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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3 00:35:08

Ⅰ 中國是否有關於志願者利益保護的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但有少部分相關的法規。你可以參看地方性《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或者有關力組織文件如:《中國注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等。

Ⅱ 北京市志願者服務條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願服務意識,規范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依據章程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個人可以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

社會組織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成為志願者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北京志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市志願者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勞動;志願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委託志願者組織進行。招募境外志願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提倡對志願服務有需求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志願者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調,發布有關志願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培訓、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成本的分擔;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為志願者安排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約定范圍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並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志願者配發志願者標志,幫助志願者解決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服務情況的檔案或者記錄卡。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志願者要求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二)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三)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志願者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有條件和能力的,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及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

志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

(一)對志願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願者的救助;

(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志願者的獎勵;

(四)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基金會捐贈。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引導、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積極宣傳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Ⅲ 志願服務的法律依據

2006年11月共青團中央印發的《中國注冊志願者管理辦法》規定:「團組織、志願者版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權向注冊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願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願服務。注冊志願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注冊志願者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指導下結成志願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通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定服務協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未滿十八周歲的注冊志願者可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志願服務。」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定協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Ⅳ 《志願服務條例》有何明確規定

《志願服務條例》共計六章四十四條。其中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版

第二章權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條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Ⅳ 我國現有志願者法律法規,包括地方法規、行政條例在內,共有多少希望可以詳細列出!跪謝!

國家法律法規有:
1、殘疾人保障法,第17、19、51條
2、義務教育法,第33條
3、國務院信訪條例,第13條

地方法規、行政條例不是很清楚

Ⅵ 關於志願者制度

青年志願者活動制度
(2009-4-22)

青年志願者活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學雷鋒活動的豐富和發展,是新形勢下共青團思想教育工作社會化、有形化的有效形式,是跨世紀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內容,也是公司各級團組織參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生產經營的有效載體。為使活動做到制度化、規范化、有章可循,公司團委特製定「青年志願者活動制度」。

一、指導思想

堅持「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宗旨,強化為門店銷售、職工生活和環境綠化服務,不斷健全運行機制,拓展活動領域。在公司團委的指導下,做一些積極有意義的事情,積極塑造屬於民營企業獨特的社會責任感和企業文化。

二、青年志願者行為規范

1、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做文明員工;

2、以自身的行動實踐志願者精神,把愛心獻給企業、社會、需要的幫助人。

3、積極參加志願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技能。

4、廉潔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務報酬。

5、文明服務,維護志願者的社會形象。

6、服從安排,遵守志願者服務組織的有關規章制度。

7、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企業兩個文明建設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三、活動內容及方式

(一)服務內容

1、服務企業生產。圍繞公司企業文化建設、門店服務等開展服務活動,主要開展青年志願者質量監督、服務質量監督、自主自發學習、互幫互助等活動。

2、服務職工生活。圍繞困難職工家庭生活、困難家庭子女上學開展幫困、助學活動,主要以「一助一」的方式,通過簽訂服務協議書,定期上門服務。對周邊有困難的離退休老人、軍烈屬、殘疾人家庭提供買米買面、打掃衛生、家庭設施維修等服務;對有困難的職工子女提供學習輔導、捐贈學慣用品等服務。

3、服務公司周邊環境治理。圍繞綠化美化、環境衛生等開展植綠護綠、環境治理等活動。

(二)活動方式

各單位成立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根據各自實際開展下列服務:

1、青年志願者為有困難的老人送溫暖:通過與服務對象(孤寡老人)簽訂「一助一」協議書,採取「定時間、定內容、定人員、定對象」的「四定」方式進行服務,同時實行「服務卡」制度。通過定期的服務,體現公司青年自願者的愛心以及企業的人文文化。所做活動要文件的形式向公司團委上報,經審核備案。

2、青年志願者為困難家庭子女助學:通過定期上門進行功課輔導、檢查作業、捐贈學慣用品等服務。所做活動要文件的形式向公司團委上報,經審核備案。

3、青年志願者「我做開發區美容師」活動:組織青年志願者在開發區打掃衛生死角、揀拾垃圾、清理野廣告等,從而美化開發區環境。所做活動要文件的形式向公司團委上報,經審核備案。

4、青年志願者服務質量監督:以部門或門店組為基點設立服務質量監督崗,每個服務質量監督崗有若干名服務質量監督員。服務質量監督員圍繞本部門(門店)開展服務質量監督活動。部門之間的監督主要以協調夥伴之間的工作,促進團隊間協作力增強。門店主要以會員的服務質量,通過各種方式更好地服務會員。

5、青年志願者自主自發學習:青年志願者督促各部門、各門店發揚自主自發學習的主動性,在工作之餘學習更多知識。同時自願者要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有意義的活動。

四、活動要求

1、青年志願者各項活動月月有落實、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

2、青年志願者為孤寡老人送溫暖和為困難家庭子女助學,要有持續性地不間斷地定期上門服務,並在即使做好相關資料的記錄。

五、考核辦法

1、公司團委對青年志願者活動每季度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各項活動落實情況,檢查落實效果、資料台帳、活動記錄、材料上報等。

2、青年志願者六項活動一項落實不好扣1分,記錄缺一項扣0.5分,一次材料上報不及時扣0.2分。

3、月度考核納入公司年度表彰考核之中,與青年文明號等榮譽掛鉤。

Ⅶ 志願者有哪些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二)接受相關的志願服務培訓。(三)回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答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四)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五)對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權利。(七)可申請取消注冊志願者身份。義務(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二)每名注冊志願者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不少於20小時。(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四)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六)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營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請詳細查閱《中國注冊自願者管理辦法》

Ⅷ 對志願者要求

中國青年志願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青年志願者的注冊管理,全國推進中國志願服務事業,特製定本辦法。

一、定義

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注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二、基本條件

1.年滿14周歲。
2.具有奉獻精神。
3.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4.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5.遵紀守法。

三、權利
1.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2.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申請成為基層志願者協會的個人會員。
4.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5.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6.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四、義務
1.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2.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4.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注冊機構
縣級或縣級以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注冊機構,負責志願者注冊管理工作。機構健全、制度完備的縣級以下基層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可經所在縣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授權開展志願者注冊工作。

六、注冊程序
1.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填寫全國統一格式的注冊登記表和服務項目登記表。
2.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
3.審核合格、申請人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項目,進行宣誓,領取「中國注冊志願者志願服務證」、「中國志願者胸章」。

七、注冊號
為便於全國注冊志願者的統一管理,志願者注冊後即獲得全國統一使用的注冊號。注冊號在志願服務證和胸章上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注冊檔案中。每名志願者的注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注冊志願者資格的,應注銷其注冊號,被注銷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冊號由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統一確定編制規則。

八、志願服務證
志願服務證用於證明注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的志願服務榮譽。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志願者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在其志願服務證中註明。志願服務證及胸章原則上由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統一製作,根據各地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的申請發放。志願服務證在全國通用。

九、管理和培訓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注冊志願者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工作原則上由志願者組織負責,尚未建立志願者組織的,由團組織負責。注冊機構負責建立注冊志願者檔案和服務需求檔案,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注重志願服務理念、知識和有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個人綜合素質。

十、志願服務
1.各地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根據當地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實施不同領域的志願服務項目,向注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崗位。發揮直轄市作用,推薦注冊志願者到其它部門和機構提供志願服務。鼓勵注冊志願者自行聯系服務崗位,經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認可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也可廣泛符合條件但未注冊的志願者參加。

2.除臨時性活動外。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由其所在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或本個與服務對象簽定志願服務協議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3.注冊志願者完成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後,可通過向其所在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申請,填寫服務項目登記表,繼續參加同類或其它類型的志願服務項目。

十一、激勵和表彰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依據已認定的志願服務時間的長短,分別授予注冊志願者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1.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縣級團委、志願者組織負責。

2.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地(市)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3.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4.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
5.連續從事志願服務達到6個月至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及以上級別獎章;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參照本條第2-4項規定執行。

6.獎章、證書由負責評定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按照全國統一式樣製作。獲獎者名單應及時報上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答案。原則上獎章授予儀式可安排在每年國際志願者日(12月5日)前後舉行。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還可以依據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定期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原則上評選表彰活動可安排在每年中國青年志願者服務日(3月5日)前後進行。

十二、權益保障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認真落實和保障注冊志願者的有關權益。探索注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注冊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加強宣傳,爭取政策,推動立法,使志願者的業績逐步獲得社會公認,為志願者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組織保障
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負責全國注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直轄市、指導和檢查。縣級以上團組織應普遍建立志願者協會或志願者指導中心、志願者工作部、服務中心,條件成熟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團組織應逐步建立志願者協會或志願服務站、服務總站,安排專人負責志願者注冊管理工作。各級志願者組織可通過定期輪換等方式,安排注冊志願者在專職人員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發揮志願者服務站的核心作用,促進由服務站、服務基地、服務隊構成的基層組織網路建設。

十四、其它
1.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將志願者注冊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為志願服務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凡在本辦法頒布後未開展志願者注冊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參加志願者工作組織獎評選。

2.各地已經開展的志願者注冊登記工作應逐步與本辦法之規定接軌,結合實際有計劃地開展重新審核、注冊工作,並於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行動指導中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怍。

Ⅸ 志願者受法律保護嗎

中國公民都受法律保護

Ⅹ 志願者有沒有法律約束

志願者也是公民,凡是公民都會受到所在國的法律約束。除此之外我國版有全國通用的志願者權管理辦法和管理條例,不少省市也有更具針對性的條例,而很多不同的志願組織也有各自的管理制度,這些都是為了讓我們的志願活動更規范化,各方的權益都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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