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強制
『壹』 行政強制措施指的是什麼
行政強製法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版對公民人身自由權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人身的強制。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治療,扣留、強制帶離現場。
二是對財產的強制。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許可等。
『貳』 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依據是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叄』 什麼叫行政強制執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具體方式可以分為:1.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行退還、強行拆除;2.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履行、遣送出境;3.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
『肆』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
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基層領導依法行政問題與對策》)
『伍』 什麼是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強製法草案第三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後,行政強制的相關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行政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向對方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5)什麼是行政強制擴展閱讀:
論證評估
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指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陸』 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回二條第二答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1]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詳見網路。
『柒』 什麼是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版強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權政強製法草案第三次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後,行政強制的相關問題再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捌』 行政強制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依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強制其履行義務 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其特徵是:(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妨害行政訴訟正常進行行為的人,依法採取的一種司 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 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遲、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4)隱 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對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罰款、拘留需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上述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 請人民法院復議。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區別在於:(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為前提;行政訴訟 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某種義務。(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是 為了強制排除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以恢復受到破壞的訴訟程序。(3)採取強制手段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 取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引起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原因則是訴 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妨礙訴訟活動的行為。(5)採用的執行措施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較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要寬、要廣。
『玖』 什麼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