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當場收繳
A. 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罰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B. 簡述行政處罰中可當場收繳罰款的法定條件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行政處罰機關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C.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向當事人出具: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目前有些執法人員當場罰款,不向被處罰的當事人出具收據或出具自行印製的收據的做法而作出的。因為罰款不給收據或出具自行印製的收據,很容易導致濫罰款以及罰款被截留、挪用、貪污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行政執法隊伍的形象,破壞了廉政建設,所以必須採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制止。
D. 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可當場收繳罰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E. 《行政處罰法》對罰款當場收繳有哪些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來員當場收繳罰款自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F. 哪些情形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處罰法抄》第四十七條襲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拓展資料:
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有法可依,;
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社會機關來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G.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應當遵守什麼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目前有些執法人員當場罰款,不向被處罰的當事人出具收據或出具自行印製的收據的做法而作出的。因為罰款不給收據或出具自行印製的收據,很容易導致濫罰款以及罰款被截留、挪用、貪污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行政執法隊伍的形象,破壞了廉政建設,所以必須採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制止。之所以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罰款收據,主要是為了對行政機關或者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的罰款情況進行財政監控。無論是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還是當事人自行到銀行去繳納罰款,最終這些罰款都是要全部上繳財政的,所以通過由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罰款收據,可以對罰款進行嚴格控制,制止濫罰款及罰款被截留、挪用、貪污等現象,促進廉政建設,改善執法隊伍的形象。
對於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H. 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有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