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法規
①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可以有第二職業嗎
不可以。教師屬於事業編制,對在編制的教師的管理,參考《公務員法》,其中,明文規定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可見,教師是國家編制人員,不可以兼職從事其它工作,除非是義務工作,不帶有任何金錢色彩的。
(1)二教法規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② 二建法規學習技巧
學習是有技巧的,比如我們想把整本法規的書全部掌握,那麼第一遍你需要先把整本書通讀一遍,然後需要建立法規的大綱體系,繼而補充細節知識。
如果想輕松學習,那麼我們要知道哪些知識點是重點,哪些知識點會玩著花樣出題。
③ 2.幼兒教育法規的制定應遵循哪些原則3.簡述幼兒教育法規的規范作用
一、發展現狀
2011年以來,全市大力實施首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強化政府職能,改善辦園條件,規范辦園行為,優化師資隊伍,提升教育質量,「入公辦園難」和「入民辦園貴」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全市學前教育實現較快發展。截至2013年底為止,全市共有幼兒園1024所,在園幼兒達到22.43萬人,較2010年增加239所、5.86萬人,分別增長了30.44%和35.37%。全市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4.87%,較2010年提高了6.24個百分點。但從總體上看,學前教育仍是當前全市國民教育體系中的短板,普惠性資源短缺、師資隊伍建設滯後、保育教育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還未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未來幾年,隨著全市出生人口的持續增長,全面普及有質量的學前三年教育是全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面臨的首要任務。
二、發展目標
到2016年,全市學前教育規模、質量、結構和效益統籌發展,初步構建起布局基本合理、資源相對充足、師資日趨精良、質量穩步提升、群眾滿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具體目標如下:
(一)形成覆蓋城鄉、滿足需求的學前教育布局。到2016年,新建、改(擴)建一批公辦幼兒園,在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幼兒比例達到80%以上,全市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7%以上,努力滿足人口集中、入園矛盾突出地區兒童、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留守兒童及「三類」(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入園需求。
(二)形成按編定員、持證上崗的師資隊伍配置機制。到2016年,全市幼兒園按照標准補足配齊教職工並持證上崗。幼兒園80%以上專任教師達到大專及以上學歷。培養一批名園長和名師。
(三)形成追求品質、注重內涵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積極創建省級學前教育示範區。到2016年,100所以上幼兒園達到省級、市級示範性幼兒園標准,全市三級及以上等級幼兒園佔比逐年提高。積極開展公益性0—3歲早期教育指導。
三、主要任務
(一)著力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總量
1.繼續加強公辦幼兒園建設。進一步擴大公辦學前教育資源,逐年安排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建設項目。著力解決人口集中、入園矛盾突出地區兒童、留守兒童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入園問題,努力增加「三類」殘疾兒童入園機會,在保障廣大適齡兒童「有園上」的同時,更加關注「好入園」、「入好園」。
2.強化城鎮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2〕1號),重點對住宅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舉辦及回收、補建等全過程實行督辦。從2015年起,每年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住宅區配套幼兒園進行集中清理檢查。
3.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加強農村幼兒園建設,促進城鄉教育一體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在確保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有1所公辦標准化中心幼兒園的基礎上,探索設立中心幼兒園分園(分部)、教學點、聯村辦園等模式,在留守兒童集中地區舉辦幼兒園,將公辦學前教育資源向下延伸至行政村。嚴禁以各種形式將農村集體(村辦)幼兒園承包或者轉租給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2016年秋季開學前,農村小學附設幼兒園(學前班)完成向獨立的三年制幼兒園過渡。
④ 教師管理法規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為深化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構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提高辦學效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本細則包括總則、聘任、行為規范、教學工作要求及考核辦法、附則五項內容。
第二章 聘 任
一、教師實行聘任制。聘任教師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二、教師聘任工作由校長負責,在聘任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校委會的監督作用。
三、教師任職的基本條件
1.對中國傳統文化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感悟,並能身體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忠於黨的教育事業。
4.男性教師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教師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
5.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教育教學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師聘任工作根據上級要求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實行雙向選擇,時間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間。基本程序如下:
1.學校向教師公布教學崗位設置情況和任職條件,供教師選擇。
2.教師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意願,提出應聘申請。
3.教學管理部門根據崗位職責要求和教師意願以考試方式進行初選,報校長室審批。
4.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參考個人意願以講課形式進行再選,確定聘任。
5.公布聘任結果,簽定聘任合同。
五、學校根據上年度考核情況,可以對教師不予聘用;在學期中途,可以根據教學管理考核情況對責任教師予以解聘;教師可以應聘也可以拒聘或辭去教師職務。
六、學校解聘教師或教師辭聘,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章 教師日常行為規范
一、禮儀規范
1.在校衣著整齊,化妝自然得體,不濃妝艷抹。
2.舉止端莊,語言文明,禮貌待人。謙虛謹慎,尊重同志,同事間應搞好團結,不打架吵嘴,相互學習,相互幫助,關心集體,維護集體榮譽,共創文明組,不打擊誹謗在教育教學上作出成績積極向上的教師。友愛同事,團結合作,真誠待人,同事見面主動鞠躬問好。
3.尊重、關心、愛護學生,學生問好應還禮,自覺使用普通話。
4.進入教室、參加各類會議均應把手機調至震動檔,不得接聽手機。
二、教育教學規范
1.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每位教職工都要主動關心每位學生及各種校內突發事件。
2.課前准備要充分,提前一分鍾站到教室門口,上課鈴響准時進入教室(專用教室教師必須帶領學生進入),中途不得離開課堂,不接待家長。
3.上下課規范行禮、問好、道別,准時下課不得拖堂。
4.上課精神飽滿,教態自然親切,教學語言規范,使用普通話,板書字跡工整清晰。
5.面向全體學生,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及時抓差缺。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
6.重視德育在學科中的滲透,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學生思想道德。
7.活動課兼任教師要落實好崗位職責,保證四到位(場地、人員、器材、輔導),切實抓出效果。
8.嚴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網聊天或玩游戲等與教學天關的娛樂活動。
9.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做好家訪工作,增強教育合力。
10.樹立良好學風,刻苦磚研業務,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三、生活規范:
1.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中途外出要請假,回來要銷假。
2.按時參加各類會議及教研活動,做好筆記。
3.值日教師每天做好辦公室清潔衛生工作,保持辦公室整齊、美觀、舒適。
4.多層次、多渠道關注學生,主動糾正學生不良衛生習慣。
5.愛護學校公物,節約用水用電。
6.食堂排隊打飯,安靜就餐。
四.學習規范:
嚴格按照學校安排的學習任務和學習內容參加學習,具體參見《蘭州大方經典學校德育學習方案》和《蘭州大方經典學校德育培訓方案》。
第四章 教學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一、教學工作要求
(一)備課:備課是根據課程標準的要求深入把握教材的首要環節,是上好課的前提,具體包括備學生與備教材兩部分。
1.備學生: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全面了解學生、貼近學生是整個教學的核心。學生的心理、身體狀況、興趣趨向及意志力等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教學的正常進行與教學效果的彰顯,因而教師備課時首先要結合學生原有的基礎制定切合實際的學科教學計劃,經過備課組共同研究修改、教研組通過和教務處審批後實施。如中途需要變更授課計劃,須經教務處批准。
2.備教材:教師必須反復認真地學習課程標准,鑽研教材,並根據教學要求,須超前一周備課並寫好教案,上課前對教案反復修改,嚴禁無教案上課。經驗比較豐富的中老年教師可寫簡案,其他教師寫詳案。不論詳案簡案,每節課都必須制訂明確的教學目標和清晰的教學過程,要提出突出重點、把握關鍵和分散難點的措施,合理安排教學結構,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教有反思,改有記錄。
3.備課組全體教師要及時集體備課,共同研究相關教學段的要求、教學內容中的重點、難點及其處理方法,共同探索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啟發思維的手段,統一教學進度、教學要求、基本達標檢測試題。
附:比較規范教案基本內容
1.教學課題 2.教學達標要求 3.課型 4.教學重點、難點 5.教具准備
6.教學過程(包含備學生) 7.小結 8.板書設計 9.作業設置 10.教學反思
(二)上課:上課是整個教學工作的中心環節,上好課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
教學目標明確。要根據教學目標安排好教學的各個環節,使每節課的教學目的和要求符合課程標准要求,符合學生的實際。
教學內容正確。教學內容要注意科學性和思想性的統一,對概念、定義的表述,對原理、定律的論證,以及對事例的引用,都要准確無誤。要抓住關鍵,突出重點,並注意新舊知識的銜接,把握教材的內在聯系,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要挖掘教材的思想性,將德育滲透於教學之中;重視非智力因素的培養,管教管導,教書育人。
教學方法恰當。教學方法既是科學,又是藝術;既要符合認知規律,又要充分發揮學生的創造性。要貫徹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原則,要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教學基本功扎實。教師要努力提高演講、解題、示範、實驗操作、製作教具等方面的基本功。語言要准確、規范、精練、生動,富有啟發性和吸引力,用普通話授課。板書要正確、工整、清楚、簡潔,布局結構合理,體現講課的重點和過程。要注意儀表美,教師儀表要端正大方,教態要親切、自然,表情、動作要自然生動。體育教師上室外課要穿運動鞋。
嚴格上課規范。教師應該在上課前1分鍾到教室門口候課,隱性督促學生做好上課准備。上下課要嚴肅師生禮儀。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調課、不提前下課,不中途離開教室;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要重視教學衛生,注意糾正學生的坐立姿勢。
(三)作業的布置和處理:作業是課堂教學的延續,是鞏固和檢查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
布置作業要依據課程標准和教材要求進行精選,作業量要適當,注意減輕學生過重的負擔,每天的課外作業總量不超過1.5小時。
凡布置的作業,教師必須先行鑽研,對各種解法都要心中有數,並根據作業的難易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都要心中有數。
教師應要求學生認真、按時完成作業,做到字跡端正、整齊清潔,過程完整,格式規范。不準抄襲作業。
要認真及時批改作業,不錯改、漏批,批註要工整,符號要統一,記分要客觀公正、規范。作業成績以優、良、中、差評定,並註明批改日期。評語要鼓勵性,批改方式可多種多樣,但要講究實效。對基礎差的學生,提倡面批;對作業中出現的問題,教師要做好記錄,並及時評講;對做錯者,要令其課後訂正。
關於作業要做到「四有四必」:有發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評,有評必改。
(四)輔導:輔導是課堂教學的必要補充,是實行分類指導、提優補差不可缺少的環節。
輔導應針對學生的不同程度。因人制宜。對基礎差的學生要熱情關懷,重點輔導,幫助他們端正學習態度,掌握學習方法,提高學習能力,培養好的學習習慣,使他們能完成學習任務。對學習成績優異者,應充分發揮其特長和優勢,組織好課外學習小組,以促進其進一步提高。
輔導可採用集體輔導、個別輔導、同學間互幫互助及組織學習「一幫一」小組等多種形式進行。
課外輔導要有計劃,有準備,有目的,有記載。輔導時要有全局觀念,兼顧其他學科。
(五)練習:
(六)成績考核與評定:考核是對學生的知識、能力的綜合檢查,是教學評價的一個重要手段。
各科教學要加強平時的學業考查,應該把課堂提問記分、課堂練習記分、作業記分、周末考查折算為平時成績。
考前教師要幫助學生進行復習,考試命題要依據課程標准和教材,從學生實際出發,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試卷要難易適當,分量適中,內容科學,卷面整潔。
要認真監考,嚴肅考試紀律,嚴禁作弊,及時認真地處理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實事求是的反映學生的真實成績。
期中、期末考試後,應該認真閱卷,並及時做好成績(等級)統計和質量分析工作,認真研究並改進教學措施。
二、教學工作考核制度
為切實提高教學質量,實行「教師自查、教研組集中查、學校(教務處)統一查」,定期檢查教師的教案、學生作業,每日進行上課巡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情節嚴重者將予以處罰。如以下行為則屬於扣分項目:
1.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有私定教輔材料並違反規定亂收費行為。
3.曠職一天或曠課一節。
4.不積極參加集體備課和校本培訓。
5.在學校組織的考試中,監考、閱卷老師違反有關規定。
6.上班遲到、早退,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開課堂、擅自調課,擅自停課。
7. 私自隨意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
8.未按規定完成教學工作。
9.未參加政治學習、升旗儀式、教研活動、備課活動等。
10.未履行請假手續離崗。
11.值日工作不及時到位。
12.上課、集體活動時間、會議時間接打手機。
13.未按照規定完成學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14.搞有償家教。
15.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本細則適用於全校所有教學人員(含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
本細則解釋權在校長室。
⑤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比較主要的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⑥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⑦ 關於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
(7)二教法規擴展閱讀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 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團結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 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參考資料:網路-宗教事務條例
⑧ 目前如何復習二建法規呢
我看的第一門是法來規,第二門是管自理,第三門是實務。其實管理和法規隨便看哪科,最後看實務是有原因的,實務中的第二章大部分是管理書上面的知識,第三章一般都是法規上面的知識,有了前面兩門的積累,最後看實務就容易多了。
我自創了輪復的復習方法,2月15號起,開始看法規,先把書跟著課件看完,每天可以看一小節,針對每章進行練習。
我不僅看了10遍書,我把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手機軟體上面的章節練習題做了兩遍,練習題至少有2000個題,我做了2遍,歷年真題,做09年到13年的,每天各科做一套,比如09年的真題,早上做法規,中午做管理,晚上做實務,做完分析錯點,把考點標在書上。 希望我的經驗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