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法規
① 求各種法律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國務院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 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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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葯和我國傳統醫葯,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 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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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近年來我國在政治方面頒布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社會主義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人民群眾特別是某些利益群體的政治需求越來越突出,這就要不斷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解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客觀要求,是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保證,是推進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保持穩定,長治久安的關鍵。
第三,深化各項政治體制改革。
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攻堅階段,相對於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巨大進展而言,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還需要在多個方面向深度推進。
③ 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政治法律有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④ 有關政治生活的法律條文!急!
憲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公民參選權和基本的政治自由
⑤ 基本廉正法律法規有哪些
五、廉政法律、法規概述
(一)、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 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實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於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 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l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二、美國的廉政建設
(一)、權力法治日趨完善
美國的腐敗由猖獗走向溫和、並長期穩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還在於讓相互沖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團間相互競爭及公共部門間的制衡掣肘,從而達到權力的平衡。
1、三權分立,彼此牽制
美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三權分立、代議制、政黨政治、利益集團政治、新聞自由和公民權利等。美國政府機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又相互制約,它們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使國會、總統、法院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導生的腐敗。
2、把權力分散,在沖突中求平衡
美國除了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進行分立外,還注意將權力分散。美國的「立國之父」從一開始就意識到個人容易受到權力的腐蝕,自我控制是很不牢靠的保證;要防止權力濫用導致腐敗,必須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衡。因此設計了一系列的如「自動糾錯機制」等體制和制度,讓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利益集團、媒體同樣參與政策制定,讓政治生活表現為多個權力中心相互作用的過程和結果。到了19世紀後半葉,美國國會頒布了「利益沖突法」。「利益沖突」的含義是,利益沖突的人參與決策,或做出決定。「野心對付野心」的結果是權力的平衡,從而進一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而產生的腐敗,同時也利於社會各界對權力的監督。
3、大規模地進行立法建設,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水門事件」後,美國大規模地進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設,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其中著名的包括:
《海外反腐敗法》。這是美國1977年制定的一部單行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是目前管制美國企業對外行賄最主要的法律。1977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這些公司也承認,自己曾經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巨款。這種情況引起美國民眾的擔心。同年,美國國會通過《海外反腐敗法》,旨在遏止這一趨勢。《海外反腐敗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該法嚴厲的處罰措施和嚴格的內部會計制度要求,構成了對美國公司的全方位約束。公司一旦捲入其中,商譽損失更是驚人。因此,該法律的實施,重建了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並有力維護了美國企業跨國經營商業道德。
關於財產申報規定。 1965年頒布了《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准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作了規定。1978年美國國會又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各系統內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並對政府官員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1989年,老布希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後從業行為受限的范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級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還規定中下級官員也要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產。1992年,聯邦政府道德署頒布了《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准則》,在禮品、利益沖突、濫用職權、兼職、職外活動等多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並附有大量實例。這是一部跨部門的法律,是對前兩部法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集中體現了從政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准則》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職做私人交易。美國法律還規定,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游說活動,違反者要受到刑事處分。
禁止外國貪官入境令。美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尤其注重對隱私權等個人自由權益的嚴格保護,這反而給貪官撐起了一把安全的保護傘。但近年來,美國當局在實踐中認識到,不少外逃貪官已經並正在對美國社會產生毒害,並損害其國家利益。如果美國成了貪官的藏身之地,肯定會對美國的國際形象產生不好的影響。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美國總統布希2004年頒布一項禁令,禁止任何外國貪官及其家屬進入美國。
美國禁令的發布,對那些已經逃到美國或准備逃到美國的貪官必然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美國政府態度的轉變將迫使貪官權衡風險,已經逃到美國的貪官則對這個禁令可能產生的後果感到驚恐。根據布希的命令,美國已經拒絕一大批拉美國家的貪官入境,美國的反腐特別行動小組也已開始清理在美的貪官的財產,並可能將他們驅逐出境。
美國這一禁令,讓准備出逃的貪官不得不考慮他們的腐敗成本和風險,因為在本國冒著風險將錢帶到美國後,人和錢能否安全地落在美國都是未知數。而那些已經逃到美國的貪官知道這個禁令後必定會惶惶不可終日,理由很簡單,美國的特別行動小組已經開始清理貪官的財產,他們很可能被趕出美國。回到他們本國後,被他們揮霍的贓款無法悉數退還,面臨的又將是更加嚴厲的懲罰。
縱觀美國的權力法治,不難看出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強調權力分散和平衡,嚴防權力過度集中產生腐敗。二是廉政立法大多是預防性規定,而不是懲罰性規定,是一個以事前防範為主的廉政立法體系。這反映出美國社會對治理腐敗的基本態度是避免腐敗事件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三是各類法律規定細密到位。立法對事項規定的非常具體,使每個公職人員都能「對號入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很強,實踐中也容易落到實處。四是各類法律規定非常全面而周全。美國的聯邦和州兩套立法系統都非常重視用法律來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行事時都有法可依、於法有據。僅聯邦制定的公職人員規則就達4萬多頁,對政府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及乘坐公車、吃請受禮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二)、注重實效的廉政措施
美國在反腐敗中,採取了許多具體的廉政措施。這些措施綜合了各種反腐敗力量的優勢,有利於確保反腐敗斗爭的實效性。
1、加強行政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美國提倡「小政府,大社會」。強調政府行使權力的核心是制定社會各方面的政策。通過政策引導國家和社會發展方向,而不是參與管理社會各項具體事務。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勵社會各界為國家創造財富,另一方面又減少了腐敗現象。
2、加強財務控制和審計。美國政府把加強財務監督作為反腐敗斗爭最倚重的措施之一。首先其預算和財務運作情況應依法全部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機關的各種資金和基金均由銀行代管而不是由機關財務人員直接管理,銀行按程序和機關出具的證明劃撥資金。此外,議會總會計師辦公室也負責監督機關資金運作情況。這種多重監督方式使挪用、貪污公款的案件很難發生。
3、確保反腐敗機構的獨立執法能力。美國實行多黨制,講究權力制衡,執法工作也不例外。為了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性,不受政治勢力的影響,美國的反腐敗機構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一旦這種獨立性受到侵害,政府便迅速採取新措施予以保護。
4、實行公開制度。美國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其中最有名的是政府陽光法案。《信息披露法》規定:「美國的公民有權看到除法律特別禁止的所有聯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實現這種權利無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請求。」《陽光政府法》規定,聯邦政府的50個機構和委員會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所有的會議都公開進行,電視台進行現場直播,選民可以自由參加旁聽;在政府辦公樓的秘書辦公室和經理辦公室里,可以索要到任何材料。所有政府機構的電話、上下班時間、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都很齊備,甚至還有美國總統的聯系地址、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在財務公開方面,1978年,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體系建立了財務公開制度。1989年廉政改革法案進一步完善了財務公開制度。
5、制定行為准則,規范行為。美國的行為准則包括行政行為准則和廉政行為准則。行政行為准則由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是政府官員在履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行為標准。對違反有關標準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聯邦院提出訴訟。廉政准則是各部門從廉政角度制定的,適用於本部門工作人員行為准則。對違反准則觸犯法律的按美國聯邦法律的要求,均要交由司法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律審理後依法作出刑事處罰判決。
6、多途徑強化對權力的監督。有效的輿論監督。在新聞自由方面,美國有一條法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道即使不準確,也免受司法追究。美國的輿論監督以有關政務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從而確保了輿論監督的有效實施。
到位的監控手段。美國的道德署、檢察長辦公室等政府監督機構,在對政府官員事前監督的問題上,手段多樣。如芝加哥市政府道德委員會要求每一位與政府官員打交道的工程項目承包商、代理商,在會見官員之前必須在道德委員會填寫注冊表格,將會見的目的、內容、所代表的公司名稱、游說工程項目、工程項目資金等內容填寫清楚,並交納200美元注冊費,其目的就是為了跟蹤調查。如果發現會見人沒有填寫注冊表格,委員會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對其處以每天2000美元的罰金,並通知政府取消該會見人與政府的合作項目。
⑥ 政治法律的關系
政治和法律是伴隨著國家起源而誕生的一母同胞,同屬於上層建築,二者彼此交叉,相互依存。法律和政治,二者不可分離。法律是國家政治高度發展的產物和表現。應該強調的是,無論何時法律都是為政治服務的。
一方面,法律是政治的正當性源泉。
因為政治本身並不必然具有正當性,政治權威的樹立和政治秩序的維系以及政治權力的順利行使,無不仰賴法律為之提供正當性支持。只有披上合法的外衣,政治權威才能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運行,即使在初民神權社會時代,政治權威也需要訴諸不同形式的神權法,以證明自身的正當合理性。
另一方面,政治是法律的基礎。
沒有一個足以將社會整合為一體的政治權威,就沒有創設統一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即使創設出了統一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這樣的法律只不過是"不燃燒的火、不發亮的光"(耶林語) 。所以,法律和政治是不可分離的。
同時,政治與法律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政治與法律的對立性體現在:
(1)政治的核心是權力,法律的核心是權利。
(2)政治表現為階級之間的斗爭,法律則表現為階級之間的合作。
(3)政治多變、靈活,法律穩定、保守。
政治與法律之所以有對立性,說到底是因政治一般來說反映的是某一階級的意志要求,法律則反映的是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是數個階級在一定范圍內的共同意志。
對於人類社會而言,建立和維護一個正常的秩序狀態,既是其最基本的也是最重大的社會任務、政治任務和法律任務。在通過政治和法律的手段來完成這一任務的過程中,政治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始終是彼此滲透的,但又始終存在著時而相互支持、時而相互掣肘的復雜關系。
⑦ 最新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准備凶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准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二、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十五、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三十四、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三、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十、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五十一、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⑧ 黨在幾層的政治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四條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
第八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第九條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三條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黨內監督
第十六條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十七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乾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並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採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幹部要重視並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
第二十六條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