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方而言
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多選 高手幫忙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專政相對人、行政法制屬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❷ 行政指導有哪些原則
一、必要性原則
二、自願性原則
三、正當性原則
具體有:
一,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應基於以下主觀認識,即採取行政指導的行為方式會比一
般行政行為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而實施行政指導.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
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如果通過非權力行政行為也能達
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作出選擇,採用非權力行政行為
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如果實施行政指導的客觀依據存在,行政主體就不應為顯
示權力而實施權力行政行為;同樣,如果實施行政指導的客觀依據不存在,行政主體不能
為規避行為的法律責任而實施行政指導行為.
二,自願性原則
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應為行政相對方認同和自願接受.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含
義:第一,自願性意味著行政相對方接受行政指導完全是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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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指導的原則與作用
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這是自願性原則的本質要求.第二,自願性意
味著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指導是否接受具有選擇權.行政指導實質上是為行政相對方的
決策提供一個可選擇的方案,它對行政相對方如何決策沒有約束力,只有說服力.第三,
自願性還意味著行政相對方接受行政指導後產生了不利後果,一般只能由自己承擔而不
能歸咎於作出行政指導的行政主體.
三,正當性原則
正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必須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指導的可接受性.
因為行政指導是以行政相對方接受為產生預期作用的前提條件,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含
義:第一,行政指導的正當性必須以其合法性為前提,沒有行政指導的合法性,行政指導
的正當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這里的"法"即包括成文的法律規范,也包括高於法律
規范的法律精神.第二,正當性體現了行政指導是一種以理服人的"軟性"行政活動,行
政指導過程本身也應當是一個說理的過程.行政主體正是通過這一說理過程向行政相
對方展示行政指導的正當性,期望行政相對方盡可能接受行政指導.第三,正當性可以
約束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如前所述,行政指導的多樣性決定
了行政主體在行政指導過程中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行政主體在行政指導過程中遵
循正當性原則,可以確保行政指導中的自由裁量更具有可接受性.
❸ 【調研報告】淺談如何加強我們的行政指導工作 顧鐵柱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不是純粹的學術理論問題,而是把自己近來關於行政指導的一些粗淺的學習心得、學習體會進行歸納整理,與同事們共勉。
所謂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社會管理需要,適時靈活地採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根據行政相對人的意願,引導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以有效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
工商行政指導,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運用非強制手段,引導行政相對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高效性、靈活性、民主性等特點。
行政指導是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而產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價值和鮮明的時代特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在監管與執法領域引進行政指導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1、有利於拓寬工商監管領域,彌補現行法律手段的不足。
現代社會的發展一日千里,新的業態、經營領域不斷涌現,如電子商務、基金、物流、證券、彩票等。法律由於受立法成本,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發展程度,立法者的認識水平等限制,具有明顯的滯後性,不可能及時對所有新出現的業態作出明確的規定。依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行為的行政法原理,工商機關對這些新興的業態就無能為力了。行政指導因其簡便性、靈活性的特點最適合用來對這些新興行業的干預,引導其健康發展。從而彌補了法律手段的不足,拓寬了工商監管領域,並可為以後的立法與監管創立良好的基礎。2、有利於完善工商職能,改善工商形象。
現代行政管理僅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遠遠不夠的。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應與時俱進,一方面要加強管理,另一方面要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而行政指導正迎合了這種需要,如行政指導中的信息發布制度有利於為相對人提供准確、完整的信息;合同示範制度有利於幫助當事人雙方合理分配權義,從而完善了工商職能。另外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行政行為,與傳統強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顯的親和力,其將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置於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更多地體現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於改善和重塑工商形象。3、有利於提高監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由於現代社會的發展日趨復雜化和多元化,導致行政權利的急劇強化。國家通過擴大行政權利,加強行政干預以推進社會公益。但行政強制並不是萬能的,常常會因為相對人有形或無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權利色彩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導等,會促使相對人主動參與實現行政目的或自覺服從於行政機關意志,有利於將行政目的內化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識,從而提高工商監管效能。另外工商行政指導中的警示制度通過對處於違法萌芽狀態或輕微違法尚未對他人或社會公益造成危害的行為的及時警示,督促相對人及時改正錯誤,避免進入立案調查等行政處罰程序,從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工商行政指導的適用領域是指工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權或自身職能,實施行政指導的范疇和界限。根據已有的工商行政指導實踐,至少在以下領域可廣泛適用行政指導方式:1、新的業態經營領域。
在當代社會,新的業態經營領域不斷出現:如:電子商務、網路廣告、物流、基金、彩票等。但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相比,具有滯後性,不可能及時跟上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步伐,對所有新興的業態和經營領域作出面面俱到的規定。行政指導因其具有靈活性和非強制性的特點,最適合工商機關用來介入對這些新興行業的監管。比如目前有不少工商機關通過備案的形式,將網路經營者納入監管范圍。2、沒有罰則規定的違法違章行為。
如前所述,法律由於受立法者的認識水平,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發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約,難免會出現「法律漏洞」
。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誹謗、侵犯商業秘密、低於成本價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未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實踐中我們已較多地運用行政建議的方式對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干預。3、市場主體需要工商機關提供的某些信息或服務。
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及時准確的信息對於經營者來說至關重要,但市場主體因某些客觀原因,無法獲得及時、准確的信息。此時工商機關可依據其職能為社會提供相關信息。如很多工商網站已成為信息公開的重要窗口。此外,經營者由於對市場規則、合理的行為方式缺乏正確的認識,這也要求工商機關以積極的行政方式為其提供指導或幫助。如我們現在推行的合同示範文本制度、為經營者提供投資建議等等。4、社會關系方面需要工商機關介入的領域。
現代社會各種矛盾相互交織,有時當事人單憑自身的力量無法解決,需要行政權利介入進行協調或斡旋,以創造公平競爭與和諧市場經濟環境。如目前工商機關對合同糾紛的調解、對消費糾紛的調解、對不同行業間利益沖突的協調即屬這種情況。5、輕微違法違章行為的事前禁止和事後補救。
經營者由於對法律法規不甚了解或並非故意,偶有輕微違章行為,或有違法違章傾向,便可採用警示的方式,對其進行事先告誡,教育違章者,促使當事人主動改正錯誤,從而達到從根本上減少違章行為的目的。6、依據工商職能可以實施行政指導促進工商行政管理目標實現的其他領域。
工商行政管理范圍極其廣泛,因此行政指導也具有廣泛的適用領域。只要不違背法律原則,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或監管的事務范圍內均可實施行政指導,如進行行政獎勵、對行業協會進行指導、召開政策審議會等等。
行政指導是由多種行為組成一種行政行為方式的總稱,工商行政指導制度體系是一系列具體指導行為構成的統一有機整體。依據工商職能,完善的工商行政指導制度體系應包括以下內容:1、審議會制度;2、信息公開制度;3、行政告誡、警示制度;4、行政獎勵制度;5、指導示範制度;6、行政調解、協調制度;7、行政指導失誤的救濟制度。如前所述工商征指導制度尚有不少局限性,因此必須對其進行健全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為我們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服務。如何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指導制度體系?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具體方面著手:1、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
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及時、准確、系統的信息對每一個公民或社會組織來說至關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其職能、地位、工作性質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批露方面具有相當的優勢。目前應加緊「紅盾信息網」的建設,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警示系統和良好行為記錄系統等信息庫的完善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詢系統,大力推進政務公開,為相對方提供行政信息、信用信息、經濟信息、法律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引導相對方進行正確的行為選擇。並且應將這一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形成一種制度化、經常化的模式。2、建立和完善行政告誡、警示制度。
目前已有不少工商機關實行了這一制度,但對告誡、警示的使用范圍、操作程序未作明確規定,且使用的名稱多種多樣有行政建議、行政告誡、違章警示、工商提示等等。因此必須就這些方面進行完善,以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在時機成熟時國家工商總局可考慮制訂此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統一行政告誡的名稱、使用范圍、運行程序,並制定統一規范的法律文書。3、建立和完善行政獎勵制度。
行政獎勵是行政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對為國家或社會作出貢獻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行政行為。⑦目前工商機關對一些守法經營、管理規范的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授予某些經營者「消費者信得過單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均屬行政獎勵行為。這些獎勵措施的實行在一定程序上促進了經營者守法經營、優質服務,從而對市場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我們在推廣這一制度的同時,應對該制度作進一步完善,在獎勵的條件、程序、評定方法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使行政獎勵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開,以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後進的目的。5、健全和完善示範、指導制度。自1990年工商部門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制度以來,這項工作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其在指導當事人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合同糾紛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為提升服務水平工商部門給當事人提供商標注冊咨詢、對企業登記進行指導等等,還有些地方在進行「示範路」、「示範街」的建設,也是對完善示範制度的一種有益探索。我們應充分總結現有經驗,探索新的示範、指導領域,健全和完善示範、指導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在市場規范的框架內良性運行。4、完善行政調解、行政協調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相對方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相應增多。這些矛盾在未達到行政處理或訴訟階段時,由行政機關出面進行協調、調解,有利於減少利益損失,降低社會的調解成本。工商部門過去積累了一些這方面的經驗,但在新形勢下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的新要求予以改善和加強,在法律規定和自身職能的范圍內完善行政調解、協調制度,以推進市場秩序的進一步改善。5、建立行政指導失當的救濟制度。
行政指導如其他行政行為一樣,難免發生失誤或損害,按照現代法治要求「有損害必有救濟」
。因此在工商部門的行政指導制度體系中應包括相應的救濟制度,以對因不正當或違法行政指導而受到損害的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救濟措施。
今年是省局確定的「興商富民創新年」,市局提出了「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市委二屆九次全委擴大會議和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五個更加」為統領,圍繞「興商富民創新年」活動這一主線,自覺融入發展大局,積極打造「四個平台」,優質高效服務全市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總體要求。沈局長在講話中談到「進一步推行好行政指導制度,在企業登記注冊、年檢驗照、商標注冊、廣告發布、消費維權等工作中加大行政指導力度,促進和諧監管,提升服務發展能力和執法辦案水平」。可見,行政指導已滲透到了我們的具體工作當中,加強行政指導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以上是我對行政指導工作的一些粗淺認識,沒有調研,只是紙上談兵。懇請領導和同志們給予批評指導。
❹ 行政指導是否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行政指導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給予賠償 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嗎
盡管行政指導行為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接受指導與否任憑行政相對人的自願,但內如果行政指導行容為本身違法、違反政策或不當,而行政相對人在接受指導時未能識別、判斷出這一點,因此接受指導並產生了損害後果,其責任應由指導方承擔(包括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此外,如果該行政指導違反了自願原則,則不再定性為行政指導,因其已具有強制性而變為了行政行為,在此情況下,您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❺ 行政指導的分類
行政指導來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標准自
可分為有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規、規章等明文規定的,後者則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論何種行政指導均應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指導的對象是否具體為標准
可分為普遍的行政指導和個別的行政指導。前者是針對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進行的,後者則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進行。後者是前者的延伸和發展,是前者的具體化。
以行政指導的功能差異為標准
可分為規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和助成性行政指導。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預防、規范、制約的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沖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助成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方出主意以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方利益的行政指導
❻ 行政命令與行政指導有什麼區別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命令、指示、規定、制度等形式,對行政相對人提出明確要求,比如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等。接到行政命令後,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某種對應性表示。顯然,行政命令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特點,屬於剛性類型的行政行為。
行政指導屬於柔性類型的行政行為,具有引導性、建議性特點,主要以引導、獎勵、建議、示範等形式,引導市場主體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行政指導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尊重行政指導對象的完整性,不隨意打斷其發展的連續性,不破壞其正常的生產秩序;二是不強迫指導對象改變原有的生產模式,只是引導其主動轉變生產經營方式,絕不能越俎代庖。
❼ 行政指導在我國行政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主要有什麼
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 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版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權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採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行為。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作用:
1.對行政相對方不正當的行為進行規制。
2.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利害沖突進行調整。
3.對行政相對方進行輔助、服務、引導。
❽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區別表現在()
區別如下:
1、行政指導不產生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合同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行政指導是單方行為,而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
3、行政指導是雙方行為,而行政合同是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對於行政相對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行政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雙方必須遵守。
(8)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方而言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政允諾和行政合同實踐
1、行政機關基於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向相對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一定獎勵的承諾屬行政允諾——綿竹市漢旺鎮新農源養殖專業合作社、綿竹市漢旺鎮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為糾紛案。
2、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主體的依據系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協議,而非行政主體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的,應當定性為行政協議爭議——寧夏大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衡南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糾紛案。
3、行政機關作出僅為其自身設定義務的單方行為,相對人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協議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行政允諾法律關系——漣水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漣水縣人民政府、漣水縣財政局等行政允諾案
❾ 行政指導的意義
1.行政指導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和相對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失衡。
2.行政指導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
3.行政指導可以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 行政指導可以切合大眾心理和社會需求,凸顯部門的服務職能,符合落實執政為民理念、建設服務性政府的要求。(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在全省系統工商行政指導工作現場會上的匯報》)
❿ 行政指導與行政合同的區別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從行政主體方面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又可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避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杜絕不負責任的工作作風。②從相對人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性、創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生後控告有門,解決有據。
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現階段社會和經濟生活發展迅速,難免存在「法律空白」,為彌補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機關有必要及時靈活地採取行政指導措施調整有關事項。
(2)輔導和促進作用。行政機關在掌握知識、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優越性,其實施行政指導能有效、正確地引導相對方,從而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與科技的健康發展。
(3)協調和疏導作用,為盡量避免和減少社會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對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干擾和破壞,需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對之進行協調,行政指導正是一種靈活有效的協調手段。
(4)預防和抑製作用。實踐證明,行政指導對於可能發生的妨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行為,可以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對於剛萌芽的妨害行為,則可能起到防微杜漸的抑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