨物,需提供租倉協議的復印件;
3、移送貨物清單;
4、《稅務登記證》副本;
5、《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主表)2份。
㈥ 如果財務去辦延期外經證時,把《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開好後,由於打錯了金額,
回到辦理外經證的稅務部門,重新開具即可~~~
㈦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到期了但工程還未完工怎麼續辦需要什麼手續
先銷號 重新辦
我上次也是這個情況 國稅那邊還要我去讓甲方開個證明 必須蓋公章
2B國稅
當然地方不同這些規定也不同
㈧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怎麼申報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一地(外出經營地應當具體填寫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0日;到外縣(市)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證明》的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長的,應當向原《證明》核發機關重新申請。 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證明》。 (3)、銷售貨物的,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並申請查驗貨物。 納稅人所攜貨物未在《證明》所註明的地點銷售完畢而需易地銷售的,必須經過註明地點稅務機關驗審,並在其所持《證明》上轉注。 易地銷售而未經註明地點稅務機關驗審轉注的,視為未持有《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應當在《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使用情況。納稅人應持此《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
㈨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建安工程)怎樣填寫 最好能有填好的表參考
這個東東每個稅務局的表格是不一樣的
但是都是需要你填寫本單位的基礎信息以及工程項目的一些信息
工程項目信息主要有對方單位、工程地址、工程名稱、合同總價、完工時間等
拿份稅務登記證跟合同的復印件去辦就可以了
㈩ 外出經營證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續期要什麼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
2、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外出經營項目的合同、協議等資料及復印件;
4、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