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任免審批表填寫說明
1. 幹部任免審批表中,家庭主要成員及社會關系欄已去世人員年齡如何填
可不填。
《幹部任免審批表》填寫說明 :
「姓名」欄中原則上填寫戶籍登記所用的姓名。少數民族幹部的漢字譯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姓名要填寫全,習慣加父名的,要填寫父名。
「出生年月( 歲)」欄中填寫出生年月和年齡。年齡是計算到當月的實足年齡;換屆時,提名候選人的年齡應按召開換屆會議的時間計算。
「民族」欄中填寫民族的全稱(如漢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回族等),不能簡稱「漢」、「維」、「哈」、「回」等。
「籍貫」欄中填寫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欄中填寫幹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貫」和「出生地」按現在的行政區劃填寫,要填寫省、市或縣的名稱,如「新疆托克遜」、「陝西藍田」。直轄市直接填寫市名,如「上海」、「重慶」等。
「入黨時間」欄填寫加入中共的時間。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需在「入黨時間」欄內註明民主黨派名稱或註明無黨派,如「民建」、「九三」、「無黨派」等,不填寫加入民主黨派時間;加入多個民主黨派的,須如實填寫,如「民建、民盟」。是民主黨派成員又是中共黨員的,在填寫黨派名稱的同時,還要填寫加入中共的時間。
「出生年月」、「入黨時間」、「參加工作時間」要如實填寫,不能隨意更改。個別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填寫新確認的時間。填寫時,年份一律用4位數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數字表示,如「1972.05」。
「健康狀況」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填寫「健康」、「一般」或「較差」;有嚴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體傷殘的,要如實簡要填寫。
「照片」欄中貼近期一寸彩色照片或列印照片。
「專業技術職務」欄中,填寫相關部門評定的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熟悉專業有何專長」欄中填寫幹部所熟悉的工作業務及專長。
「學歷學位」欄分為全日制教育和在職教育兩類。填寫的具體要求是:
(1)「學歷」應填寫接受相應教育的最高學歷。各類成人高等院校畢業生,應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經其認可的部門、單位出具的有效學歷證明為依據;接受黨校教育的,以各級黨校出具的有效學歷證明為依據。
(2)「全日制教育」欄填寫通過全日制教育獲得的最高學歷;「在職教育」欄填寫以其他學習方式獲得的最高學歷。「畢業院校系及專業」欄填寫與學歷相對應的畢業院校、系和專業,院校、系和專業要填寫畢業時的名稱。
(3)在黨校學習獲得學歷的情況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民教育學歷,其中:通過全日制教育獲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欄;通過在職學習獲得的,填入「在職教育」欄。另一類是黨校學歷,均填入「在職教育」欄,填寫為「中央黨校研究生」或「省(區、市)委黨校大學」等。
(4)1970—1977年恢復高考制度以前入學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填寫「大學普通班」,不能簡寫為「大普」
(5)接受學歷教育「結業」或「肄業」的,應予註明,如:大學結業、研究生肄業等。
(6)高中及以下學歷,「畢業院校系及專業」欄不填寫。
(7)獲得學歷同時也獲得學位的,應同時填寫,並寫明何學科學位。如,通過全日制教育獲得了大學本科學歷、理學學士學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欄中填寫「大學理學學士」(在一欄中分兩行填寫,見下表)。
(8)獲得學歷但沒有學位的或以同等學歷攻讀並獲得學位的,按獲得的學歷或學位如實填寫。如果一個人同時有這兩種情況,且分別為其最高學歷、學位,則這兩種情況均填寫。如,通過在職學習,先獲得研究生學歷(沒有學位),後又以同等學歷攻讀學位,獲得了經濟學碩士,則在「在職教育」欄中填寫「研究生經濟學碩士」(在一欄中分兩行填寫),「畢業院校系及專業」欄相對應地要將兩個畢業院校、系及專業填入。
(9)填寫以上學歷、學位的依據。國民教育學歷、學位,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證書、國務院授權的高校或科研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以及按規定應進入個人檔案的相關材料;國外學習取得的學歷、學位,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認證為依據;黨校學歷以黨校頒發的學歷證書以及按規定應進入個人檔案的相關材料為依據。
「現任職務」欄中填寫幹部擔任的主要職務,兼任的較低職務可省略, 「擬任職務」、「擬免職務」欄中應填寫擬任或擬免的職務,一律使用全稱或規范的簡稱。
「簡歷」從參加工作時填起,大、中專院校學習畢業後參加工作的,從大、中專院校學習時填起。簡歷的起止時間填到月(年份用4位數字表示,月份用2位數字表示),前後要銜接,不得空斷(因病休學、休養、待分配等都要如實填寫)。所任職務以地委組織部和地區人事局批准任免的時間為准。在大、中專院校學習的經歷,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專業學習,院校、系及專業要填寫畢業時的名稱。工作簡歷要按照幹部在不同時期所擔任的職務和工作單位的變動情況分段填寫。地名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化的,填寫當時的地名或行政區劃名稱。參加過黨校或行政學院學習三個月以上的,在職攻讀學歷、學位的,臨時離開工作單位連續半年以上及到基層掛職鍛煉的,均應在本簡歷段後註明;上述情況跨兩個及兩個以上簡歷段的,應在該經歷結束所在簡歷段後另起一行註明。工作單位和職務要寫比較規范的簡稱。
「獎懲情況」欄,填寫受縣(市)級以上的獎勵和記功;受處分的,要填寫何年何月因何問題經何單位批准受何種處分,何年何月經何單位批准撤銷何種處分。沒有受過獎勵和處分的,要填「無」。
「年度考核結果」欄中填寫近兩年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寫為「20XX、20XX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或「20XX年年度考核稱職,20XX年年度考核優秀」。
「任免理由」欄應填寫此次任免的理由,如工作需要、任職年齡到限、不勝任本職工作需作調整、因身體健康原因本人請求辭去××職務等等。
「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欄,主要填寫幹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關情況。親屬中現任或曾擔任過副科級(軍隊副營職)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重要海外關系也要如實填寫,已去世的,應在原工作單位及職務後加括弧註明。稱謂、姓名、年齡(已去世的不填)、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及職務要填寫准確(學齡前兒童填幼兒,學生要填所在學校名稱)。稱謂的寫法要規范:配偶為妻子、丈夫,子女為兒子、女兒,多子女為長子、次子、三子、長女、次女、三女等,父母為父親、母親。
幹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國外(境外)學習、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資或外資企業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點、工作單位及職務,應如實填寫。
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要填寫填表時的真實情況。
「呈報單位」欄中應填寫呈報單位黨委(黨組),並加蓋印章,填表日期應與呈報請示的時間一致。
「審批機關意見」中應填寫黨委(黨組)會議決定任免的時間和文號,並加蓋印章。
「行政機關任免意見」欄中應填寫由行政任免的時間和文號,並加蓋印章。
按照法律和有關章程由有關會議選舉、任免的,在「行政機關任免意見」欄中填寫會議當選或通過的屆次和時間。
幹部任免審批表要使用標準的格式,註明填表人,一律使用16開紙型規格用紙列印。
2. 警察職務套改方案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的。
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提交國務院審定通過。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發各地。在公安民警職務序列中,專門設計了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序列,並且在職務稱謂和職務層次上與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序列有明顯區別,目的在於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通道」,使人員最為集中的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能夠得到正常晉升,享受相關經濟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決「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問題,從制度上、根本上解決壓職壓級問題。
具體方案如下: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實施《意見》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警、從優待警、以人為本,體現公安特色,傾斜基層一線,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力爭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國公安民警職務序列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設置,完善公安民警分類管理制度和選人用人機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圓滿完成各項公安保衛任務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一)下列單位在編在職、已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各級公安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2.各級公安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中,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列入評授人民警察警銜范圍的機構;
3.已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海關緝私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4.其他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的機構。
面試,工資,福利,薪水
上述機構中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尚未完成司法體制改革、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人員,暫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
2.已批准離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3.正在辦理調離公安機關和辭職、辭退手續的;
4.被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實施范圍的。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從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人員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范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工作。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確定實施范圍: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梳理確定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規范分類、稱謂。以省級公安機關為單位,按照《意見》規定,對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進行分類並規范稱謂。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凡機構分類與《意見》不一致的,以《意見》為准。其中,縣級公安機關已根據2006年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調整歸並的相關職能,如文秘、信訪、督察等,原則上按照其目前歸屬情況確定機構分類,即:辦公室已歸並入指揮中心,以及信訪部門已歸並入法制室的,均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縣級公安機關政工監督室內部仍保留有相對獨立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該督察機構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
2.除監管所、車管所外,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並以此規范其機構、人員稱謂。其中,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在對外交流中需要實行「局」稱謂的,可以繼續保留。3.內設執法勤務機構的下設單位,均作為執法勤務機構,所屬人員按照執法勤務機構人員管理。同時,有關機構及其警官職務稱謂暫保持不變。
(三)實施職務套改。
.公安部及其內設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的警官、警員職務稱謂,按照《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方案執行。
考試,國家公務員,安徽公務員,警察,待遇,職業,求職,面試,工資,福利,薪水2
2.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上下同步、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組織實施職務套改,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1)警官職務按照所在機構名稱套改稱謂。其中,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官職務稱謂主要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所長。副所長。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等。
(2)警員職務原則上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套改: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3)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原同時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職務序列管理,繼續保留原非領導職務相關待遇,並不佔用所在公安機關警員職務職數。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關工作完成後,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出台警官職務與警員職務的轉換、警員職務的晉升、職數管理、警務技術職務管理相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意見》為契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研究,明確職責,與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規范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不斷推進《意見》實施工作。
(2)幹部任免審批表填寫說明擴展閱讀:
警銜制度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建立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銜制度。警銜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依法治警、從嚴治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式樣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志的式樣為: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志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佩戴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銜的區分是由肩章來區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為軟質扣式肩章、軟質套式肩章和硬質扣式肩章三種,其中,軟質扣式肩章佩戴於執勤服,軟質套式肩章佩戴於多功能服、作訓服、戰訓服和防風皮夾克,硬質扣式肩章佩戴於常服。
此外,胸徽和警號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裝規定,執勤服、作訓服、戰訓服和防風皮夾克使用絲織魔術貼胸徽和警號,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屬胸徽和警號。
參考資料:社會保障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