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改革2016
1. 我是2016屆鐵道交通運營管理的畢業生,想考公安公務員,需要學習什麼
1.公務員考試抄科目為行測和申論。公安或警察類公務員需要加考體能測試。
2.國家公務員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3.國家公務員考試一般在10月開始報名,11月考試。
2. 交通局2016年創建國家安全發展示範城市實施方案完成情況怎麼寫
2016年安全生產月主來題是:強化安全發自展觀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質中國安全掛圖中心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局長楊煥寧在2016年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整理,會上公布了2016年「全國安全生產月」主題為:強化安全發展觀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質。1月15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局長楊煥寧強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是基礎中的基礎
3. 滿洲里計程車改革最新消息2016年滿洲里計程車經營權怎麼改革
2016年兩會關於計程車經營權改革方案解讀
《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至11月9日24時結束。社會公眾對徵求意見工作高度關注,通過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地方政府座談會以及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媒體等召開的各類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反饋了許多意見建議,我們對此深表感謝。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交通運輸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徵求意見情況》(見交通運輸部網站)。
近期,我們又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作了系統梳理,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徵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全面客觀、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見及理由,現向社會全文公布。
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堅持依法治理、積極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收集到的意見逐一梳理,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管理方式、網約車車輛條件、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駕駛員權益保障、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發展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對於合理部分充分吸納,尋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最大「公約數」,切實讓人民群眾有更多更大的獲得感。
一、基本情況
截至11月9日24時,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意見6457件,其中,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交通運輸部網站、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和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分別收到463件、5252件、562件、48件、44件和88件。在對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見歸並後,意見共5008件。
圖1 徵求意見各渠道反饋佔比
從反饋意見分布看,針對《指導意見》提出的意見建議相對較少(約佔32%),針對《管理辦法》提出的意見較多(約佔68%)。從反饋時間分析,集中在公開徵求意見初期(10月11日至14日)、半個月徵求意見情況公布後2日(10月27日至28日)以及徵求意見截止前3日(11月7日至9日)三個時間段。公開徵求意見後半個月,反饋的意見建議內容與前半個月基本一致,沒有出現新的觀點。
通過對5008件意見進行拆分歸集,共梳理出針對兩個文件條款內容的意見建議6832條。其中,提出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5929條,無具體修改內容僅簡單表示支持或反對態度的意見建議903條(支持495條、反對408條)。
經對5929條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一是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97條,佔1.6%);二是網約車平台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1022條,佔17.2%);三是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問題(362條,佔6.1%);四是巡遊車經營權管理改革問題(535條,佔9.0%);五是網約車車輛條件及准入問題(1020條,佔17.2%);六是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准入問題(205條,佔3.5%);七是出租汽車價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補貼政策問題(361條,佔6.1%);八是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644條,佔10.9%);九是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242條,佔4.1%);十是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176條,佔3.0%);十一是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205條,佔3.5%);十二是網約車計價器、標識、現有存量過渡等其他問題(1060條,佔17.9%)。
圖2 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
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5929條。經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見附表)。
(一)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共97條)
《指導意見》第一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主要觀點1: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81條)
理由:
(1)應從城市交通和社會總體效益的角度統籌考慮出租汽車發展定位,必須堅持公交優先的發展戰略,出租汽車只能作為其補充。
(2)出租汽車是個體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鐵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運輸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夠經濟環保。出租汽車應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側重滿足個性化和緊急、特殊需求,不宜作為解決基礎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車不納入公共交通的范疇,回歸其合理定位,有利於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服務水平的提升。
(4)計程車雖然是個性化交通方式,不屬於公共交通,但從其社會公用的角度看,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與城市的正常運行密切相關,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需要政府統籌發展。
主要觀點2: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10條)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運條例中已經規定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公交和計程車,建議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客運的重要組成部分」。
(2)對於公共交通相對欠發達的城市,出租汽車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應該納入公共交通范疇,享受相關政策優惠和經濟補貼,方便公眾出行。
主要觀點3(6條):出租汽車服務是服務業的一部分,屬於市場正常的行業,不能將其強行規定是某某的補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網約車平台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共1022條)
1.關於網約車平台是否應納入管理(823條)
《指導意見》第二條:「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
《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主要觀點1:應將網約車平台納入管理(497條)
理由:
(1)網約車本質是依託互聯網技術和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為出行者提供從甲地運到乙地的交通運輸服務,本質上就是出租汽車服務,互聯網只是為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提升了出租汽車的服務效率與水平,互聯網不應是「法外之地」,「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讓其在無政府狀態下無序發展,必須納入政府監管」。
(2)符合「共享經濟」原則的拼車是指開車者與乘客一起合用一輛車從相同的地區出發到達同一個終點地區,這樣分享了同一個交通工具,並少用了另一部車。而網約車不是拼車,是一種新型約租車模式,無關「共享經濟」,考慮使用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全體社會公眾的效率與公平,才是政府制定適當管制措施的依據與基本出發點。
(3)為平衡乘客與平台、計程車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傳統計程車與網約車、網約車駕駛員與平台等各方利益,促進「互聯網+交通」健康有序發展,網約車平台必須納入政府監管。
(4)網約車的出現一方面豐富了運輸服務類型,消除了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提升了服務質量,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主體責任不清,存在不公平競爭,信息安全存在風險等問題,亟需在一定的規則或者法律框架下進行監管,做到趨利避害。
4. 2016年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改制情況
1、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修改為「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其中對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其停靠站點及日發班次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並告知原許可機關」。
三、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傳真」。 在第二十條中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四款:「受理毗鄰市、毗鄰縣間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原則上按照毗鄰市、毗鄰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一致的意見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者申請延續經營的,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需向途經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徵求意見。」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班線經營及包車客運許可原則上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並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申請人數量達不到招投標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許可條件擇優確定客運經營者。」將第三款修改為:「道路客運經營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按照第十九條規定由經營者自行決定停靠站點及日發班次的,車輛數量的變更不需提出申請,但應當告知原許可機關。」
六、在第三十六條後增加兩條,分別為:「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應當實行客票實名售票和實名查驗(以下統稱實名制管理)。其他客運班線及客運站實行實名制管理的范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七、刪除第四十七條中的「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及客運站,旅客應當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旅客乘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下簡稱票、人、證)進行一致性核對並記錄有關信息。對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一致的,不得允許其乘車。」
八、在第四十七條後增加三條,分別為:「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並加強實名制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相關系統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客運班線經營者及客運站經營者對實行實名制管理所登記採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車信息,應當依公安機關的要求向其如實提供。
九、在第七十九條後增加一條:「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務。」
(4)交通執法改革2016擴展閱讀: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2、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售票單位、起訖點和中途停靠站點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或者客運站經營業務。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5. 2016年4月1日交通法新出的規定,說單眼人士可以考駕照,但是必須好的那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
第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回下列規定:
2、視力:答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 2016交通法新規定不系安全帶
對於安全帶電子眼是可以拍到的,路上的流動攝影,迎面的治安測速拍照都可版以進行,一權部分需要人工,但聽說已經有智能攝像頭。
現在根據交規規定: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200元,記2分;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20元~50元。
機動車行駛中,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5元~10元。
為了你的安全出行請系好安全帶。
7. 本人急求一份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15年工作總結及2016年工作計劃,內容里最好體現檢查多少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2015總結2016計劃(提綱)
一、2015年工作情況概述、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績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三、努力方向
四、2016年度工作計劃
我們將在以後,XXXX。
8. 2016年交通違章是按罰單代碼還是內容處罰
攝錄設備拍下的違法行為內容與違法代碼應當是一致的,處罰是根據專代碼做出的,屬如有不符可以復議。而現場執法開出的罰單就不一樣了。有時候跟警察商量一下可能會減輕處罰,用處罰較輕的違法代碼給你開罰單,比如壓線了,給你開個沒系安全帶的罰單,罰款50就算了。這種情況也就沒有復議的必要。
9. 2016年9月21日交通新規是否增加各企業的運輸成本
2016年9月21日起,嚴禁「雙排車」進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暫時允許之前注冊專登記的「單排車」過渡運行上屬高速。
這個「雙排車」是指上下兩層均雙排裝載或上層雙排裝載下層單排裝載,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運輸車。「單排車」則是指上下單排裝載,以及尾部裝載的乘用車至少有一軸裝載於車輛運輸車車廂後立柱以內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運輸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