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
『壹』 什麼人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具體地說,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的行政機關。能夠成為被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經法律、法規授權施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的特點是對外有行政管理職能,監察部門機關事務管理局盡管也是行政機關,由於其不行使對外的管理職能,不會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二是實施了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該行政機關(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實施申請人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實施的行為與復議請求無因果關系,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三是經復議機關確認並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說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並確定該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為被申請人。
通常情況下,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應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且一般只有一個,但是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性使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也變得十分復雜,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還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包括地區行署或者盟、區公所、街道辦事處)作為被申請人;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根據這一規定,目前在我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有三種:一是省、自治區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縣、自治縣政府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從派出機關的性質看,它不是一級國家機關,不設與之相應的國家權力機關,但在其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本轄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治安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著管理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了行政復議,自然成為被申請人。
二是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這些派出機構有的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這一規定明確了對公民違反治安管理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時,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像這樣的派出機構有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引起了行政復議,自然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共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貳』 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是同一怎麼辦
本級復議,是可以的,
省、直轄市政府都是本級復議。
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是同一行政機關。
『叄』 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異議的,怎麼處理
你好,
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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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能否委託代理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能委託代理人。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這意味著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參加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4)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分類:
1、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處於相對地位,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方。
3、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行政復議代理人
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
網路-復議被申請人
『伍』 如何確認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這是一種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如不服,該公安機關是被申請人;這些工商機關對應該頒布營業執照的不予頒發,這是工商機關的不作為,相對人對該不作為不服,該工商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共同行為是行政機關的共同意思表示,它們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責任。因此,對共同行為申請復議,由共同作出該共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的組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這類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該組織即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4)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委託特定組織或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根據受託人所為行為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時,應由委託的行政機關而非受託人作為被申請人,如治安聯防隊受公安機關的委託為維持某地區的社會治安所作的行為引起行政爭議,即由委託的分安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申請人不服該機關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時,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因為按照職權與職責一致的原則,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承擔該職權所產生的後果。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因某種原因而被撤銷,如分立、合並等,通常新設立的或接受合並的行政機關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如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則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6)派出組織。派出組織包括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
『陸』 下列關於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應當是誰
1、」行政復議過來程自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正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3、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柒』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有哪些
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就是說你對誰做的決定和行為不服,你就以誰為被申請人申請復議。
『捌』 何為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
第三人只有在參加行政復議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的申請,否則是無權查閱的
『玖』 什麼是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專政行為不屬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例如,你被工商局罰款,你不服於是申請行政復議,此時對你罰款的工商局就是被申請人。
(其實就是類似於訴訟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