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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事實

發布時間: 2020-12-02 21:58:46

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編造事實應該受到什麼處分

你好,我覺得這個決定書編造事實,那麼在這個上面是要進行嚴重的處罰的,首先你就沒有你作為執法人員,你一定要腳踏實地做事情。

⑵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且有法定依據,對企業處以( )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

一千元以下罰款,可當場作出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析義:當場處罰的條件一是違法事實確鑿。二是有法律依據。罰款數額為,個人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

(2)執法事實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⑶ 你好,如果交警在現場執法未查清楚事實給當事人帶上手銬2小時,後查清事實當事人未違法,可以申請賠償嗎

應該不行。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某人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不配合執法檢查等行為的肯定得扣留查證的啊。

⑷ 什麼是公正執法的基礎,是認定事實根據

執法的基本原則:1、依靠群眾的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回的原則
3、對一切公民在答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4、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責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5、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的原則
6、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7、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
9、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
10、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⑸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項有哪些

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執法事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⑹ 執法人員以與實際不符的政府文件來執行呢還是以實際事實為依據來執行

執法人員,
當然按照法律來執行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啊。
但也有一定自由裁量權。
如按法罰款100-500元,
看實際情況,不嚴重罰
500元,嚴重罰2000元。

⑺ 事實存在的違章建築,城管可以強拆嗎如果城管不可以,誰可以

如果以下程序明顯缺失的,一般可以認為強拆行為存在程序違法。

1、強制執行的事實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後進行。

2、實施過程中必須有當事人或見證人到場,製作現場筆錄並由行政執法人員及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蓋章確認。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部門的拆遷行為屬於違法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執法事實擴展閱讀:

城管主要職責

1.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全市行政綜合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研究提出完善全市行政綜合執法體系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統籌和調度。

4.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督行政執法小組的監督考核工作。

5.負責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大隊跨地區行政執法領導交辦的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⑻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能作為證據直接引用嘛

案例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能作為證據直接引用,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都能作為證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有關期間、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間包括兩種情況: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8)執法事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⑼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 ).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執法事實擴展閱讀:

簡易程序的主要要求

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當場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復核,並記入筆錄;

4、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並加蓋印章,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應當由執法人員所在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⑽ 關於行政處罰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發現違法行為。

「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

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

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

步的證據資料等。

二、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

職權管轄范圍、級別管轄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

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0)執法事實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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