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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 2020-12-03 16:10:32

1. 交通事故應急措施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關系如下:
1、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並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3、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並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國家法規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7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准確有效。

2. 交通運輸部門應急管理工作應從哪幾個方面入手

一、強化應急管理預案體系建設
(一)規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按照總體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三級設置,做好相關預案銜接和動態管理,細化制訂崗位應急手冊,加強應急預案體系規范化、電子化建設,研究交通應急救援社會協作聯動機制,切實提高應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修訂應急預案。做好預案修訂和完善等工作,各單位要每半年一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對預案數據進行更新調整,根據要求做好《市公交車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內河水上交通突發重特大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工作。
二、強化應急管理工作基礎保障
(一)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應急隊伍與兼職應急隊伍、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交通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力爭年底基本建成適應基層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需要的應急隊伍。建立健全應急專家隊伍,完善專家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專家參與應急工作的機制,開展專家會商、研判、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二)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編列應急資金年度預算,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加強專項資金和經費的使用管理,研究社會應急救援補償機制,確保經費保障到位。
(三)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管理。建立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健全應急物資裝備信息化管理制度,為應急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三、強化應急處置技能提升
(一)拓展應急管理宣教形式。積極開展交通運輸應急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單位、進站場、進工地、進家庭「五進」活動,通過多媒體、宣傳欄、內部網站、板報等平台,利用講座、培訓和專業技能競賽等形式,抓好日常應急教育,提高交通從業人員應急防範意識和業務技能。
(二)扎實開展應急演練。結合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工作特點,年內重點組織開展水上應急處置、惡劣氣候路橋搶修搶通、車輛運力緊急調度、公路水運工程防坍塌防高空墜落、車輛消防逃生、停車站場車輛緊急疏散、危險品運輸應急處置等科目應急演練,演練可採取實戰演練和模擬推演的形式,通過演練提升交通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四、強化應急管理平台建設
(一)落實專人維護管理。各單位要以應急管理平台建設為契機,落實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信息收發、日常管理、檢查維護及數據更新等工作。
(二)做好數據分類上傳工作。各單位要開展應急資源普查,及時將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應急管理專家、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案例等相關信息及時上報,實現應急資源統一管理。
五、強化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一)嚴格應急工作情況報送。各單位要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應急工作情況的報送,對傾向性、預警性信息及時匯總、分析、研判和報送,不得信息倒流、遲報、漏報和誤報。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向市局應急辦報告上季度應急工作情況,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起數、傷亡人數、經濟損失、應急處置、特點分析、趨勢研判、對策建議等內容。重大突發事件按突發事件處置規定及時上報。
(二)嚴格履行應急值班值守職責。各單位要做好應急值守工作,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嚴肅值班工作紀律,主要領導和分管應急處置工作的負責同志確保24小時聯絡暢通,確保能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六、強化應急管理績效考評
市局將把應急管理工作實績納入考核評比,將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單位的應急預案建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急值守與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及應急宣教培訓等方面工作進行定性分析、綜合考評、客觀評價、確認等次。

3. 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怎麼寫

為迅速處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傷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組織領導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急處置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領導組,負責統一組織、監督和檢查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於縣政府辦,由縣政府辦負責人任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主要任務是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領導組的各項決策、命令;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工作。
為加強對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的領導,成立現場處置領導小組,由一名副縣長任組長,事故發生地政府領導、事故車輛主管部門及公安、衛生、民政、交通、保險等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現場處置領導小組下設四個專業組:
(一)搶險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任組長。主要任務是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武裝、民政、衛生等部門人員趕赴現場,及時了解、控制現場情況,搞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及時搶救、轉移受傷人員,隨時與縣領導組辦公室保持聯系,確保信息暢通。
(二)救護組:由縣衛生局負責,縣衛生局局長任組長,各醫療、醫葯單位負責人任副組長。主要任務是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車輛趕赴現場,設立現場臨時搶救中心,及時搶救、轉移受傷人員,調動醫療人員、器械、葯品參加傷員搶救工作。
(三)事故調查組:由縣公安局負責,縣公安局局長任組長。主要任務是組織交警、消防等部門及當地公安派出所搞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導現場周圍交通,勘查現場,調查取證,並會同有關部門清理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排除險情,恢復道路交通秩序,積極參加救護和理賠等工作。現場勘查可根據需要商請縣人民檢察院和縣監察局派員參加。
(四)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任組長,保險公司、事故車輛單位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主要任務是轉移、安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損失的群眾,接待和安置前來參加事故處理的遇難者家屬,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和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
三、處置原則和要求
(一)事故發生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在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的同時,要在1小時內核實清楚情況並向縣公安局報告,縣公安局迅速報告縣委、縣政府。
(二)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接到縣委、縣政府的通知後,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參加現場處置工作。
(三)首先到達事故現場的部門,要在盡量保護現場的情況下,全力搶救傷員和財物,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及違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縣事故調查組要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事故賠償由相關保險公司及事故責任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處理工作結束後,各有關部門要寫出書面總結報縣領導組辦公室。

4. 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根據新《交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你可以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後,10天內對對方一同向交通隊書面申請調解,如有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應該向法院起訴,為了保證判決勝訴後拿到錢你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起訴時可以將司機、車主、僱主、保險公司一同列為被告(後三者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有的不見得有,或都是一人)。
具體賠償項目和標准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具體數額的標准請到當地統計部門查詢,和你有關的賠償條文主要是: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5. 一些高速交通應急預案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006年04月25日 08:51:57 浙江在線新聞網站

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簡本)

1總則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一旦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道路上發生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按照在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職責分工和許可權,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開展搶救、事故處理和善後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措施,建立應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現場處置機構和市、縣(市、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發地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省指揮部設在省公安廳。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省指揮部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縣(市、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參照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3事故分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級)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級)四級。

4預防與預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訂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引發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要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地段和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從源頭上防止事故的發生。

各地、各有關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後應迅速核實情況,並積極採取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等預防和應急措施,及時、有效地採取處置措施,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各地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檢測、監控技術裝備資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監測預警平台,實現公安、交通、氣象、衛生等部門間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
5應急響應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1)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省公安廳立即核實和確認,將情況報告省政府,向省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根據總指揮的指令,迅速啟動本預案。總指揮視情及時主持召開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必要時,總指揮親自帶領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進行現場指揮和參與處置工作。

(3)開通與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行動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省指揮部及時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採取行動。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各應急救援隊伍快速、果斷地進行現場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1)在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之前,事先到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力量應當按照救護操作規程,對傷情危急的傷員進行止血、包紮等緊急處置。急救、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後,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公安部門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徵用過往車輛。

(2)公安交警部門趕赴現場後,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分流車輛、疏導交通,保護現場痕跡物證,固定相關證據。

(3)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破拆車輛,解救因車輛顛覆、變形被困於車內的人員。

(4)公安部門其他警力負責做好現場治安秩序維護和人員疏散工作。

(5)遇有車輛墜河等事故,事發地政府負責調集專業人員、工具進行營救、打撈。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必要時,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醫療專家、特種葯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組織現場衛生防疫有關工作。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並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現場人員、車輛施救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受損交通設施,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對隱患一時難以排除的,應及時採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復道路交通。

(1)信息採取分級報送的原則。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應立即上報省政府。

(2)省指揮部和省級有關部門、事發地市政府應及時派員赴現場,核查、了解並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採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後採用計算機網路、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像資料。

(1)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應堅持及時、准確、客觀、全面的原則。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用授權發布、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信息,組織報道。具體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1)省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省級有關部門、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及時開展對事故中傷亡人員的救治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2)保險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地政府的協調下,及時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理賠工作。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重大火災、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時,應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1)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據有關標准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3)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省級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盡快消除隱患,修改完善各級預案,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6應急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過程中的通信保障。

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資金保障,具體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組織實施。

各地應根據本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特點,確定由公安、交通、醫療衛生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7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政府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提高公眾守法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各級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門組織、指導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技能培訓,提高救援能力。

各級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門要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適時開展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適時開展處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對在實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預案由省公安廳牽頭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隨著形勢發展,省公安廳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省政府批准。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報省公安廳備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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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哪些突發事件

主要包括抄交通氣象災害、水災與地質災害、地震災害、重點物資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重點交通樞紐的人員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橋梁安全事故、隧道安全事故等方面。地方公路交通突發氣象災害事件應急預案是由省級、地旗級、旗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在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轄區內發生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實施,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由各公路交通運輸企業根據國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為及時應對企業范圍內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各公路交通運輸企業組織制定並實施。

7. 《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方案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方案

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

1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應對演練工作的指導,促進應急演練規范、安全、節約、有序地開展,制定本指南。

1.1 應急演練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演練組織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依據有關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的活動。

1.2 應急演練目的

(1) 檢驗預案。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准備。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檢查對應突發事件所需應急隊伍、物資、裝備、技術等方面的准備情況,發現不足及時予以調整補充,做好應急准備工作。

(3) 鍛煉隊伍。通過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演練組織單位、參與單位和人員等對應急預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應急處置能力。

(4) 磨合機制。通過開展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任務,理順工作關系,完善應急機制。

(5) 科普宣教。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普及應急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等災害應對能力。

1.3 應急演練原則

(1) 結合實際、合理定位。緊密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明確演練目的,根據資源條件確定演練方式和規模。

(2) 著眼實戰、講求實效。以提高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為著眼點。重視對演練效果及組織工作的評估、考核,總結推廣好經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 精心組織、確保安全。圍繞演練目的,精心策劃演練內容,科學設計演練方案,周密組織演練活動,制訂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措施,確保演練參與人員及演練裝備設施的安全。

(4) 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統籌規劃應急演練活動,適當開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綜合性演練,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努力提高應急演練效益。

1.4 應急演練分類

(1) 按組織形式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桌面演練和實戰演練。

①桌面演練。桌面演練是指參演人員利用地圖、沙盤、流程圖、計算機模擬、視頻會議等輔助手段,針對事先假定的演練情景,討論和推演應急決策及現場處置的過程,從而促進相關人員掌握應急預案中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提高指揮決策和協同配合能力。桌面演練通常在室內完成。

②實戰演練。實戰演練是指參演人員利用應急處置涉及的設備和物資,針對事先設置的突發事件情景及其後續的發展情景,通過實際決策、行動和操作,完成真實應急響應的過程,從而檢驗和提高相關人員的臨場組織指揮、隊伍調動、應急處置技能和後勤保障等應急能力。實戰演練通常要在特定場所完成。

(2) 按內容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①單項演練。單項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一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②綜合演練。綜合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3) 按目的與作用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檢驗性演練、示範性演練和研究性演練。

①檢驗性演練。檢驗性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應急准備的充分性、應急機制的協調性及相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而組織的演練。

②示範性演練。示範性演練是指為向觀摩人員展示應急能力或提供示範教學,嚴格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的表演性演練。

③研究性演練。研究性演練是指為研究和解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重點、難點問題,試驗新方案、新技術、新裝備而組織的演練。
不同類型的演練相互結合,可以形成單項桌面演練、綜合桌面演練、單項實戰演練、綜合實戰演練、示範性單項演練、示範性綜合演練等。

1.5 應急演練規劃

演練組織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規劃,按照「先單項後綜合、先桌面後實戰、循序漸進、時空有序」等原則,合理規劃應急演練的頻次、規模、形式、時間、地點等。

2 應急演練組織機構

演練應在相關預案確定的應急領導機構或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開展。演練組織單位要成立由相關單位領導組成的演練領導小組,通常下設策劃部、保障部和評估組;對於不同類型和規模的演練活動,其組織機構和職能可以適當調整。根據需要,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2.1 演練領導小組

演練領導小組負責應急演練活動全過程的組織領導,審批決定演練的重大事項。演練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主要協辦單位負責人擔任;小組其他成員一般由各演練參與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在演練實施階段,演練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通常分別擔任演練總指揮、副總指揮。

2.2 策劃部

策劃部負責應急演練策劃、演練方案設計、演練實施的組織協調、演練評估總結等工作。策劃部設總策劃、副總策劃,下設文案組、協調組、控制組、宣傳組等。

(1) 總策劃。總策劃是演練准備、演練實施、演練總結等階段各項工作的主要組織者,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具有應急演練組織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擔任;副總策劃協助總策劃開展工作,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參與單位的有關人員擔任。

(2) 文案組。在總策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制定演練計劃、設計演練方案、編寫演練總結報告以及演練文檔歸檔與備案等;其成員應具有一定的演練組織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

(3) 協調組。負責與演練涉及的相關單位以及本單位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其成員一般為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的行政、外事等部門人員。

(4) 控制組。在演練實施過程中,在總策劃的直接指揮下,負責向演練人員傳送各類控制消息,引導應急演練進程按計劃進行。其成員最好有一定的演練經驗,也可以從文案組和協調組抽調,常稱為演練控制人員。

(5) 宣傳組。負責編制演練宣傳方案,整理演練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和開展新聞發布等。其成員一般是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宣傳部門的人員。

2.3 保障部

保障部負責調集演練所需物資裝備,購置和製作演練模型、道具、場景,准備演練場地,維持演練現場秩序,保障運輸車輛,保障人員生活和安全保衛等。其成員一般是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後勤、財務、辦公等部門人員,常稱為後勤保障人員。

2.4 評估組

評估組負責設計演練評估方案和編寫演練評估報告,對演練准備、組織、實施及其安全事項等進行全過程、全方位評估,及時向演練領導小組、策劃部和保障部提出意見、建議。其成員一般是應急管理專家、具有一定演練評估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專業人員,常稱為演練評估人員。評估組可由上級部門組織,也可由演練組織單位自行組織。

2.5 參演隊伍和人員

參演人員包括應急預案規定的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志願者隊伍等。

參演人員承擔具體演練任務,針對模擬事件場景作出應急響應行動。有時也可使用模擬人員替代未現場參加演練的單位人員,或模擬事故的發生過程,如釋放煙霧、模擬泄露等。

3 應急演練准備

3.1 制定演練計劃

演練計劃由文案組編制,經策劃部審查後報演練領導小組批准。主要內容包括:

(1) 確定演練目的,明確舉辦應急演練的原因、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等。

(2) 分析演練需求,在對事先設定事件的風險及應急預案進行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確定需調整的演練人員、需鍛煉的技能、需檢驗的設備、需完善的應急處置流程和需進一步明確的職責等。

(3) 確定演練范圍,根據演練需求、經費、資源和時間等條件的限制,確定演練事件類型、等級、地域、參演機構及人數、演練方式等。演練需求和演練范圍往往互為影響。

(4) 安排演練准備與實施的日程計劃,包括各種演練文件編寫與審定的期限、物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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