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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執法拍攝

發布時間: 2020-12-02 20:06:00

1. 公安機關執法時所拍攝的視頻能否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一、當然可以,這是毫無疑問的。

眾所周知,偵察機關偵察、公安機關執法、新聞記者采訪等,有時都要採取秘密錄音(竊聽偵查)、錄像(視頻監視)的手段,其所取得的視聽資料一般均作為現場證據使用,而且其證據力往往無可辯駁。

二、公民個人自行秘密錄音、錄像的視聽資料,是否能作證據使用。

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答案是肯定的。

2002年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

首先,取證行為本身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在他人住處擅自安裝竊聽裝置進行竊聽獲取證據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是違法行為。

其次,取證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德。

2、該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

3、有其他證據佐證。

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綜上分析,只要當事人取得錄音資料手段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沒有侵犯對方的隱私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

2. 警察執法圍觀群眾有權拍攝嗎

公安部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針對民警在現場執法中遇到問回題應當如何答規范處置,進行了統一視頻培訓,向全國民警統一視頻演示了執法規范與標准。規范中提出「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等一系列要求。

同時,規范中還列舉出在特定情況下民警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

規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等不適宜拍攝的情形,在不妨礙執法的情況下,對圍觀群眾拍照、攝像的行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

但是,對於涉及上述不適宜拍攝情形的,公安民警應當告知圍觀群眾不要拍照、攝像,必要情況下還要劃定警戒區、拉設警戒帶,圍觀人員應當服從、配合公安民警的現場管理。已經拍攝的圖像、視頻資料,應當主動刪除、銷毀或者上交公安機關,如果擅自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3. 公民能拍攝警察執法嗎

可以。來

4. 執法部門在執法時,可以拍攝視頻或者照片嗎

可以。

5. 警察執法時可以錄像嗎

可以,但是保密案件除外。

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

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對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5)公安執法拍攝擴展閱讀: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對象阻礙警察執法的行為屢見不鮮,甚至出現執法對象辱罵和暴力阻礙執法的情況。

公安部要求,面對此類情形,民警正確的處置方法是:

1、利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取證。

2、冷靜克制、規范言行,明確告知執法對象自己正在執行職務並全程錄音錄像。

3、向圍觀群眾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執法,當場揭露執法對象違法犯罪事實,爭取群眾配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新京報—公安部:群眾圍觀拍攝不影響執法 民警不得強行干涉

6.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6)公安執法拍攝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7. 公安人員執法時圍觀者可以拍攝嗎

比如,公安,城管在公眾場合的執法,普通人看到了可以對過程進行拍攝嗎? 從法律角度說. 如果執法專的人要沒收相機屬,是否可以拒絕? ……有這個權利。 憲法規定---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政府行為、執法行為,除非有特殊規定,普通公民有權利監督。 監督,就可以錄像,而且可以作為監督證據。最近,發生的城管人員打死監督者的惡性事件,已經得到嚴肅處理就是佐證。

8. 手機拍公安執法行為算違法嗎

公民用手機拍攝執法機關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任何執法機關在執法的時候除涉及國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組織均有權進行以各種方式監督,而且,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質疑,曝光,以讓社會大眾知曉,如果違法行為是針對自己或影響到自己利益的,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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