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審批
㈠ 土地審批都需要什麼手續
1、土地分配審批 土地分配審批的權力由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行使。 土地分配的對象主要包括:家庭和個人建造住宅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各類工商業項目及建設發展包括工業園區用地。 具體審批機構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以下部門有權批准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①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批准由政府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②中央政府可以審查和批准由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依據國民大會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計劃以及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關於已分 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 度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決定把分配土地用於任何用途。 ③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依據規定把 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下列部門可以分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生產用途的土地: ①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組織使用; ②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家庭和個人使用。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是土地審批事務的實際執行者,依照各級人民委員會的授權,負責接受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准備有關審查資料(如投資項目許可、分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當前正在使用土地的重新分配只有在土地收回(Land Recovery,下稱土地徵收)之後才可以進行。
㈡ 怎樣才能獲得土地審批
各地規定不一,以當地具體規定為准,以下供參:
1、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申請表。
2、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法人代碼。
3、有關權屬證明(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
4、雙方協議、原土地使用方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5、計劃部門關於建設項目的批文。
6、規劃部門關於建設項目的批文及附圖。
7、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附勘測定界圖。
8、地籍圖。辦理期限(工作日):20天。
㈢ 辦廠土地如何審批
一、初始(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2份
2.《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3.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驗原件)復印件各2 份;
4、土地權屬來源證明2 份;
5、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驗原件)復印件2 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驗原件)復印件2 份;
7.《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登記應提交文件資料:
1. 登記申請2份;
2.《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2份;
5. 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各2份;
6. 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各2份;
7.土地出讓范圍勘測定界圖、規劃圖、測量成果表、各2份、宗地圖4份;
8. 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驗原件)復印件各2 份;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應提交文件資料:
1.抵押登記申請2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抵押雙方共同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4.貸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原件各2份;
5. 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驗原件)復印件各2 份;
6.抵押土地具有地上建築物與附著物的提交地上建築物與附著物抵押證明2份;
7.抵押土地宗地圖4份(抵押權人對抵押面積范圍蓋章認可);
8.該宗地無被查封、抵押、擔保、債務等權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權屬糾紛的保證書;
9.凍結范圍內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解凍函;
10.下列相關文件:
(1) 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提供原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地價評估報告及抵押權人對地價評估報告的確認各2份;
(2)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各2 份;
(3) 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三資」企業抵押的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2份;
(4) 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2份;
(5) 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證明和企業、事業單位抵押的出具職代會同意的書面意見2份;
(6) 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用地提交合夥、聯營人同意抵押的證明2份;
10. 《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土地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一).報市國土局地籍處審批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有:
1.轉讓登記申請2份;
2.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雙方共同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4.轉讓雙方簽定的合同2份;
5.國有土地出讓手續資料: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各2份;
6.地稅部門的完稅證明2份;
7.轉讓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2 份;
8.轉讓方主管部門意見。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轉讓文件;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土地轉讓的文件2份;
9.經批准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復印件2份;
10.地價確認文件(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
11.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驗原件)復印件2份;
12. 凍結范圍內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解凍函;
13.《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審批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有:
1.轉讓申請2份;
2.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雙方共同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濟南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審批表》各2份;
4.轉讓雙方簽定的合同2份;
5.國有土地出讓手續資料: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各2份;
6.地稅部門開具的稅收事宜復函等相關證明2份;
7.轉讓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2 份;
8. 轉讓方主管部門意見。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轉讓文件;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土地轉讓的文件2份
9.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復印件2份;
10.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實際投資額度已達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投資總額25%以上,由轉讓方提交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2份;
11.地價確認文件(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
12.土地使用權轉讓保證書。
13.凍結范圍內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解凍函;
14.《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㈣ 土地審批
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轉為商業用地是非常困難的,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你可以試試,一般的流程是:通過村委會做工作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立項。向國土部門申請改變土地用途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兩項辦完以後,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開工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這樣你就可以施工了,完工後,經質監部門驗收後,就可以辦理房產證了。說說簡單,辦起來非常的難。多找關系也不是絕對不行,有錢能使鬼推磨。祝你好運。
㈤ 國有土地建房需要審批嗎
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5)關於土地審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㈥ 土地徵收審批許可權有哪些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收土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及妥善安置的行為。土地徵收是一種國家行為,具有強制性。土地徵收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進行合理安置。具體徵收土地工作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於進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74號)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設用地,2011年還未進行實施方案審核的,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已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已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批文失效後,在核實確無違法用地的基礎上,各地可將該土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調劑依法使用,也可用於補辦已依法處理到位的違法用地手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和地方重點項目建設
㈦ 土地審批問題!
一般建設用地審批權力在所在市政府,市政府交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涉及農用地轉換指標,要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般要市裡面審查,省裡面審批,發證還是市裡面發。
你辦理農家樂,建設和用地規模一般不大,一般市裡能批。
申辦農家樂,一般集體建設用地就行,
如果你是農村戶籍,你自己有地更好。
如果你是城市戶口,你申請的只能是國有用地。你辦的也不是農家樂,也就是經營性飯店了。
不行,估計你要走租用土地的路子,跟土地所有人達成協議,他出地、你出資,以他的名義申建,簽訂協議,多多保障自己的利益就好。
很多人從事商業、住宅建設,都是用租用土地,自己建設,或者地主根據要求建設,然後租用。這些都不違反法律。
㈧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轉變為國家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8)關於土地審批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定。
㈨ 土地審批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工業建設項目用地)
3、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現場踏查——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區國土資源局初審——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大廳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報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四)、收費標准
二、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指單位用地)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房屋產權使用證
5、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6、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7、項目立項批准文件(指單位用地的)
8、身份證復印件(①個人申請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單位申請用地提供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用地單位資質證明(指單位用地,包括組織代碼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除外)
10、土地評估報告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12、項目平面布置圖
13、勘測定界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報告圖(指單位用地)
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等經營用地一律實行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委託——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單位申請項目用地30個工作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城鎮職工佔用國有非農用地建房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產權所有證;
4、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5、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6、身份證復印件;
7、土地評估報告(劃撥供地除外);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二)、辦事程序
大廳受理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局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 (四)、收費項目、依據及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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