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律性
『壹』 類推法的規律性
事物發展有各自的規律性.但其間又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發展中國家的體育發展過程與內發達國家已經歷的容體育發展過程,就有許多共同的規律性,人造機器的功能與某些生物的功能極其相似等,又如.各種鳥翅膀的形狀類推飛機翼形,用蝙蝠的回聲機構類推雷達;由鐵路技術類推航天技術等等。把先發生的事件稱為先導事件,後發生的事件稱為遲發事件,當發現它們之間有某些相似之處。就可以利用先導事件的發展過程和特徵。兩類推遲發事件的發展過程和特徵,兩類推遲發事件的發生和未來的發展,起到預測的作用。此法有:隨機類推和形式類推。隨機類推來源於直觀.處於感性認識階段.只能看作是進行類推的一個起點,而不是科學的方法。形式類推是指當發現了兩個事件有某些相似之處時.就盡力探求其他的相似性。在預測工作中因此大多採用形式類推。
『貳』 法律具備規律性嗎 法律是不是一種意志性的體現
法律是按照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制定並認可的。
『叄』 法的本質具有( )A. 必然性B. 規律性C. 一般性D. 共同性 多選題
ABCD.....
『肆』 簡述法的產生的一般規律。
法的產生的一般規律是:首先,對人們行為的個別調整逐步發展到規范專性調整;其次,法屬的產生經歷了由習慣到習慣法再發展為成文法的過程。再次,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規范的混為一體,逐漸分化為各個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社會規范。
『伍』 唯物辯證法三大規律
辯證唯物主義復講的是一切物制質都是在不斷運動和變化的,事物與事物之間都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
對立統一規律(事物矛盾規律),質量互變規律和否定之否定規律是唯物辯證法的三大規律。
1、對立統一規律講的是「事物的內部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基本動力」。
矛盾有兩點論和重點論,我們做事要既抓主要矛盾也要注意非主要矛盾,既要抓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注意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2、質量互變規律是指事物發展的規律,由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
我們做事要注意平時量的積累,當量積累的一定時,突破了度的限制,就達到了質的飛躍。
3、否定之否定規律指明了事物發展的過程,新的事物替代舊事物是歷史的必然。
我們對待舊事物要注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事物的發展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正所謂「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
『陸』 法的起源的產生規律
法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社會歷史過程,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初期的社會調整往往是個別調整,即針對具體人、具體行為所進行的只適用一次的調整。當某些社會關系發展為經常性、較穩定的現象時,人們為提高效率、節約成本而為這一類社會關系提供行為模式,於是個別調整便發展為規范性調整,即統一的、反復適用的調整。以後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形成兩個利益對立的階級,統治階級需要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來維護其利益,迫使社會成員按照統治階級意志行事,於是法的調整從一般的規范性調整中分離出來,法的調整逐漸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調整方式。法的調整的主體是政治社會中最具權威的組織——國家,國家創製法並保證法的實施。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規范主要是習慣,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形成,習慣打上了階級的烙印,具有了階級性,逐漸轉變為習慣法。統治階級有選擇地利用原有的習慣,由國家加以確認,使之成為對本階級有利的社會規范,而賦予法的效力,從而形成最早的習慣法。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和社會文明的發展,國家機關根據一定的程序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規范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現出來,逐漸產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習慣法的整理和記載,還有個別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決的記載。以後,國家適應社會需要主動地制定新的法律規范,制定法成為法的主要淵源。因此,法的產生過程,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發形成到自覺形成的長期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融道德、宗教等社會規范於一體,國家產生之初的習慣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等沒有明顯的界限,三者相互滲透、渾然一體。隨著社會的進化、法的發展成熟,法與道德、宗教規范開始分化,法在調整方式、手段、范圍等方面自成一體、相對獨立,在社會調整體系中佔有獨特的地位,發揮特殊的作用。
『柒』 法治中國與主觀能動性和客觀規律性
主觀能動性和客觀規律性的辨證關系及其意義
1、規律是指事物運動過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質的聯系和必然的趨勢。意識主觀能動性是指人們能動地認識世界和能動地改造世界的實踐能力和作用。
2、二者的辯證關系:A、尊重客觀規律是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尊重客觀規律,才能更好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人們對客觀規律認識愈深刻、全面,主觀能動性愈充分地發揮。如果違背客觀規律,就會受到它的懲罰。B、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是認識、掌握和利用客觀規律的必要條件,因為客觀規律是隱藏在事物內部的。要正確地認識必須通過實踐,依靠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利用客觀規律改造世界。C、尊重客觀規律和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是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的。既要尊重客觀規律,又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把堅持唯物論和辯證法有機統一起來。
3、意義:
A、主觀能動性和客觀規律性辯證關系的原理是我們反對唯心論和形而上學錯誤思想的武器。否認客觀規律性,誇大人的主觀能動性,就會陷入形而上學的泥坑,其表現為「精神萬能論」。誇大尊重客觀規律性,否認人的主觀能動性,就會陷入形而上學機械論的錯誤。B、它對四化建設的指導意義: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必須尊重社會主義建設的客觀規律,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同時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把革命熱情和科學態度結合起來,才能開創新的局面,加速我國四化建設。既要反對不尊重客觀規律的唯心主義、精神萬能論,又要發揮人民群眾主動性、創造性。
『捌』 法律規律的種類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把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一、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
1、授權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的法律規范。
2、義務性規范
義務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必須積極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
3、禁止性規范
禁止性規范,是規定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者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也可以說是一種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的區別在於:義務性規范是設定作為義務,禁止性規范卻是設定不作為義務。
二、 按照法律規范強制性的程度,可以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1、強制性規范
強制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肯定,不允許有任何方式的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表現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或者說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絕大部分都屬於強制性規范。
2、任意性規范
任意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允許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三、按法律規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和准用性規范
1、確定性規范
確定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直接而明確地規定了行為規則的內容,適用時無須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規范來補充或說明的法律規范。大多數法律規范是確定性規范。
2、委任性規范
委任性規范,是指法律規范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是授權由某一專門機構加以規定的法律規范。
3、准用性規范
准用性規范,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規則內容,但明確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規則是本規則的內容得以明確。
四、按照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行為是否可能發生在該規則之前,可以分為調整性規范和構成性規范
1、調整性規范
調整性規范,是對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進行評價,並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相關行為的法律規范。
2、構成性規范
構成性規范,是以規則的產生為基礎而導致某些行為方式的出現,並對其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調整性規范的不同,在構成性規范產生以前,該規則所涉及的行為不可能出現.
『玖』 如何理解法律演進的基本規律
從世界各國法律演進的歷史過程來看,法律演進體現出了如下一些基本規律:
(1)社會發展引導和促進法律演進,它們是決定和推動法律演進的最終力量。但法律演進與社會的整體發展又是相互適應的。一方面,法律演進由社會發展所驅動,是社會發展的結果。沒有經濟的發展、政治的發展和文化的發展,法律演進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另一方面,法律演進對社會發展也起著引導、保障和推動作用。
(2)從技術的角度來看,法律演進體現為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適用程序與技術從簡單到復雜、從粗糙到精細、從感性到理性、從含混雜亂到明確和體系化、從單純注重法律實體內容到特別注重法律程序對於法律實體內容的優先性、從單純追求實質(實體)公正到特別追求形式(程序)公正,這樣一個長期的、緩慢的發展過程。
(3)從法律內容及其價值蘊涵來看,法律演進體現為從特別注重法律義務附加的優先性到在價值蘊涵上以法律權利優先的法律權利義務的平衡配置,即法律演進在內容上體現為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的價值觀念與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轉型過程。
(4)法律在演進過程中,其根本的動力的確在於一個社會內部需求的增長、進化和發展,但也離不開外部環境因素的推動。法律演進既有社會自然進化的成分,又有社會理性建構的成分;既有本土化的內容,又有國際化的影響。
(5)在形式上,法律演進體現為獨立法律體系從自我確證的封閉式發展到互有差異的多元法律體系彼此交流與融合的開放式演進、發展過程。
(6)在具體途徑上,法律演進體現為對於歷時性的由本國歷史形成的法律傳統的自覺與不自覺的繼承、對於共時性的其他國家和社會現存法律的借鑒或者移植以及立足於本國或本社會的現實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創新或改革。
(7)在法律演進的推動力方面,宗教是一個絕對不能忽視的重要因素。在任何一個社會,宗教一一不僅僅是基督教、伊斯蘭教、佛教等世界性的大宗教,而且還有那些在某一個社會甚至該社會的小同區域具有影響的各種小的宗教或者宗教派別一一對於法律演進既具有宏觀的又具有微觀的、既具有明顯的又具有潛在的、既具有消極的又具有積極的重要影響。
『拾』 論述 法的產生與發展的規律
法,屬於歷史范疇。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階段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
1、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
2、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奴隸主階段和奴隸階段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存在嚴重的對立,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對抗,正是這種矛盾和斗爭,導致了國家和法的產生。
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
1、兩者體現的意志不同
2、兩者產生方式不同
3、兩者實施的方式不同
4、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5、兩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首先和主要體現統治階段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法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手段,它應當是通過利益調整從而實現社會正義的工具。法是指國家法,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而把非國家主體創造或發展的規范體系排除在法的范圍之外。
法的本質;
法是經濟階段意志的體現:法是「意志」的體現和反映。法是「統治」階段意志的反映。法是統治「階級」「公共」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段的意志。
法的內容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培植了人們的法律需要,同時又決定著法的本質。
法的基本特徵:
1、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制定或認可法律,是國家創製法律的兩種主要方式。國家制定的法,既通常所說的「成文法」,是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制定,並通過規范性文件來表現。
2、法是規定權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4、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
5、法的直接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
國家認可的法一般是指習慣法。習慣法:是指統治階段根據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由有權的國家機賦予社會上業已存在的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行為規則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規范。
法的要素;構成法的整體的各個主要組成部分,稱為法的要素。法通常是由『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三種要素組成
法律規則的種類;
按法律規則所設定的行為模式的不同,法律規則可分為權利規則。義務規則、權義復合規則
按法律規則的效力強弱不同:強行性規則、任意性規則
按法律規則的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確定性原則、委任性原則、准用性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