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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3 17:38:51

❶ 關於校車安全的法律條文133條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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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國家對校車有啥標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建立校車管理台賬,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准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安全標准。 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准,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三)裝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 (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機動車查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發給校車標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提出的校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等,應當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顧社會車輛通行需求的原則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標牌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 (二)改變用途不再作為校車使用; (三)不再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第十八條 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第十九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第二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到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聘用校車駕駛人的,應當持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體健康證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校車經過的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第二十九條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車抵達或者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當在校園內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校車停靠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一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第三十三條 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三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後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第三十八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第四十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聯系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的校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校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或者撤換;情節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七條 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者停靠站點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的校車標牌或者他人的校車標牌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被依法處以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的,終身不得再駕駛校車。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需依法扣車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轉運學生;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校車。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二)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三)對本校所有的校車未按照規定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備; (四)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五)對指派的隨車照管人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對民辦學校可以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❸ 校車安全條例有哪些法律、法規、可供參考

不是剛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嗎,可以參考一下

❹ 校車管理條例三十四條第一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內依照道路交通安容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❺ 法律、法規、條例上有明確規定小學生校車不能拉初中生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建立校車管理台賬,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准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安全標准。 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二)符合機動車

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需按規定避讓校車,到底該如何避讓

根據2012年復3月28日施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制條例》規定,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要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有兩條以上車道停車時,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車輛要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車輛要減速通過。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6)校車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❼ 駕駛 法律法規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2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具體違章罰款標准
違章代碼違章行為 金額(元)
119400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200
121001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200
121002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200
122202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的200
122203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200
135000逆向行駛的200
13600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100
136002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100
137000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200
138001違反指示標志、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指示的100
138002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禁線、警告標線指示的100
138003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200
139001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100
142001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200
143100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50
143200不按規定超車的200
144001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100
145100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的200
145101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佔用對面車道的200
145102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穿插等候車輛的200
145200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100
146001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200
146002通過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的100
147100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200
147200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100
148101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載運物的100
148200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交管部門規定行駛的100
148300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行駛的200
149001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100
149002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20%以上的200
151001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50
151002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50
152001機動車發生故障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200
152002機動車發生故障,未按規定報警的100
153100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200
153200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200
155100拖拉機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的50
155200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100
156100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的200
164200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機動車未避讓的。100
167000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200
168200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200
170200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200
19110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500
19110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1500
191201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500
191202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2000
191301一年內因醉酒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
19210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未達20%(含)的500
192102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50%(含)以下的1000
192103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2000
192104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1000
192201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含)的500
192202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2000
192203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1000
193201停放車輛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200
193203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拒絕駛離的200
19510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200
19510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100
195103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100
19510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50
195201故意遮當機動車號牌的200
195202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200
196103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1000
196104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1000
196106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1000
19901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2000
199012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駕駛機動車的2000
199013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1000
199020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1000
199030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000
199031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未被處以拘留處罰的2000
199040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1000
19904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的2000
199060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被處以拘留的500
199061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未被處於拘留的2000
11000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2000
110101違反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11010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414000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規定安裝或使用行駛記錄儀的100
413010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200
413011重型、中型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車廂後未噴塗放大的牌號的200
413012噴塗放大號不清晰的200
413013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200
413030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200
416000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檢驗的200
420201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的200
420202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200
422200實習期內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100
422300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200
428001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50
428002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200
428003駕駛人已累積記分滿12分仍駕車的200
428004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車的200
444200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100
448000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會車的100
449000違反掉頭規定的100
450000違反倒車規定的50
451000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100
453100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200
453202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200
454100機動車載物長寬高違反規定的100
454200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100
455002載貨汽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200
455003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100
456000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100
457000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100
460001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200
460002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200
460003夜間發生故障或事故未開示廓燈和後位燈的200
461000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100
462010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50
462030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200
462020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的100
462040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200
462050向道路上拋撒物品50
462060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100
462070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200
462080在禁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的100
463000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100
465000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未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通過的。200
466010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的200
467000在單位院內、居民院內未低速行駛或避讓行人的50
478100在高、快速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200
480000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200
481000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200
482010在高、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200
482011在高、快速路上車行道內停車的200
482020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200
482030在高、快速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在路肩上行駛的200
482040非緊急情況,在高、快速路上應急車道行駛的200
482041非緊急情況,在高、快速路上應急車道停車的200
482050在高、快速路上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200
483001高、快速路上行駛的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200
483002二輪摩托車在高、快速路行駛時載人的200
400000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192401運輸單位車輛違反載貨規定,經處罰不改的2000以上5000以下
192402運輸單位車輛違反載客規定,經處罰不改的2000以上5000以下
1942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規定檢驗或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檢驗費10倍罰款
196101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2000
196102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2000
196105偽造、變造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2000
197000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1000
198100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最低保費2倍罰款
199050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2000
199070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2000
199080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2000
110003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罰款
110600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且拒不排除妨礙的2000
472030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50
151004摩托車乘坐人員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50
158000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規定時速十五公里的50
166000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50
167001非機動車、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50
472080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50
468001轉彎非機動車未讓直行車輛、行人的20
468002遇前方路口阻塞進入路口20
468004遇停止信號未停在停止線或路口以外20
470100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或未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20
471010非機動車載物違反規定的20
471020自行車載人違反規定的20
472004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突然猛拐20
472006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的20
472005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20
472007獨輪自行車、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上道路上行駛的20
472009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20
472010在道路上學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20
473003駕馭畜力車不按規定超車的20
473002駕馭畜力車並行、駕駛人離開車輛的20
473004使用未馴服牲畜駕車、隨車幼畜未拴系的20
473005停放車輛時未拉緊車閘,拴系牲畜的20
118100須登記的非機動車未經登記上路行駛的20
138004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的20
139002非機動車、行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20
151003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20
157001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逆向行駛的20
159001非機動車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20
160000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駕馭人未下車牽引牲畜的20
166001乘車人向外拋灑物品或者有影響安全駕駛的20
472020已滿14歲不滿16周歲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10
47400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10
474002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的10
474003在道路上進行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10
477001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10
477002乘車人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10
477003乘車人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10
477004乘車人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10
477005乘坐二輪摩托車沒有正面騎坐的10
138005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邊行走的10
162000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10
163000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10
165001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10

❽ 國務院對於校車補貼有沒有明確規定

有的。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國家將專用校車納入國家燃油補貼范圍,享受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同等補貼。

各地政府加大校車扶持力度發放燃油補貼,決定對校車加大政府扶持,安排了143.5萬專項資金對辦理了校車手續的接送學生車輛由縣財政給予燃油補貼。

校車辦根據校車載客量大小、遵紀守法等情況,每學期給予400元一個座位的財政補貼。現在校車辦、財政局正在進行補貼發放工作,這樣有利於從源頭上治理校車「超速、超員」現象。

(8)校車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准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❾ 新交通法對避讓校車坐了規定,請問什麼樣的車是校車,從車後方如何辨別

車體為黃色有校車標識 校車和計程車救護車消防車是一樣的都是備案車 是統一噴塗標識的 不是隨便一個車就可以當校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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