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
⑴ 怎麼理解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
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指的是公行政,不包括其他組織實施的私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法治行政,行政活動必須限制於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具體事件的處理。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針對將來的活動。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一種社會塑造活動。
⑵ 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是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解析] 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徵主要有:行政法內容廣泛;行政法易於變動;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實體與程序兩種規范。
⑶ 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為什麼要分為立法保留和執法保留
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規范,行政法規、規章都無權予以規范。
在我國,內法容律保留原則嚴格區分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與行政立法權之間的界限,保障了法律的至上性或者法律效力等級的有序性,有利於控制行政立法權的膨脹,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保護。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10條第1款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的這些規定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體現。
⑷ 行政法上,責令改正屬於什麼
責令改正並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
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有明顯區別
1.行政處罰具有懲罰性,責令改正不具有懲罰性。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破壞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採取的一種行政懲戒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懲罰性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徵。
責令改正的目的在於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不具有懲罰性。
2.行政處罰的作出與責令改正的作出在程序上的要求不同。
除特殊情況外,行政處罰的作出一般需要遵循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決定等嚴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責令改正的程序相對簡單。
另外,從立法情況看,《行政處罰法》設定行政處罰種類時未將責令改正納入;同時,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由此可以推定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⑸ 行政法上扣押扣留區別
扣押:形來容對事源物的封閉狀態,拘禁或扣留。如:被警察扣押的人。
扣留:用強制手段把人或財物留住不放。如:扣留一個有犯罪嫌疑的人。
也就是說扣押比扣留行為上更具法律強制性。
扣留(封存)與扣押(查封),都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嫌疑人的財物所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⑹ 下列哪些行為屬於行政法上「行政」的范圍
行政,首先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有法定的職權,一方為普通的公民、法人組織等。B d
⑺ 下列關於行政法上「行政」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七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九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條人民檢議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章管轄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第四章訴訟參加人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十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五章證據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此文章共有3頁[1][2][3][下一頁]
⑻ 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什麼
在行政法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既有聯系,也有區別。適用於一回般規律,主要表答現如下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區別:對公民來說,有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起始時間上是有區別的,權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備,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規定的各種權利,而行為能力是從滿18周歲開始才完全具備的,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從事的民事活動是無效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經濟活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行為能力是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者資格。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體現在行為能力強調是以自己的行為來取得權利,承擔義務。
⑼ 行政法上的行政拘留條件是什麼意思
行政法規沒有拘留權,《行政處罰法》第10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版除限制人身自由以權外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行政法規之外的法律賦予的。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