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執法證
Ⅰ 街道辦執法隊工資證明怎麼開需不需要銀行證明,在哪蓋章
您好,銀行需要的工資證明一般有兩項:
1、您的工資應該是由銀行代發的,專您可以持工資卡屬去開戶行拉取交易流水,交易流水中會顯示您每月的工資發放金額及發放時間;
2、您需要由工作單位出具您的工作證明,格式不限,但需要加蓋單位公章。
Ⅱ 法院到銀行執行公務,法院人員需出示的證件問題
法院到銀行執行公務,法院人員應當持有執行公務證、工作證和法院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執行公務證件是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員外出進行調查、勘驗、執行公務等活動,依法所使用的證明文件。扣劃單位存款的時候也應當持有執行公務證、工作證和法院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三、關於扣劃單位存款的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處的經濟犯罪案件作出免於起訴、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和結案處理的決定,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助扣劃企業事業單位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銀行應當憑此立即扣劃單位的有關存款。
銀行受理扣劃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執行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帳號、大小寫金額、如發現不符,或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副本,以及法律文書副本有關內容與「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和所附的法律文書副本。
(2)銀行執法證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一、關於查詢單位存款、查閱有關資料的問題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查閱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等資料時,銀行應積極配合。
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包括城市分理處、農村營業所和城鄉信用社主任。
簽字後並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並派專人接待。查詢人對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並經銀行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銀行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Ⅲ 人民銀行執法檢查分哪幾個階段及各階段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內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容、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一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Ⅳ 執法人員沒有工作證憑介紹信可以查詢銀行存款嗎
執法人員平的介紹信是不能查詢的還需要本人的工作證。
Ⅳ 執法人員有權力取走個人的銀行存款嗎
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不需要當事人同意或者知曉。
人民法版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權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Ⅵ 人民銀行執法檢查分哪幾個階段及主要內容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的,應當立項並填寫《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擬定檢查方案,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期限、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的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十四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條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並由專人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七條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製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並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並註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向被檢查人出具《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檢查組結束執法檢查工作時,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確定需要被檢查人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並製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被檢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前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採納。
本條規定的《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三節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及時向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的基本情況、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對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在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製作執法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意見書的,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執法檢查意見書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印章後,送達被檢查人。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並且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並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Ⅶ 有資格查詢銀行存款的執法單位有哪些
查詢:公安、監察
凍結:法院
劃款:法院
我不是銀行的,能想到的就這幾個~
Ⅷ 哪些執法部門有權進行銀行業司法查詢
誰能查你的存款?
銀行:不能私自查詢個人賬戶
按有關規定,鼓勵和保護公民的儲蓄存款,是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推行的一項政策,也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
銀行並沒有私自查詢儲戶賬戶的權力,只有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要求銀行給予配合時,銀行才能具體查詢。《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然,這個條款的「另有規定」,主要就是考慮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需要。
法院:證據確鑿,有權凍結、劃撥存款
對於法院,只有在證據確鑿,儲戶未履行相關義務時,才可按照有關法律程序,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執行,並要用書面形式通知該儲戶。同時,查詢的范圍不得超出儲戶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存款
對於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查詢,要求也非常嚴格。《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還規定,對於凍結的存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凍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稅務:強制逃稅人納稅可查核其賬戶
許多人可能並不擔心法院、檢察院的查詢,因為普通老百姓很少與經濟案件掛鉤,倒是不少人擔心稅務機關會不會以查稅為名,查看個人銀行賬戶。在《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稅務機關如果發現納稅人有逃稅行為,主要採取的辦法是責令逃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如果稅務機關三番五次地催,逃稅人卻置之不理,逾期仍未繳納的,根據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當然,在行使該項職權時,還需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海關:只能委託銀行,不得直接參與
海關則沒有權力查詢個人賬戶。出入境納稅人不交稅時最後一個辦法才是「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只有委託銀行,海關不得直接參與。
看來,大家可以放心自己的存款,足夠多的法律保證存款安全。可是,在不同的法律中查找到相關條文,也花費了不少時間。美國、法國都有專門的關於存款的《保密法》,我們國家是否在合適的時機制定類似法律?另外,對於違法人員,如何規定具體的懲罰措施?都值得探討。(李清池、旭日)
《北京晨報》 2000年05月29日
Ⅸ 提問執法機關有權不讓辦理銀行卡嗎
當然有權利 被執行人有欠款未還 有經濟問題 執法機關都會通知銀行不給辦理銀行卡 只要執法機關解除凍結以後銀行才能給你辦理
Ⅹ 公安和法院的人去銀行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需什麼證件
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10)銀行執法證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