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審批環評
❶ 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審批條件中是否需要環評手續
動物診療許復可證的審批制條件中不需要環評手續 一、行政審批內容:《動物診療許可證》
二、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三、行政審批數量及方式
無審批數量限制,申請方式為直接向本機關申請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葯房等設施;
(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葯處方、葯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以上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手術台、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❷ 環評審批誰審批誰驗收有相關條例規定嗎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回政主管部門審答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❸ 環評審批的審批程序
1.環評委託。項目建設單位需要委託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2、環評備案。在建設項目審批前,需要到市政務大廳環保局窗口備案,確定環評報告編制等級、環境現狀監測單位等內容,項目單位委託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
3、環評受理。環評文件編制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攜帶環評文件和審批申請向當地市政務大廳環保局窗口提請受理。
4、現場踏查。當地市政務大廳環保局窗口人員組織相關人員現場踏查,了解周邊環境狀況。
5、技術審核。環境影響評價科直接審核或委託評估專家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出具審核意見,作為環評審批技術參考。
6、環評審批。由當地市政務大廳環保局窗口出具審批意見。審批時限:報告書4個工作日;報告表4個工作日;登記表1工作日。
(3)不得審批環評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部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申請與受理。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採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批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後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准決定後,公開審批結果。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❹ 為什麼說環評審批許可權不能想放就放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了《關於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下放環評審批許可權,應綜合評估承接部門的承接能力、承接條件。《意見》強調要嚴格環評審批責任追究,嚴肅查處越權審批、拆分審批、變相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環保部今後將組織對環評審批的「雙隨機抽查」。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懲處問責,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將向社會公開。
加強環評的事中事後監管,不只是上級政府的事。讓公眾有效參與環評監督,形成政府、民間的雙重監督,是環評改革的方向所在。對此,《意見》要求落實建設項目環評信息的全過程、全覆蓋公開。而這種環評審批過程中的信息透明,正是公眾有效參與環評監督的基礎所在。
總體而言,《意見》將環評審批改革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遏制環評腐敗的矛頭,從環評機構轉向地方環保部門,這正是問題的核心所在。只有將環評審批權真正關進「籠子」,環評腐敗的土壤才能徹底根除。
❺ 做環評要環保公司出具資質證書嗎
需要,還需國家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其有相專應的規定:屬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5)不得審批環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並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❻ 怎樣確定環評影響報告由哪一級部門審批
如果是編制環評報告,應該是找有資質的環評編制機構出,如果是審批環評報告,應該是將已編制好的環評報到環保審批部門後,由環保審批部門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6)不得審批環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❼ 項目100米內有敏感點就無法審批嗎(環評)
能不能審批抄主要看環評中提出的衛生防護距離的大小,木材加工廠無組織排放必然會提出衛生防護距離,如果敏感點在衛生防護距離之內的話這個項目選址就有問題。衛生防護距離的大小請咨詢環評機構或參考《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13201--91 )中相關計算方法。如果不行的話就需要調整加工車間的位置。
❽ 環評審批應該注意哪些要則
一、4個禁批:
是指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一律不批;
環境污染重,產品質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別是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項目一律不批;
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盡管項目經濟效益好,但是當地的環境質量已經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已經設有總量指標的項目一律不批;
建設項目如果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項目一律不批。
二、能否辦理:
是否符合區域的生態保護紅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質量底線、負面清單
是否涉及敏感點和危廢總量
營業執照的注冊地和辦理環評地是否一樣
稅收要求是否達標
大環評、土地用途、產證性質與項目是否相符?如上海加工型企業需104地塊
注意是否屬於違建?是否產證齊全、產證平面圖上是否有此房
1、項目所在地是否限批
示例:某區域部分城市限批產生危廢項目
2、是否符合園區准入
3、項目是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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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為什麼環評審批過程不快
這個問題有點冤枉環保局。
首先,各級環保部門目前任務繁重,環評審批中版,環評審批人員需要閱讀、權掌握繁雜的環評報告文件、查詢各種政策規定等,要佔用大量的時間。
第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10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最佔用時間的是,有些環評文件在評審後需要大量修改,個別文件修改上一年都未必能完成,這主要環評公司的事情,但讓建設單位感覺好像是審批過程耽擱了時間。
❿ 涉及污染的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發放規劃許可證是否違法
屬於違法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