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雙休嗎
1. 行政部門,哪個崗位會經常加班啊,雙休,但都有加班。(行政文員助理文秘)
就是行政文員,經常加班,助理是幫助理經或領導的,一般不加班,文秘偶爾也加班。
2. 城管雙休嗎
1、基本雙休,也有值班
2、中國城管主要的任務就是驅趕街頭無照商販,維護市容市貌,以及檢查各類許可證的執法人員。
中國城管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3. 國家行政部門周末上班嗎
國家行政部門雙休日都是放假休息的,有對外服務的部門雖然安排值班,但基本上是不辦公的。
4. 行政單位周末都不上班嗎
是的,除非特殊情況需要加班。
一般情況下周末都不會上班的。
5. 行政會計文員有雙休嗎
一般作為會計的工作都是雙休的,不過有些特殊的可能是單休,不過這種特殊來說畢竟很少的
6. 行政單位周末上班嗎
不上班的,
只有像今天這種受國家統一調整或者緊急事件才會上班,
平時的周末只有值班人員處理突發事件,不受理一般公務。
7.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雙休日、節假日加班就不可以要求付加班工資嗎
所以具體來以勞動者與事業單位建源立的身份勞動關系而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公務員法》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 監獄公務員具體是什麼職位進去之後是行政類還是管教類有雙休嗎工資待遇如何
監獄公務員屬於人民警察序列。有直接在基層管教服刑人員的,有在機關科室負責相關業務的、也有執行勤務的等等。
具體負責的內容如下:
在執行刑罰的工作中,警獄不僅是刑罰執行的具體落實者,也是教育者,擔負著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務,同時還是組織者,擔負著組織罪犯勞動的行刑勞動組織工作。作為監獄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充當好多種角色,才能把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改造轉化成為守法公民,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監獄公務員裡面下分管教和生產,但不分家的,管教干不好,生產也上不去,每天面對的就是服刑人員。
管教口的,要負責教育轉化,生產口的要面對他們的具體的改造成績。
在中隊,在監區,每天面對的就是服刑人員了,現在各監獄一線幹警都很缺乏。
還有葯劑崗位,在監獄醫院,就是給犯人看病。
待遇方面:
1、待遇不錯。獄警一般是省級公務員,待遇相比基層公務員高,另外國家近期提倡從優待警,警銜補貼阿強,住房補貼,還有監獄有自己的生產企業,獄警工資里有一筆收入是生產效益獎哦,看監獄產值怎麼樣,一般都還可以,綜合起來,獄警待遇比大部分公務員待遇都高。
2、工作清閑。監獄基層幹警因為要值夜班所以白天基本上半天班,上班也沒啥事,基本巡邏好,不出大的問題交接班就下班啦,而且不用加班。
9. 行政服務中心星期六日上班嗎
銀行網點周末的營業時間以及支持辦理的業務可能不一樣,建議您周末到銀行辦理業務前,先聯系銀行客服確認。
證券的三方銀證業務辦理時間一般為交易日9:00-16:00,銀證轉賬時間為交易日9:00-16:00,廣發證券銀證轉賬時間為交易日8:30:16:00。
10. 廣西勞動法上行政班算8小時制嗎上行政班是否享受雙休曰
《勞動法》是在全國實施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回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答間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日就是合法的。含有法定節假日的星期除外。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