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審理期限
『壹』 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有多長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內第一審判決。容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話,則僅需要四十五日,這個期限從立案之日起算。
『貳』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審限是幾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審限是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法專院審理上訴案件,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叄』 行政訴訟 從立案到開庭要多久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
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僅僅規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但實際中完全會出現管轄權異議、舉證中止等情況,另外就算沒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現,最終開庭審理日期還要有法院進行確定,一般法院不至於無故拖延。
(3)行政訴訟二審審理期限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關於時效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肆』 什麼是行政訴訟中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特殊情況
何謂特殊情況,來法律以及司法解自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或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或需要向黨委、人大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報結果的案件等特殊情況。
法條鏈接《行政訴訟法》
1、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伍』 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審期限有多長可以延長嗎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8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陸』 民事二審的審理期限到底是幾個月
民事案件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是現在法院超期審理很嚴重,你還不敢去催他,只能耐心等。你可以去法院監察室投訴一下看看,前提是你不怕法官做出不利於你的判決。
『柒』 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
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捌』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玖』 行政訴訟常識:延期審理的情形及每種情形和審限的關系
並不是所有來的延期審理都不源計入審限,只有明文規定的幾種延期審理情形才不計入,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