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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辦理期限

發布時間: 2020-12-03 11:45:39

行政案件處理有沒有時間限制

如果你是問行政機關從受案到結案有沒有時間限制,那麼是沒有的,但其中某些執專法程序屬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你是問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辦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不同的處分所需要的周期也不同,以下是具體的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㈢ 請問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下達之後的執行期限法律並無規定,一般是需要執行到裁定上的財產即可執行終結。

拓展資料:

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㈣ 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行政案件的查處期限為二年,二年內沒有發現的,不能再給予處罰專。
治安案件屬的查處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㈤ 行政處罰案件多長時間辦結完

有權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單位,我國有不少,關於結案時間,並沒有統一的明確要求,對於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超過3個月。

一、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1條規定: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三、衛生領域,全國不統一。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規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1、予以沒收2000元以下的違法所得的;

2、予以沒收或銷毀標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罰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1、予以沒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違法所得的;

2、予以沒收或銷毀標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

(三)市衛生局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衛生監督所於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行政處罰案件報送局法監科審查。經局法監科審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領導審批。局法監科審查認為不合格的案件,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案件返回市衛生監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無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法定辦結時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自治區衛生廳批准延長案件辦結時限。

㈥ 行政案件審理期限

1、根據行訴解釋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內,適用修改前容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由於該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並未審結,所以應適用的之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3 個月的起訴期限。

2、行訴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是關於行政相對人起訴期限的解釋規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則適用修改後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是關於法院審理案件期限的規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審結的案件,審理期限按照舊行訴法的規定也就是3個月,並且按照舊的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各項程序性事項是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後行訴法重新走程序。

㈦ 公安機關處理一般案件有沒有時間時效

  • 公安機關不管是處理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都有時限要求的。

  • 公安機關無權處理「民事」案件,民事糾紛只能到法院處理。

  • 對於行政案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1.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自受理後30天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批准可以再延長30天。

  2.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3.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4. 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檢測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行政案件處理超期的。可以向公安的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上一級公安可是公安的同級政府提起行政提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行政不作為。

(7)行政案件辦理期限擴展閱讀:

  • 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㈧ 辦理行政案件時間到了如何延長

繼續調查取證並作出相關處理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版令第125號)第一百權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㈨ 在行政案件辦理過程中,查處時間、辦理時間、辦案時間有什麼區別

行政案件受理查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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