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刁難
『壹』 被運管刁難司機的投訴已轉相關部門,該司機因何被刁難
近期一段視頻在網上討論的熱度很大,在視頻中一名身穿藍色衣服的執法人員要求司機提供乘務員險,並且揚言“我非查出點事兒不可”。司機表示旅遊車沒有乘務員險,並且也不知道什麼是乘務員險,而當執法人員發現有人正在錄像時,他也直言不諱的說:“你敢掐頭去尾,斷章取義,我就敢追究你的法律責任。你以為守法就好使啊。”
在視頻的後期,執法人員打了個哈哈准備圓場,但是司機不依不饒,倚仗著自己手續齊全對方查不出什麼,多次用手指著執法人員並催促他快點檢查。這也使得原本已經准備小事化了的執法人員又一次憤怒起來,說出了“你以為守法就好使啊”這樣看起來十分霸道強橫的話。
所以說這件事情整體看下來,其實沒必要鬧得這么大,如果司機和執法人員都能各退一步,司機接受詢問時態度好一點,執法人員不那麼情緒化,就不會產生這樣一起爭端。畢竟和氣生財,把事情鬧得那麼大,對雙方都沒有好處。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司機被刁難這一事件的全部看法了。大家有什麼不同的觀點,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貳』 超市偷東西超市有權罰款嗎
沒有。超市無權罰款。
偷一罰十等口號一般用作超市等場所的威懾性口號,實際上,超市等機構並沒有權力對違反治安的行為作出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即超市有權將人扭送公安機構,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進行處罰。但超市本身,沒有處理並罰款的資格。但一般情況下,出於私了的心理,許多人會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罰十或者其他賠償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錯誤不代表偷竊者是正確的。雙方應在權威機構的調解下解決爭端。
(2)執法刁難擴展閱讀:
對「偷一罰十」行為的評價
1、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專家武勝建認為:
此案需要研討的問題,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竊行為的標准,二是超市在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能否自訂規則予以處罰。
超市自訂的「廠方促銷工作人員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間將不是自己促銷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算作偷竊,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准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而超市作為一個企業,絕對無權自訂偷竊處罰標准。
當其制定的標准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這種行為必將會給社會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亂。超市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確認為「偷竊」須經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後才能定奪。
如果允許超市不依正當程序擅自對偷竊嫌疑人進行處罰,則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法律賦予公民在正當程序中的申辯權、申訴權就會被剝奪。
另外,如偷竊行為證據確鑿的話,由超市按自訂規則以罰代法予以處置,則極有可能會使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竊者逃脫,客觀上造成放縱違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
2、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明確表示:
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才能進行處罰,商場沒有處罰權。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同樣保護商場權益。
洪教授指出商場的正確做法為:一是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二是至於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盡管這樣做很「麻煩」,但洪道德強調,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維權不能以破壞法律、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叄』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分析:
1、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路面等場所,公安民警現場檢查居民身份證,被檢查人拒絕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2、在高速收費卡口拒不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
此時交通警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當場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有辱罵或暴力、威脅等行為的,可依法現場制服後,傳喚至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發現可疑人員,需對其人身、車輛進行檢查,行為人拒不配合的。
此時可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視情使用警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現場制服後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3)執法刁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肆』 面試題執法過程中遇到刁難戶,以跳樓相威脅,阻礙執法怎麼辦
敲詐抄勒索罪是指以非法襲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復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伍』 面試題:做為執法人員在執法當中有老百姓刁難和不理解怎麼處理
我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但是我想,應該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個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必須予與糾正的。我們也是為了老百姓好。在條件允許下,我們應該盡量解釋。對那些刁難,我們需要向前輩學習,用更多聰明的辦法,給解決掉,不魯莽,不沖動。
『陸』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以《人民警察證》不是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為由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首先應該表明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警告對方民警正在執法,要求對方配合。拒不配合的,則在警告過後可以依法口頭傳喚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拒絕配合傳喚的,可以依法強制傳喚。
『柒』 遇到執法人員故意為難怎麼辦
獨裁政權都這樣,沒辦法,除非獨裁政權完蛋了
『捌』 執法人員刁難司機,這背後有隱情嗎
執法人員刁難司機,背後是否有隱情,這個問題有待考證,我個人認為無論是否另有隱情,執法應該公正、文明。無論是哪個團體,成員都是參差不齊的,素質有高低,專業度也有高低,對執法規則的理解也有高低。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國家所有的機構職能設置、法律法規那也都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社會發展大局的,而非個人手中的一把傷人利劍。現在公職人員隊伍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服務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但是公職人員業務培養還是需要加強的,特別是對公職人員的思想教育應該更加重視,因為只有思想上的根本轉變才能帶動行為上的徹底改變。特別是執法部門,更應該加強思想上的規范。
『玖』 24平米的小店,在廚房裝了3個洗手盤,還要在奶茶操作區再裝兩個洗手盤,是這樣的嗎還是執法人員刁難
餐飲店,無論大小,衛生的設施一定要規范化。我是做裝修的,經常裝修這樣的店。在廚內房區必須安裝三聯容池,根據你的經營模式還需要外加洗手池倆個,這是對衛生要求所做的保證,是合理的。建議你按照要求的去做,對你未來的經營管理有益處。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衛生越到位的商家,我們消費時越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