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定學生的權利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內容要簡要,概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1)教育法規定學生的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 場) 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 地) ,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❷ 《教育法》規定學生有哪些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回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答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❸ 教育申訴是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學生教師的什麼權利同時也是教育行政部門行政執
簡答抄題
什麼是教師申訴制度?它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參考答案:
(1)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2)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徵: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非訴訟性。
❹ 我國《教育法》規定的在校學生的權利有哪些
《教育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源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❺ 我國《教育法》規定的在校學生的權利有哪些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專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屬學資源;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❻ 憲法規定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6)教育法規定學生的權利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❼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小學生的權利包括:(1)學生有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的權利。(2)學生有內權運用法律容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學生有權獲得學校提供的在當前情況下好的教育。(4)學生有權得到人格的尊嚴和公平的對待。(5)學生有權對個人的隱私保密。(6)學生有權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建議。
小學生的義務:除《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權利外,還有遵守《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義務。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了學生享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內安排容的各種勞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生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5)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姓名權、榮譽權、隱私權、健康權等其他權利。
以上供參考。
❾ 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一、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作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特點相聯系,是教師職業特定的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有一部分體現在教師的職業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師職業所獨具的,與其它公民的權利不同。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教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一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
有一點需要說明,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享有這項權利;對具有教師資格,尚未受聘或已辭聘的人員,這一權利的行使便處在停頓的狀態,一旦受聘擔任教師工作時,其權利的行使才恢復正常狀態。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於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教師在行使這一基本權利時應保證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教師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教師可以自己確定科研課題和科研方法。
2.教師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學術團體。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決定是否出版論文著作。但應注意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按教學大綱或教學基本要求進行講授,不應任意發表與講授內容無關且有損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發展的個人看法。
4.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最好圍繞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
(三)管理學生權
《教師法》第7條第3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方面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社會活動、勞動文體活動,師生及同學關系等方面的表現作出公正的評價。教師有權利嚴格要求學生,對好的行為進行表揚,對不良行為提出批評。並根據學生的個性指導學生的發展方向」。
教師要指導好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教師首先要轉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現代教育觀、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質量觀,由應試教育轉到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正確指導學生發展方向,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素質和才能。
教師應該認真行使管理學生權,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相結合,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天津市鐵路工程學校優秀教師宋廣堯老師善於把嚴格教育與體諒關心學生結合起來值得我們學習。有一天,他所帶的班上有學生打了別的同學,他陪他們一起去醫院治療,為了教育這個打人的學生,宋老師對他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打人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了認識,借了錢付了醫葯費表示願意接受處分。事後宋老師看到學生能知錯能改,並體諒他支付醫葯費的困難,便對這個學生說:「你打人的錯誤是嚴重的,我平時對你們教育也不夠,也有很大的責任,你父母把你交給我,我應該對你負責,因此醫葯費由我承擔。」於是替那個學生還了錢。宋老師對學生嚴慈相濟的教育深深地打動了那個學生的心,他主動把這件事告訴了父母,他的父母趕到學校配合老師對他進行教育。從此該學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壞習氣,還能主動關心和愛護同學。嚴格要求學生是由學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發展過程的特點決定的,學生的內部思想矛盾斗爭是思想品德形成與發展,學生進步的動力。但學生思想品德的內部斗爭是離不開教育影響這個外部條件的。教師的嚴格要求是促進學生內部思想斗爭的重要條件。教師不能代替學生的思想斗爭,卻可以自覺運用思想矛盾斗爭的規律,從學生現有的發展水平出發,提出嚴格合理的要求、啟發、引導,加速學生思想矛盾斗爭。無數的教育實踐表明,只有嚴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養出人才來。但嚴格要求不是越嚴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嚴厲。華東師大二附中萬琳老師的經驗是:「一分嚴格之中摻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潤禾苗茁壯成長。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教師法》第7條第4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息」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工資報酬包括哪些內容:它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優惠。我國一些地方規定教師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提供了一定的實際經驗。如上海市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本市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規定:在「八五」期間,爭取使全體教師的工資高於當地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平均收入,居國民經濟12個行業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國家也採取了類似方式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而且對教師待遇規定趨向於超過其他行業具有的同等條件者的工資。日本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必須高於普通公務員的工資標准,現在日本中小學教師一般高於同學歷工令的其他職業人員的15%以上。不過,我們應當看到發達國家給教師較高的工資待遇並在法律中予以確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經歷了一段發展過程。日本從戰後到70年代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一直低於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優秀教師外流現象嚴重,教師隊伍出現危機,為此日本政府制定《關於國立,公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工資的特別措施法》實行《教師增薪三年計劃》以法律形式保證執行,使教師職業成為受人羨慕的職業。
(五)參與民主管理權
《教師法》第7條第5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稱為「教師的民主管理權」。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改革方案,教職員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討論並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對學校各級幹部實行民主監督,對幹部進行評議,表揚和批評,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建議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教師在參與學校管理時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時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壓制教師的批評和意見。
(六)進修培訓權
《教師法》第7條第6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這一權利同時也是政府和學校的義務,政府和學校應採取措施落實教師這一權利。目前我國中小學校教師中還有相當的比例沒有達到法定的學歷標准,廣大農村中小學教師總體素質偏低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這條規定十分必要。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做好教師的進修培訓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承擔這一培訓任務。對未達到的合格學歷的教師,要加強培訓,這種培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足必備的基礎知識和能力達到合格學歷,這是一種基礎性的培訓。而對廣大具有合格學歷的教師來說重點放在崗位培訓和更新知識,提高水平上,即我們說的繼續教育。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繼續教育已成為現代教育體系
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提高廣大教師的素質,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科技的迅速發展,使教師必須不斷地拓寬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能力。作為一個教師來講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提供的條件認真參加進修,積極參加培訓。
在享有進修培訓權利時我們感到教師應樹立新的觀念以適應21世紀教育事業的發展。
1.終身教育觀:歐洲經濟發展組織(OECD)明確地提出這種觀念一教師需要在整個職業生涯中接受終身教育。
2.樹立以學校為中心的進修觀念。
國際上曾就此問題召開過多次討論會議。這個進修觀念協調進修人員與教師合作共同研討學校面臨的問題,要從整體上提高解決學校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培訓進修的實效,在重視針對學校實際問題進行研討的同時又肯定了由校外專家學者指導進修方式的有效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