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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

發布時間: 2020-12-03 15:39:02

行政訴訟費由原告還是被告承擔

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在案件審結後,按實際費用確定由何方當事人負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4條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這只是原則規定,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費用承擔問題並作出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負擔訴訟費費的規則主要有: (1)由敗訴方承擔。這是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分擔,如果是共同訴訟人敗訴,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並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敗訴的行政機關負擔。 (2)雙方當事人分擔。對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雙方責任大小分擔。 (3)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人負擔。 (4)駁回上訴的由上訴人負擔上訴訟案件受理費,雙方都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5)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的規定,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受理費,減半收取。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碑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准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提,減半收取。 (6)申請執行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7)申請訴訟保全的申請費由敗訴人負擔。 (8)由當事人的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行為人自己負擔。

② 行政訴訟中原告如何追加被告

《行政訴訟抄法》第二十七條襲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③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為什麼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您好!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和原告處於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許被告自行取證,很容易造成毀滅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出現。這種規定是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自行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因此,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的。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以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行政行為,是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收集的證據作為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決定一旦送達生效,行政機關則不應再自行收集證據。因此在訴訟程序中行政機關也不能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證據。如果行政機關先作出行政行為,等行政行為被訴到法院後,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先裁決,後取證」,這就等於縱容行政機關在程序上違法,是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悖的。因此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證據。這樣規定,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輕率、片面地作出行政行為,並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④ 行政訴訟原告,被告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將舉證責任作抄為證明責任的襲一部分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當事人應當收集提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1證明責任既包括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據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責任也包括某些當事人提出證據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2認為舉證責任是一種行為責任即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負有的提供證據的責任如有的學者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必須確認的事實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23認為舉證責任不僅是行為意義上的提供證據責任也包括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時由誰承擔訴訟上的不利法律後果的責任舉證責任制度是指承擔該責任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主張舉出證據或主要證據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⑤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為什麼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呢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和原告處於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許被告自行取證,很容易造成毀滅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出現。這種規定是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自行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因此,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的。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

(5)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是擴展閱讀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所以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但在行政訴訟中,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相比,原告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套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難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但這一原則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不能完全解決實踐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舉證期限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

新規定指出,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規定提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證明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規定指出,原告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同時,這一司法解釋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特殊情況需要補充證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等問題,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⑥ 什麼是民事訴訟當中的原告和被告

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該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即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起訴條件,或其民事權益並未受到侵犯、發生爭議,法院應當及時讓這種不符合條件的原告退出訴訟。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原告不願意退出訴訟,
應當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其他當事人中有符合條件的原告而不願參加訴訟,可以終結案件的審理。原告享有起訴的權利,起訴後有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有被告反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刑事案件,在中國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作為原告,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稱為自訴。公訴人在訴訟中居於原告地位,但因還擔負法律監督任務,不是一般原告。

原告人
解釋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自訴人,相對於公訴人而言。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他們既處於原告人的地位,又負有法律監督任務。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稱為原告。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另有同名電影電視劇。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上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見米蘭達規則)。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⑦ 誰能回答,為什麼原告和被告只存在於民事和行政訴訟當中

准確的講,原告只存在於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刑事的自訴案件當中。而被告存在於內民事、行政容和刑事訴訟案件。
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該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原告。
刑事案件,在中國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作為原告,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稱為自訴。公訴人在訴訟中居於原告地位,但因還擔負法律監督任務,不是一般原告。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⑧ 行政訴訟中 被告可以向原告收集證據嗎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內證據。
在行政訴容訟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證據的規則,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後不得為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證據,否則其自行收集的證據將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證據的證明規則。從而肇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而被人民法院撤銷或確認違法。它不僅作為被告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行為准則,同時亦為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被告自行收集證據的效力進行認證的規則。
根據「行政案卷排除規則」行政機關為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經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為證據。如果被告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隨意地去補充收集證據,則等同認可被告可以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充分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⑨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嗎

案件訴訟活動中原告被告的地位明確,是訴訟當事人主體,給誰當證專人啊?給自己當證人?自屬己說的話舉的證都是證據,不存在作證人問題啊!
如果是案件的目擊證人,案件與其沒有利害關系,他無權起訴別人,別人也無權把他列為被告起訴。

⑩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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